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一六三條修正草案聲明
2001-12-22
無罪推定一詞應不僅止於為刑事訴訟法的抽象概念,而應具體地反映至刑事程序的各個層面,在公判程序中,被告是否有罪,其證明之責任當然是在追訴者。當追訴者無法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明時,即應認為被告無辜,此係無罪推定原則之重要體現,我國現制非如美日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係採「卷證併送」制度,當法官憑藉卷內資料,於訴訟之初即對案情獲致一定程度的瞭解,發現既有證據顯不能支持有罪判決之作成,此時賦予法官裁定駁回起訴之權,及早結束無益的訴訟程序,非但減輕各程序主體的負擔,避免被告無端承擔訟累,更係「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落實。我們認為本於證據不足即應為無罪宣告之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當檢方起訴時證據顯然不足,法院已能預測最後的結果時,早日宣告紛爭終結,使嫌疑人儘快遠離訟累,不被繼續當作罪人般任由國家機器荼毒,是「無罪推定原則」淋漓盡致的表現,是對基本人權的重大保障。本會基此對於刑事訴訟法在現制之下,於第一六一條創設一中間性的審查程序,過濾顯無理由的訴訟,表示贊成。
士林、苗栗、台北三個地方法院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結果,實證證明該三個地方法院起訴率大幅降低,定罪率也攀升,顯示起訴品質提高,實為各界樂見的現象,但並不能以此劃地自限,以為「維持現狀」就足以自滿,因為沒有一個良善制度的支撐,不但無法確保成效常存,而且無法取得更進一步的成果。目前的成果尚未獲致人民對司法的充分信賴,而蒞庭的成效若僅僅繫於檢察官個人的進取態度,一旦熱情消退,則縱使全程蒞庭也只是形式,法庭活動將再度空洞化,此時「蒞庭」又與起訴品質何干?單純「全程蒞庭」本身無法確保起訴品質,唯有法官退居補充性的調查責任地位,才能促使檢察官認真蒐集事證,小心起訴,亦才能使「全程蒞庭」發揮功效,基此我們完全贊成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規定,將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全國全面性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已是必走之路,目前僅部分法院試行全程蒞庭,人民因居住地不同而享不同的程序待遇,嚴重侵害平等權,此種畸形現象自不宜長久維持。藉由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及第一六三條之修正,加速催生其實現,應最符合全民福祉。法務部聲稱「全程蒞庭」已足以解決濫行起訴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及第一六三條的修正必須等待配套的設計,然法務部到底是在等什麼「配套」?法務部從未說清楚過,如果只是顧慮檢察官的工作負荷,那我們在此呼籲,任何因工作負荷所產生的困難應在群策群力下設法排除,而非得用以作為阻擋進一步改革的藉口。
檢察官享有掌控偵查與決定起訴、不起訴之絕對權力,如果對於敗訴不必負任何責任,當被攻擊有濫行起訴之虞時,可以警察調查不確實作為擋箭牌,而被攻擊在法庭不盡職時,又可將法官一併拉入,藉口法官應共同發現真實,其不用負擔無法完成追訴(敗訴)之責任或未盡舉證時之責任,那倒楣者即永遠是被告,是無辜的人民,受傷的將永遠是司法的威信,是人民對司法應有的信賴。
司法院與法務部在長期的心結之下,對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一六三條修正案的立場幾乎已陷入情緒化的對立,民間團體特別呼籲,院、部應回歸法律本質的癥結,而非新仇舊恨夾雜不清,只有正視人民的需要,才能建構出一套符合人民期待的訴訟制度。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