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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制 改良了什麼

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刑訴法研修委員會通過採「改良式起訴狀一本」制度,若立法院修法通過,未來法庭上僅有受命法官及被告可接觸到檢察官起訴的卷證,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完全看不到卷證。司法院表示這個制度主要是希望法官心證能不受檢方提示的卷證汙染心證。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二種刑訴制度。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原則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為消極聽訟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調查義務,因此配合採起訴狀一本制度。歐陸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補充調查之義務,因此配合採卷證併送制。美國制主要理由是尊重兩造當事人,避免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證據而忽略其他證據。歐陸補充調查制主要理由是檢察官及法官都有調查證據之義務,更能發現真實;法院係獨立調查證據,避免檢察官認定事實有偏差,審判權與檢察權是制衡關係,而非法院與檢察官接力。

上開兩種制度各言之成理,美國知名學者大多贊成歐陸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在其大作《荒謬的刑事程序》觀察道:「兩造對抗制允許律師以各種花招及手段對抗,竟推定只要小心遵守遊戲規則,這場鬥智之戰結果將由正義的一方獲勝。」。Franklin D. Strier在一九八八年曾作過一份美國有史以來最多陪審員參加的研究報告,結果認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之訴訟目的並非追求事實真象,而是要扭曲真實,改進之道是法官在法庭上多補充調查訊問。證諸實際,美國司法制度及社會治安其實遠不如西歐諸國,這也是多位學者與筆者明知台灣當事人主義當道,仍選擇為歐陸制奮鬥不已的原因。

台灣刑訴制度正面臨法官角色抉擇的問題,哪一種制度比較符合我國司法正義觀念及社會需要,院、檢、辯及學者間有不同看法,一般社會大眾多不瞭解,我們應該深入對話使決策者能確實瞭解不同體制的優缺點,再由立法機關抉擇。但台灣媒體多以為這只是院、檢、辯立場之爭,若干立委誤以為美國制比較先進,於二○○七年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六年內全面改採起訴狀一本制度。

我國現行卷證併送制是延續歐洲補充調查制,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將卷證資料移送法院,合議庭三名法官及被告在審判前都可看到卷證。其優點是使審判者迅速瞭解案件爭點,加速審判程序;若法官審判前毫無心證,將任當事人漫長表演、延長訴訟程序。有學者及律師則批評卷證併送制會讓法官先入為主、未審先判。

然而,我國不採陪審制,職業法官應依良知良能獨立審判,法官雖會受檢察官卷證影響而提前形成部分心證,但不會因此影響審判的公正性。我國檢察官與被告及被害人並無利害關係,雖以客觀角度起訴近半數案件,仍有接近百分之五的起訴案件獲判無罪,道理在此。若認為「法官審判前形成部分心證」是嚴重錯誤,就應該往真正起訴狀一本制度修正,依美國制讓檢辯雙方互相證據揭示,避免有一方在審判中被突襲,並應引進陪審團認定事實。這是一條昂貴道路,若台灣社會瞭解美國制利弊得失後作此決定,我們不論是否贊成,都會接受。

司法院捨此不為,通過「改良式起訴狀一本」,受命法官還是看到卷證,且可能影響到合議庭其他法官心證;被告在審判前可以看檢察官卷證,事先威脅、恐嚇、利誘證人,檢察官卻完全不知道被告將出什麼招。此修法若通過,完全沒有起訴狀一本制度的好處,卻有起訴狀一本制度所有的缺點。請問改良了什麼?

※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