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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等同治安良方?

根據報載,行政院治安會報通過「提升國家治安維護力專案評估計畫」,自今年七月份起建立所謂的「燈號預警機制」,將以藍綠紫黃紅五種燈號評比各縣市治安,每三個月為一期公布評核結果,如果連續兩期評比為丙等,都顯示最差的紅燈者,該縣市警政首長將遭記大過,甚至是調職懲處。行政院實施此項機制的目的,明顯是為了求得治安政績,其立意在於督促警方全心全力投入治安維護工作,原本無可厚非。但是老百姓們所疑慮的事情,在於這項獎懲機制,仍舊是以績效掛帥的考評制度,是否會造成警政單位為了爭取評比成績,而採取「吃案」的規避手段?或是對於案件存著大小眼,專辦績效分數高的案件種類?

以本人的親身經驗而言,幾年前曾經遭竊走一部自小客車,在向警方報案後,過了一個月左右時間,因為該失竊車輛被丟棄在路邊,而被尋獲,當警方通知本人去辦理手續時,才發現由於員警每月都有基本的績效分數必須達到,考評成績才能列為甲等,所以員警會專挑查尋失竊車輛工作,以取得績效配分,而且是採取分工合作方式,也就是甲員警尋獲失竊車輛所得績分,會移轉給績效分數不夠的乙員警,將破案功勞記在乙員警名下。因此在績效掛帥的制度下,出現員警為了養績效,竟然自編自導,串同親友謊報失竊機車,再產生一部機車八年失而復得百餘次的荒謬事,還有員警為了找績效,將撿拾到已經竟成為廢鐵的失竊車輛零件的撿荒人當賊辦,甚至在抓到犯罪嫌疑人時,將轄區內相同類型案件一併宣告偵破的「灌水」作法,這些新聞事件的層出不窮,也就不足為奇了!

舉例而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偵查犯罪績效配分標準,強盜案件每案十五分,強姦案件每案十分,傷害案件每案三分,而汽車竊盜案件則是每部五分(未查獲人犯時)。由此可見,警方的績效制度似乎有「柿子挑軟的吃」嫌疑,因為只要在馬路上尋獲三部失竊車輛,就可取得與不容易偵辦的強盜案件相同的績效配分,其實很容易形成「粉飾太平」的假象,雖然社會大眾對於竊盜案比較有切身之痛,但警方也不能只為了製造治案政績,就特別重視竊盜案件的績效,以致於基層員警只好被迫「吃案」或偏重爭逐容易取得績效的案件,這又豈是人民之福?實際上員警績效的好壞,應該取決於工作是否認真負責,辦案品質的良莠等。員警平日如果有認真巡邏,不要全副武裝跑去與人泡茶聊天,對於民眾報案切實辦理,偵查犯罪鍥而不捨,小心求證,使罪犯能被定罪,縱然績效分數不高,能說員警不認真不負責嗎?這又豈是紙上分數成績所能顥示出來的績效品質內容。

選舉快到了,執政者自然在治安政績上要加把勁,可是多年以來警方在績效制度下所產生的流弊,並未見到有良方出現,而今推出「燈號預警機制」仍然以績效分數為評比標準,實施結果是否會只顧面子而不重裡子,且讓大家拭目以待吧。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