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救救警察?正視「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2002-7-11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解釋明白指出法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而且「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但是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訂定。雖然內政部最近遵照本號解釋提出「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但日前於行政院的審查會中,卻遭到與會者強烈質疑部分條文侵犯人權,涉及違憲,媒體批評內政部決策品質荒腔走板,揶揄該草案在行政院內部被笑到不行。另一方面,警方近日又大舉臨檢搖頭店,將所有在場人帶回警局強制驗尿,有檢察官對警方這種「一網打盡,全體驗尿」的作法,頗不以為然,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依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統計,自今年一月至四月間,經披露於媒體的警察違紀事件,竟高達六十件左右,幾乎每兩天就爆一件,如果再將未經報導的黑數計入,批評警察天天出事,亦不為過。社會大眾對警察的不信賴日趨嚴重,但對層出不窮的警紀問題也日趨麻木。當「警察犯法」不再是新聞時,那種哀莫大於心死的絕望,不啻宣告警察死亡,誰來救救警察?
警察面臨社會對其系統及個人的雙重不信任危機,而自陷於兩難的困局。往日習以為常、視所當然的辦案作法如臨檢、盤查、跟監、臥底、線民等,忽焉變成致使警察違法的陷阱。在法規範不足的情形下,警察卻仍免不了績效壓力的推促,無所逃惡質警察文化的慣性影響,逼得警察一個個冒險犯難,違法亂紀。警察職務執行法固然在保障人民得免於警察不法的人權侵犯,但這種法律不也是在補法規範之不足,使警察執行職權時,有清楚的法律分際,進而保障警察免於觸法而不自知,可解警察進退失據的窘境,其立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至為灼然。
行政院將內政部的「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退回,並非抹剎其立法的必要性,毋寧是督促警政系統要袪除本位主義的積習,不要只是試圖用法律的外衣包裝,來合法化長久以來素有爭議的不當辦案手法。該是重新調整定位的時刻,勇敢呼應社會對程序正義的高度要求,莫再耽溺於不擇手段以求破案的迷途中。當警察執行職權的心態,是真切的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權為依歸,自能保護自己「自救救人」,何待他援。但令人憂心的不是內政部無法提出一套符合潮流的警察職務執行法,而是警察便宜行事、漠視人權的草率心態不改,「上熱下冷」空有良法美意,夫復如何?
※ 刊登處: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