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轉任法官之我見
1998-8-15
法官的來源和養成為何?目前我國法官主要的來源為一年一度的司法官考試,雖然在表面上考試維持了公平性,卻限制了許多優秀的法律人擔任法官的機會。尤其參與考試者絕大部份為剛出校門之法律系畢業生,尚無豐富的人生閱歷,一旦考取並經一年半的訓練後,立即要披袍上陣,職司審判工作,以致於裁判的內容常遭質疑。司法院雖然頒訂了律師轉任法官之辦法,但因轉任之要件及轉任後訓練、地位等問題,使得申請者稀少,而較資深之律師對轉任法官亦興趣缺缺。此與當初開放法官來源多元化及鼓勵優秀律師轉任法官之目的已完全背離。
法官職司審判,所審理的並非單純之法律爭議,而是複雜之社會人事,如果對於社會百態無深入的認識,何足以判斷其中的是非曲直,做出令人心服之裁判?因此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於擔任法官者均要求一定之歷練,如由資深且優秀之法官助理,檢察官及律師中遴選,或對於考試及格者給予長期的訓練和學習,待其經驗及學識成熟後始得擔任審判工作,由於這對被遴選合格者是一項專業上之肯定,因此被視為無上之光榮,社會給予至高之尊重,而擔任法官者也莫不競競業業。反觀我國,司法官考取後經一年半之訓練,快者二十四、五歲即可坐在審判席上,地方法院「年輕化」之現象謂屬奇觀。雖然可藉由工作中再學習,但卻使得人民成為其試驗品,權益遭到輕忽。在實際審判中,常見充滿著法匠的冰冷,少了幾少的人性,無怪人民對於法律的疏遠。
要使資深且優秀的法律人擔任審判工作,首先必須提升法官的形象與地位。如果法官職位代表著對法律人專業上之肯定與榮耀,使得被遴選者能獲得社會的尊崇,甚至是法律人生涯之目標,則相信大部份之法律人會受此肯定與榮耀之鼓舞,努力在律師、檢察官或其他法律工作上求表現,以便一朝能有晉身審判職務之殊榮。其次,在待遇及工作環境上必須能符合法官工作之需要及地位。經過遴選之優秀法律人,因為長期在原來工作上表現優異,一般在經濟上均具一定之基礎,所以待遇應非其轉任之誘因,但如果不足以維持一定水準之生活,將會造成轉任意願之降低。而在工作環境上,應給予法官有充分之時間及心力去思考案情,其他之事務應儘量減少,法庭空間和辦公室之配置應使法官較能自由運用,案件量上亦應有一定之限制。
在司法院現行辦法中,律師任滿三年者申請轉任須與考試及格者一同受訓,受訓完並以相同資格參加分發,於候補期滿後始得任試署及實任法官。任滿六年者須參加實務訓練,並須行候補及試署法官後始得任實任法官。任滿一年者須受短期實務訓練及先任試署法官。此種設計在要件上對現在律師實缺乏吸引力,不足以使律師轉任成為法官主要來源之一。而擔任律師三年,其學養及閱歷是否足夠令人心服,甚有疑義,且其執業時間較短,較不足證明其專業上之能力及聲譽,故應將轉任資格提高。以律師轉任法官,應為法官來源之主要管道,故宜有整體法官來源之規劃,而非視其為補充管道。司法院此種因法官員額不足而為之救急心態,不僅欠缺長遠之規劃,對於資深之優秀律師也未給予相當之尊重,更未將轉任法官當做優秀法律人之肯定,可預見其效果應該不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法官法草案中,排除了現行司法官考試及格及受訓完成後即可擔任審判職務之作法,將法官來源改為律師、檢察官及法官助理三者為主,使得未來之法官在任職前歷經較完整之法律及社會歷鍊,具有較高之社會認知,並藉由遴選方式肯定其專業能力,提升法官之地位及社會尊重,以便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應是長期可行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