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再讓法官攜「枷」帶「卷」了!立法解決法院積案問題
2003-1-22
司法院一口氣議處八位辦案稽延的法官,看似以具體的行動回應社會上對法院積案問題的議論。近年來司法弊端的要害在於「貪污」、「干涉」與「草率」三大病灶。近來司法院與法務部交火互責的法院積案問題,蘇永欽教授早已指出「案件快速累積,受害的除了法官,還有當事人。如果法官必須增加辦案量來減少積案,不僅可能超過身心負荷,辦案品質也會遞減,當事人只有得到相當粗糙的正義」。法院積案問題不解決,會造成司法「滅頂」(被難以承受的龐巨案量所淹沒),法官為了保命不草率都不行。有人戲稱如果法官可以休假出遊,也不得不攜「枷」帶「卷」,放不下案子,得不到自由。
法院積案問題是現代國家的文明病,歐美國家也深受法院因積案而無法迅速審判所苦。面對這種長期累積的慢性病,真是「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索求立竿見影的特效藥實不可得。朝野千萬不要一時因某些受社會矚目的重大個案影響而失去耐性,率意放話,而司法院也切勿有「殺鶪儆猴」的心態對少數幾個法官開刀,而傷及無辜。我們不得不承認法院積案的問題已經大到不是傳統法律人所能單獨解決的,「司法不該是效率上的瞎子」,如何從法院管理學的角度切入,從制度與人事雙管齊下,解決法院欠缺效率的嚴重問題,才是要務。
司法當局相當清楚法院積案的弊病,也不能說毫無因應解決之道(如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對這個一點也不算新鮮的司法改革議題,早有學者提出若干處方可用(例如增加法官員額、訂立非訟法務官法、提高訴訟費用、採取部分律師強制主義、強化法院外解決紛爭機制、調整法院組織及審級制度、法官專業分工、簡化裁判書類...等等),但問題在於法出多門,幾乎任何一項改革措施都無法避免個別修法,而以現在立法院「積案」也相當嚴重的情形(立法院不要五十步笑百步),令人不敢期待遲延的立法能對迅速審判的理想有什麼助益。
王兆鵬教授曾建議可以考慮參仿美國訂立「速審法」(Federal Speedy Trial Act),固可保障當事人受有快速審判的權利,但眼前各級法院的舊案積重難返,如何有效「清倉」,避免法官因案件「周轉失靈」的工作負荷而崩潰,也應該一併以立法方式解決。現在採取在各個法律逐一修正或訂立的改革方式,恐怕會因立法效率不彰而緩不濟急。立法者應對法院積案問題,採取非常的立法措施,或許可以透過單一法律包裹立法的方式,徹底解決現在積存的舊案問題。參諸德國曾於一九七五年開始實施一般稱為第一次減輕負擔法(Entlastungsgesetz),美國也曾於聯邦各區的司法會議設置「法院管理師」(court executive),為改革法院審判效率問題注入新力軍。我國的法院積案問題相對益加嚴重,但所採取的對策,或許是欠缺長期、完整的實証研究的原故,顯然不夠強力而集中。朝野應該善用這個司法改革的時刻,儘速設法訂立諸如「減輕法官案件負擔條例」,以解不眠不休辦案的認真法官於倒懸,促使司法改革的腳步快速前進。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如何使正義「及時」實現,該要全盤檢討如何提升司法效率的政策。一方面「立法解決審判遲延問題」以策勵將來法院審判速度,另方面同時「立法解決法院積案問題」以擺脫過去法院沈重的負擔。猶如駕駛的道理一般,先求方向正確,再求速度加快,否則一味求快而方向錯誤,恐怕無濟於事。
※ 刊登處: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