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建立庭長任期制只是改革第一步,司法院還要加油!

司法院於四月二十一日發布人事命令,決定自六月十四日起讓十五位高院法官免兼庭長職務。消息傳出,一般均肯定翁岳生院長推動司法改革之決心,的確,庭長任期制的建立早在民國八十三年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作成決議。去年地院並已執行,豈料部份高院庭長又只是以死相脅,又是主張庭長任期制違法違憲,以至於直到施院長去職尚無法貫徹,今司法院能不畏反彈貫徹任期制之要求而免除部分庭長的續任,且指明不適任,在充滿鄉愿的官場之中,司法院這一回當然值得肯定!
 
然而,我們必需指出,不適任庭長可以用人審會決議的方式免兼庭長,但不適任的法官呢?我們不敢說不適任的庭長必為不適任的法官,但在我國;目前難道沒有不適任的法官嗎?因此為提昇審判品質,提昇司法公信力,絕不只是更換庭長而已,更要淘汰不適任的法官。目前司法院的法官評鑑聊備一格,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所辦的法官評鑑,又遭楊貴志庭長以「全世界沒有律師評鑑法官的」而向二位律師提出誹謗自訴,因此我們誠摯期待司法院儘速透過法官法立法等一切方式來監督、評鑑法官,並淘汰其中不適任者,如此才真正是全民之福。
 
此外,有關審判體制的改進,促進合議制最好的方法應該是採審判長制,這不僅是民間司改會在司改藍圖所主張,最近也經由女法官協會針對五百多位法官、檢察官問卷發現五成九的受調查者也都贊成廢成庭長制,因此儘管報載翁院長認為法官考訓環境很多新進律師連社會工作經驗都沒有,需要庭長來輔導監督經驗較淺的法官,但對此質疑,我們認為,上述理由至少在高院、最高法院不存在,因此高院、最高法院應該可以沒有爭議的廢除庭長制改採審判長制,至於地院只要將來規定法官應由律師及檢察官擇優進用,甚至在維持現制下落實候補五年不辦案,也都應該可以逐步廢除庭長制才對。
 
最後有關庭長任期制所引發的反彈,固然與其事者自稱不是戀棧,但不可諱言,目前法官普遍工作繁重,相較之下,庭長辦案量少了許多,要久任庭長之位者自六月十五日起增加數倍乃至十倍的辦案量,誰又能心平氣和?對此我們認為儘速建立合理的審判制度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所謂合理的審判制度就是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資深優秀的法官放第一審,案件因此大半不用上訴,而最高法院更不會變全世界人數最多的最高法院。這樣一來工作負擔也才能全面減輕而又不致影響人民的訴訟權!但是這樣作不只是撤換庭長,更需要將二、三級審法官「降」至一審,不知道上級審法官有沒有決心打破迷思一起來努力?司法院又有沒有決心推動其藍皮書所揭櫫的「強化事實審功能,以第一審為堅強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打破一、二審法官職等的限制」的目標?所以說,司法院還要加油!

※ 轉載自台灣日報199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