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改革,預算缺席~88年下半年度暨8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意見
2000-11-10
最近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改革藍圖及時間表,贏得社會普遍的期待,但是究竟要如何落實為具體政策,勢必要反映在年度之預算分配上,其中無論是人事及訴訟制度的金字塔化,或者行政項目中的名牌設置、資訊系統健全都需具體反映在預算編列中才有實現的一日。但遺憾的是,從本年度之預算表現上來看,預算編列仍因循舊制舊調重彈,沒有司改藍圖中銳意革新的氣息,因此再次督促司法院,司法預算獨立後千萬別在辜負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
司法院本次新增779人,增加經費六億零一百一十三萬七千元,成長幅度7.2%。在中央政府員額成長幅度為2.0%的情況下顯然屬大幅度的成長,但是其新增配置是否真能解決司法院案件壓力沈重問題卻恐怕未必。依據其分配狀況來看,20處地方法院共增聘155位法官助理,平均一處法院增加7.75人,但是最高法院就增加51人,高等法院增加214人,平均每一分院增加42.8人。這樣的結果豈不是讓人少事多的基層法院更形困窘,相對輕鬆的高等及最高法院卻人力濟濟,如此配置要如何讓法官願意留在地方法院做第一線的審判,又如何能使社會相信「法官無大小」?
法官助理員額配置一覽表
單位 | 員額 | 小計 | |
最高法院 | 51 | 51名 | |
台灣高等法院 | 103 | 高院合計:214名 |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41 |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28 |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36 | ||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6 | ||
行政法院 | 15 | 15名 | |
各地方法院 | 155 | 各地方法院合計:155名 |
由於法官受憲法對於「終身職」保障的影響,導致司法官人事代謝遲緩,甚至根本已無辦案能力卻仍能擔任司法官職位,導致司法人事更新遲滯。因此自八十六年起新「司法官退養金給予辦法」以優渥的條件鼓勵司法官退休,但過去之司法官優遇制度卻仍未停止,造成停止辦案法官仍能支領實任法官待遇的奇特現象,因此建議全數刪除司法官優遇經費,並制度化司法官退休制度,以合理化法官退休年限,不再以「終身職」似是而非的說法延宕司法人事代謝,造成國家財政沈重負擔。
司法院所屬近三年度司法官優遇人數及預算暨執行明細表預算及決算數(單位:新台幣千元)
機關 | 八十七年度 | 八十八年度 | 八十九年度 | ||||||
預算人數 | 實際優遇人數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算人數 | 實際優遇人數 | 預算數 | 人數 | 預算數 | |
最高法院 | 10 | 3 | 25,692 | 7,459 | 10 | 3 | 25,692 | 9 | 35,437 |
行政法院 | 5 | 1 | 12,846 | 83 | 5 | - | 12,846 | 2 | 7,748 |
公懲會 | 7 | 1 | 17,834 | 2,486 | 7 | 1 | 18,135 | 2 | 7,946 |
高本院及各高分院 | 20 | 2 | 49,432 | 3,955 | 20 | 1 | 50,999 | 7 | 26,897 |
各地方法院 | 11 | 2 | 25,387 | 3,001 | 11 | 2 | 25,597 | 5 | 18,459 |
總計 | 53 | 9 | 131,191 | 16,984 | 53 | 7 | 133,269 | 25 | 61,050 |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預算及決算數
年度 | 預算數 | 實支數 | 執行率 |
八十六 | 18,960,000 | 595,780,000 | 3124.30% |
八十七 | 81,738,000 | 68,038,000 | 83.24% |
八十八 | 118,595,000 | 38,158,000 | 32.18% |
