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一本主義,是期待檢察官不再「拿錢不辦事」
2013-4-23
去年六月四日到司法院前靜坐抗議的吳巡龍檢察官,今年四月二日再度投書批評司法院打算採行「改良式起訴狀一本」,讓台灣進一步向「連美國知名學者大多不贊成」的對抗制(通稱為當事人進行制度)邁進。
我敬佩吳檢察官對於正義的執著,但不同意吳檢察官文中的部分論證,在此提出幾點回應:
首先,吳檢察官只引用兩個美國學者的見解,就宣稱「美國多數知名學者都贊成歐陸制」,會不會過於草率?綜合過往文獻閱讀與先前在美國上課的經驗,絕大多數的美國學者與實務工作還是擁護他們自己的制度,理由倒也不見得是對抗制最好(雖然的確有人這樣認為),而是對抗制度最適合美國人不信任政府的傳統,這個傳統從美國革命立國以來就存在。籠統地來說,美國人喜歡將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不相信什麼威武神明的青天大老爺幫他們申冤,所以他們採行由兩方當事人相互爭執以進行犯罪真實調查的對抗制。相對之下,歐陸所採行的刑事審判制度,是以法官為主,檢察官為輔,由兩人合力進行犯罪真實的調查。在這樣的制度下,犯罪真實是否能夠發現,取決於官署的公正與善意。這種訴諸青天的制度,美國人並不買帳。對他們而言,法官也是官,依然是政府部門的一環。在這樣不信任政府的文化下,大致上可以理解為何有罪無罪的決定是由陪審團來下,擔任陪審員在美國是公民的義務。由於沒有什麼「青天大老爺」的文化,人民寧可由自己的同儕來決定有罪無罪。甚至當法律有問題時,陪審團可行使jury nullification,即便已有證據被告抵觸國家法律,陪審團還是可宣告被告無罪。順帶一提,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也反映同樣的精神。雖然制度設計的結果,當代的大陪審團其實已經比較像是檢察官的橡皮圖章,但大陪審團的設立,最初的目的在於阻止檢察官濫訴。
由上說明來看,法律文化其實是一個國家該採何等刑事審判制度的關鍵因素,只是要小心把文化當成一個亙古不變且均質的東西。台灣至今仍存在包青天文化,但司法公信力卻相當地低;台灣對政府有很多期待,但也對政府幻滅。所以台灣要採何等制度,以符合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符合人民對於自己權益應如何爭取的想法,是一件必須要深入討論的事。討論的時候,我也同意吳檢察官所說的,必須將制度變動的成本考慮進去,特別是法律扶助制度,畢竟正義並非毫無成本可言。但討論的時候,請吳檢察官不要忘了,台灣之所以從一九九九年起往美國制的方向前進,是因為很多公訴檢察官「拿錢不辦事」,尤其是二審,二○○三年的修法跟這個有關。然而多年之後,律師與學者發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實行的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檢察官依然有辦法「拿錢不辦事」,所以在輿論壓力下,去年最高法院作出一號法官毋須進行證據調查的決議,今年司法院又打算採起訴狀一本主義。雖然前者在法理上有疑,後者其實還是半弔子的改革,但這些改革手段還是受到律師界與司改團體的支持。理由就在,台灣先前採行的「職權制度」或是後期的「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都讓被告處於不利的地位,律師與社運團體因此歡迎更為基進的改革。
其次,吳檢察官以公訴無罪率百分之五的數據說明法官偏見並不嚴重,指出檢察官依據客觀證據起訴的情況下,被告依然獲得無罪判決,說明被告權益不因法官的預斷而受影響。我的疑問是:公訴無罪率百分之五的數據,究竟能不能拿來說明法官毫無偏見?為什麼不說這百分之五的無罪率,是因為檢察官的起訴舉證過於離譜,連法官都判不下去?是否每個檢察官的舉證都如吳檢察官所說,因為不認識當事人,所以客觀嚴謹舉證,而法官都依據良知良能審判?事實上,現今司法實務上還有那種明明關鍵證據早就遺失,檢察官拿二十幾年前技術簡陋的鑑定報告、有刑求疑義的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以及一些情況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院依然認可把人判死刑的案例。所以,我想問的是,百分之五無罪率究竟可以證明什麼?法院的判決嚴謹還是法院太不嚴謹?
最後,我也同意若台灣要採對抗制,應兼採審判前證據相互揭露制度,讓兩造於審判中可公平攻防。可是,如果司法院沒有一併採取這項制度,檢察官是不是需要擔心「被告事先威脅、恐嚇、利誘證人,檢察官卻完全不知道被告將出什麼招」?這個擔憂讓我相當納悶,納悶檢察官是不是太低估自己的能耐?即便採行當事人對抗的制度,檢察官的資源與地位依然高於被告,那種像O.J. Simpson,可自行組夢幻辯護團隊的人少之又少,但這些人卻被無限放大,彷彿只要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系統就會被金錢所殘害。相對之下,檢察官可是一個擁有搜索、扣押、監聽、身體檢查等各項強制處分權,又可調動司法警察的國家機關,我國刑事訴訟法甚至還有一個對檢察官相當有利的傳聞例外規定。所以,請吳檢察官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