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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絲「貓」就沒有人權嗎?

日前台北市中山分局破獲賣春集團引進俄羅斯女子來台賣淫案,當晚的頭條新聞隨即播出犯罪嫌疑人在警局的畫面,在隔日某大報亦以斗大的照片清楚的拍攝出犯罪嫌疑人的長相。一時之間,透過強勢媒體的效應,俄羅斯女子朱麗亞的身份和長相,已公開在廣大的社會閱聽群之前。外籍女子賣淫一向是媒體窺奇的對象,或許透過媒體鏡頭播出罪犯臉孔的戲劇效果,也滿足了社會集體偷窺的心理狀態,但是在鏡頭前驚鴻一瞥,類似「遊街示眾」的鬧劇之後,我們不禁要問,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何在?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的人權觀又何在?

猶記得去年四月,司法院首創全國先例,責由台灣高等法院設計頭套樣式,提供給不願曝光的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並立即行文全國一、二審法院比照辦理;緊接著去年八月內政部警政署也以遵守「偵查不公開」和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理由,公佈實施「犯罪嫌疑人配戴頭套規定」。要求各警察機關應善盡保護被告人權,不得隨意讓媒體拍攝被告身份,且要提供頭套讓被告配戴。除此之外,法務部也曾在去年五月發函台灣高檢署,要求該署落實「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中第四條後段「如徵得被告知同意,得予戴上頭套或面罩」的規定要求各地檢署應備妥必要的頭套或面罩,在押解人犯或偵查犯罪過程中,主動告知被告可選擇使用。

然而時隔不到半年,內政部在考量民意反彈之下,政策出現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宣布全國警察機關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外,其餘犯罪嫌疑人一律摘除頭套;警方基於維護人權,不能主動提供嫌犯照片給媒體,並嚴禁媒體在警局內拍攝嫌犯。余署長此番新政策隨即引發各界議論,除了讓警政署和內政部陷入自我矛盾外,也引起民間司改會等人權團體質疑此措施不但有侵害人權之虞,也完全曲解了「指認」作為法律上證據方法的意義。在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也不表贊同,認為在實際執行上,會引發媒體報導及拍攝過程中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之爭議。言猶在耳,這回台北市中山分局破獲外籍女子賣淫案的新聞,竟仍讓犯罪嫌疑人的面容和名字清楚的曝光,關於此新聞,我們完全未見台北市政府和內政部警政署有何具體回應,只看到頭套摘除後,外籍女子的人權被無情的漠視!余署長當初以「方便指認」為由,認為由媒體報導可供被害人指認嫌犯,事實上尋芳客哪會現身公然指認,如此拍攝有何防制犯罪意義?而馬市長當初痛批內政部的不是,則此新聞發生在台北市轄區內,豈不更加不能原諒?

所幸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已於前天(二月十八日)做成決議,未來台北市押解嫌犯時將一律為犯罪嫌疑人戴上安全帽替代,以落實人權保障。此項遲來的決議,勉強可視為台北市政府亡羊補牢的作法,或許未來像此次媒體大剌剌的播出嫌疑犯臉孔的畫面,應不至於再發生。可惜從內政部長和警政署長隨後發表的談話中,我們仍感受不到中央主管機關在採訪自由和嫌犯人權的兼顧上,有比較務實的考量。對於一方面無力阻擋甚至放任媒體拍照,另一方面又聲稱警方已嚴格要求各警局不得任由媒體拍攝的矛盾現象,或許民眾只能感嘆「金絲貓」非我族類,在官員的眼裡,她們無所謂「人」權可言?!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