法院組織法甫修改通過,司法院就趕緊為各法院添加法官助理達435名,但少年事件處理法通過迄今,除高雄少年法院籌設外,並未見各法院進用補充「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即使連高雄少年法院也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條設置「調查保護處」,各地方法院僅設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參下附表),但卻完全不見關鍵性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設置,是否即使以今日少年問題的嚴重性、重建少年法意識的迫切性仍無法喚醒司法院的重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條,上述人員是配置於調查保護處,而調查保護處依同法第十條,原本應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任處長)
單位 | 心理測驗員 | 心理輔導員 | 佐理員 | 未說明 |
高等法院及分院 | -- | -- | -- | -- |
台北地院 | 1 | 1 | 2 | -- |
士林地院 | 1 | 1 | 1 | -- |
板橋地院 | 1 | 1 | 3 | -- |
桃園地院 | 1 | 1 | 1 | -- |
新竹地院 | 1 | 1 | 1 | -- |
苗栗地院 | 1 | 0 | 1 | -- |
台中地院 | 1 | 1 | 2 | -- |
彰化地院 | 1 | 1 | 1 | -- |
嘉義地院 | 1 | 1 | 1 | -- |
雲林地院 | 1 | 0 | 1 | -- |
台南地院 | 1 | 1 | 1 | -- |
高雄地院 | 1 | 1 | 2 | -- |
屏東地院 | 1 | 1 | 1 | -- |
基隆地院 | 1 | 0 | 1 | -- |
花蓮地院 | 1 | 1 | 1 | -- |
宜蘭地院 | 0 | 1 | 1 | -- |
台東地院 | 1 | 0 | 1 | -- |
南投地院 | 1 | 0 | 1 | -- |
澎湖地院 | 0 | 0 | 0 | -- |
高雄少年法院 | -- | -- | -- | 2 |
合計 | 17 | 13 | 23 | 2 |
總計 | 55 |
司法專業加給的目的乃基於從事相關司法審判工作(大法官、行政院評事、公懲會委員、法官、書記官)之專業而提供之薪俸加給制,但司法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所擔任之職務顯為國家行政官,顯然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書記官,並不符司法加給條件。而反觀其他四院院長、副院長同樣擔任行政職務卻無「專業加給」可領,顯無理由獨厚司法院,因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仍應以法定之薪俸為領具依據,不應在司法行政工作崗位上領取司法專業加給。
司法院本部特任人員每月薪資表
職別 | 月俸 | 公費 | 司法加給 | 合計 | 備註 |
院長 | 87,120 | 217,800 | 88,205 | 393,125 | 每月另有特別費180,000元 |
副院長 | 87,120 | 108,900 | 88,205 | 284,225 | 每月另有特別費100,000元 |
秘書長 | 87,120 | 87,120 | 88,205 | 262,445 | 每月另有特別費90,000元 |
大法官 | 87,120 | 87,120 | 88,205 | 262,445 | 無特別費 |
以民事廳為例,民事廳業務項目不斷出現「審、校」費用,以項目加9.10.11.12即達二百零九萬二千元,而人事待遇也不過才二千四百六十六萬六千元,等於加薪8.48%。行政訴訟暨懲戒廳亦同,以項目2.3.8.9.10「審校」項目達二百零九萬九千元,占業務費用七百五十五萬二千元的27.79%,這樣的薪資結構看在民眾眼裡如何能心服?
司法院目前有宿舍四十戶,但年收入租金僅一百零七萬八千元,換言之,每戶僅年收入租金二萬六千九百五十元,每月僅2,245元,但光維修費用就要八十六萬一千元,且不含其他管理成本;但司法院竟又在今、下年度要再編列二千四百五十六萬六千元興建五戶職務宿舍,以目前司法院配給宿舍租房僅扣繳回庫十八萬九千元,這樣子花錢蓋宿舍是否既不值得又不公平?
由於簡易庭成效不彰,導致徒有法院卻無案件的窘境,因此去年司法院即表示不會再增設簡易庭,至於已經完成之簡易庭也計畫朝向以行政法院、少年法庭等來提高使用率,但是為何今年預算又赫然見到新籌建中壢簡易庭,司法院之政策是否貫徹?編列預算時有無逐年評估?還是只是因循舊制盲目編列?
去年司法院預算編列時曾於立法院引起一場「星星與座車」的風波,司法院號稱相當於四星上將的大法官職等居然還要擠公車,顯然失敬,引起社會強烈不滿,未料今年座車預算照樣編列,且每輛由九十八萬元提升為一百四十萬元,顯然今年身價更為驚人。
關於座車編列問題民間一再強調,首先對於司法手長、法官的尊敬並不表現在座車種類上,一個好法官無論坐什麼車無無損其尊崇的身份;再者公務車的目的在於執行勤務,因此勘驗車、警備車自屬應當編列,而若首長用車只是用來上下班,似應撙節用度,延長使用年限,尤其顯然不需以進口車的等級代步吧!
