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律師:職業規則與民事責任
2011-11-30
如何釐清律師的職業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關聯性,本書無疑地將為此一重要問題提供德國法上的觀點,足以為國內的相關研究及實務帶來全新的視野。
接到司改會的通知,希望我為這本書寫篇譯序,其實心裡有些惶恐。身為書本的譯者,能說的以及應該說的都呈現在譯文本身。期待的是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能夠感受到與書本作者之間對於書寫主題的知性互動。譯者能否恰如其份扮演其媒介的角色,正是檢驗譯文品質的標準。因此,譯者在譯文本身之外的說明都像是在為自己的力有未逮之處尋找理由。這也是令人感到惶恐的理由。既然如此,但盛情又難以推卻,也許針對原書出版後到中譯本完成之間,書中主要討論的德國法規修改情形稍作說明,是一個可以交代的理由。希望譯者的贅言不致造成讀者閱讀上的負擔。
本書討論的主題是德國律師職業規則在私法適用上的效力問題,就律師職業規則而言,書中所討論的條文係西元2003年的版本,目前最新的是西元2011年的版本,全文共三十五個條文,其中經過修改或刪除的條文有第三條(原則未變,僅就文字修訂,增第五項)、第四條(文字修訂)、第五條(文字修訂)、第六條(刪除第二項,原第三項與第四項往前調整)、第七條(全部重新修正)、第八條(重新修訂)、第九條(重新修訂)、第十條(重新調整項目,並作文字修訂)、第十三條(刪除)、第十六a條(增訂)、第二十一條(刪除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文字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的修正)、第三十一條(刪除)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訂)。其中大部份為文字修訂,與本書內容相關的條文修正出現在第三條(利益衝突代理禁止)、第六條(廣告)、第七條(職業領域的命名)與第三十一條(多重聯合禁止)。讀者若有興趣可至德國聯邦律師公會網站比較新舊版本的異同; 其它有重大修正的地方是本書第三部份關於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一條概括條款的修訂,修訂前的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一條規定:“基於競爭目的,於商業交易中採取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者,負有不作為與損害賠償責任。”不正競爭防止法於西元2004年全盤修訂後,於第三條制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規定(2008年又以不正當交易行為取代不正當競爭行為),取代原本第一條概括條款的規定,並於第四條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類型化的例示規定。現行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三條規定:“足以明顯地妨害競爭者、消費者或其它市場參與者利益之不正當交易行為,不得為之。”儘管法規修訂後,不再以交易行為違背善良風俗為評價標準,書中關於這方面的論述似乎已經因為法律的修改而顯得過時,但仔細觀察可以發現這是透過立法的手段將評價標準進一步具體化的過程,無損於書中論述在法釋義學上的價值,而讀者還是能由作者細膩的法律論證操作中感受到實際法律思考的樂趣。
感謝司改會法律倫理中心的信任,將本書翻譯的工作交託譯者,在譯文初稿完成後更透過定期讀書會的方式,使譯者有機會參與討論,聽取學界與實務界對於譯文的批評與指點,過程之中受益良多,沒有這些來自各方的激勵,也就不會有當前譯本的出現。本書譯文的錯誤與不足之處,當由譯者負完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