機關別 | 車輛總類 | 用途及數量 | 單價 | 預算數 |
司法院 | 大法官座車 | 汰換4輛 | 1,400,000 | 5,600,000 |
公務轎車 | 汰換5輛 | 650,000 | 3,250,000 | |
最高法院 | 首長座車 | 汰換1輛 | 1,400,000 | 1,400,000 |
公懲會 | 首長座車 | 汰換1輛 | 1,400,000 | 1,400,000 |
各高等行政法院 | 首長座車 | 新增3輛 | 1,000,000 | 3,000,000 |
行政法院 | 公務轎車 | 新增3輛 | 650,000 | 1,950,000 |
高本院及各高分院 | 首長座車 | 汰換1輛 | 1,000,000 | 1,000,000 |
地方法院(20處) | 首長座車 | 汰換4輛,新增1輛 | 800,000 | 4,000,000 |
公務轎車 | 汰換1輛、新增2輛 | 650,000 | 1,950,000 | |
總計 | 8,950,000 |
比較其他各級首長座車編列價格
單位 | 單價 |
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 | 980,000 |
中央各部會副首長座車 | 755,000 |
次於部會首長座車 | 645,000 |
公務轎車 | 603,000 |
大法官書記處編列1469千元,參事室編873千元,人事處等編1449千元,行政暨懲戒處編58千元,司法行政廳編228千元,尚有專案研究、委外研究等種種方式又購書,一個司法院每個單位都購書,有無浪費之嫌?可否規劃為集中圖書館,縱使同樣的經費也可以購買更多不同的書?
政府機關政策研究的目的在於提出新政策以改善舊有政策不當之處,但是如果總是在「研究」階段就不免令人困惑這究竟市政府機關還是學術單位?尤其八十九年度之經費明顯較之前增列,是否真有需求?而以公務人員懲戒法之研修會議選在五星級的晶華酒店召開為例,這樣的「研究經費」顯有浮濫之嫌。
司法院近年編列各種法律研究計畫及經費一覽表單位(單位:新台幣千元)
法律名稱 | 八十五 | 八十六 | 八十七 | 八十八 | 八十九 | 單項研究總計 | 備註說明 |
民事訴訟法 | 1,909 | 1,862 | 1,962 | 2,193 | 3,613 | 11,539 | 自83年度即編列 |
破產法 | 1,993 | 1,946 | 2,043 | 2,084 | 3,613 | 11,679 | 自83年度即編列 |
非訟法務官法 | 1,846 | 1,799 | 1,782 | 1,526 | -- | 6,953 | 完成 |
非訟事件法 | 1,905 | 1,885 | 1,876 | 1,906 | 3,216 | 10,788 | 自83年度即編列 |
公證法 | 1,692 | 1,645 | -- | -- | -- | 3,337 | 完成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 | -- | -- | -- | 5,230 | 5,230 | -- |
刑事訴訟法 | -- | 424 | 548 | 677 | 1,560 | 3,209 | -- |
參審試行條例 | 1,106 | 1,032 | 998 | 644 | -- | 3,780 | 自83年度即編列 |
公務員懲戒制度 | -- | -- | 1,456 | 2,082 | 2,149 | 5,687 | -- |
年度研究經費總計 | 10,451 | 10,593 | 10,665 | 11,112 | 19,381 | -- | -- |
以研究「法曹考訓合一」相關制度經費而言,從林洋港前院長時代即已經開始「研究」並完成報告,建議司法官實施考訓合一;施啟陽前院長時代亦經一年研討後擬出具體建議,但是今年度預算卻又再度見到委任學術機構研究法曹考訓合一相關制度二百九十一萬元,究竟要重複多少次的研究,才能將「研究」化為「行動」?
以行政訴訟法為例,在民間司法團體的聯合推動下,立法院已於上一會期三讀通過,使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邁入新紀元,但在今年司法院的預算項目上我們卻見到:「編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新舊條文對照表反修正說明單行本編校費十二萬八千元、印製費十五萬一千元,合計二十七萬九千元」,請問司法院與立法院之間聯繫真的這麼困難嗎?還是司法院果真不食人間煙火,連新的訴訟制度已經誕生都還渾然不覺?
考察目的在吸取其他國家經驗,以回饋改善本國相關制度,但是如國年年成群結隊出國考察,考察地點又總是相同國家,如此考察對國家有何助益?又如何不令人懷疑其只是藉考察之名行酬庸之實?
年度 | 單位 | 經費 | 考察地點 |
八十四 | 大法官 | 699,000 | 美國、哥斯大黎加、巴西 |
八十五 | 大法官 | 699,000 | 美國、哥斯大黎加、巴西 |
八十六 | 大法官 | 699,000 | 美國、哥斯大黎加、巴西 |
八十七 | 大法官 | 1,658,000 | 歐洲、美洲 |
八十八 | 大法官 | 2,711,000 | 歐洲、美洲 |
八十九(本) | 大法官 | 2,821,000 | 歐洲、美洲 |
八十八 | 最高法院 | 3,259,000 | 日本 |
八十九(本) | 最高法院 | 2,846,000 | 日本 |
八十八 | 高等法院 | 12,467,000 | 北美、歐洲、亞洲 |
八十九(本) | 高等法院 | 11,595,000 | 俄羅斯、烏克蘭、東歐、歐洲、亞洲、澳洲、紐西蘭 |
以八十九年度編列之預算項目而言,司法院合計考察訪問進修研究共有1,209人/每天,以305人計,平均每人出國4天左右,這樣的安排合理嗎?有必要嗎?況且這尚未包括「補助」項目下的補助公證人學會出國考察(事實上公證法已經修改通過,目前根本沒有出國考察必要)
除大法官、最高法院顯然重複考察相同國家之外,以高等法院考察計畫而言,其派遣人員出國考察司法行政竟派員考察「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等東歐地區及「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地區,這些地區「司法行政」、「審判工作」或與我國制度差異甚大,或可能較我國落後,真有值得去考察嗎?況且高院法官有百餘名,而其中「考察」出國竟達81人次,839人天,平均每個法官出國七天,合理嗎?
事實上,除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本院、公懲會外,其餘各法院均未編列出國預算,如果出國這樣重要,為何各高等法院分院均未見編列?事實上,各地方法院法官也許反倒因年輕吸收新知能力強,更應派遣出國考察。就此一問題希望司法院作一全面檢討,一方面杜絕浪費,不必要的出國可免,以減少浪費人民納稅血汗錢,另一方面果真有需要,考察後回國應切實撰寫報告交研考單位追蹤考核,且出國機會也應力求均等,不應獨厚大法官、最高法院、高等法院。
補助各大學法律服務中心二百九十一萬千元,為過去所無,立意甚佳,但目的何在?補助後有無具體績效評估?有無管制考核追蹤其使用情形?而對於人民團體的補助標準及目的何在?同樣有無任何管制考核追蹤使用績效?而對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及書記官協會之高額補助,如何能使該社團有獨立的「結社」功能?反而恐會被譏為「名為民間實為官方之團體」。而對民間團體補助的標準何在?目的何在?為何不是預定一總額再由各團體來申請?否則為何僅補助中國人權協會而不補助台灣人權協會?補助中國憲法學會卻不補助台灣法學會?
補助單位 | 補助經費 |
法官協會 | 18,188,000 |
女法官協會 | 2,574,000 |
書記官協會 | 873,000 |
中國人權協會 | 728,000 |
東亞行政法學會 | 5,000,000 |
公證人學會 | 1,455,000 |
中國憲法協會 | 582,000 |
裁判品質提升為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去年本會已強烈指摘「裁判書類指正」之功能全無應予廢止,不意今年仍然繼續編列,不僅民事廳編列「審查各類民事裁判書類」五十二萬四千元,刑事廳編列「審查各類刑事裁判書類」五十二萬四千元,且分別編列編印「民事確定裁判審查要旨彙編」及「刑事確定裁判審查要旨」費用一百三十五萬六千元及五十九萬千元,且更進一步在司法行政廳編列成立「裁判書類事後審查小組」預定之用費用一百四十七萬一千元;依本會看法,上述費用合計共四百四十六萬五千元,倒不如編列為落實為全面辦理法官評鑑的經費,遠比對法官之監督考核更具實效,否則以令人詬病的刑事裁判品質為例,「審查要旨」已經出了十五本,刑事判決之品質照樣好壞懸殊,有何成效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