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人犯逃,防不勝防?

照片來源/東森新聞

貪污罪定讞的井天博檢察官跑了,官方又把伍澤元、何智輝、羅福助的「丟人」劇本演了一遍,人民都看到煩了。院檢交相指責更甚從前,這次還把立法院也扯了進來。每當出現問題,政府的改進之道,就是「將來」要修法。不然就是「已經」在修法,「只是」立法院效率不彰。全民不滿立法院甚久,推到立委身上,倒也是個蠻方便的出口,疏通引流以減壓。法務部長又開始要倡導「有罪羈押」,這是典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藥方,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人犯潛逃的根本問題,是我們的司法程序漫長而效率低,上下級審又常常見解不同,有罪、無罪變來變去。在沒有徹底改變我國訴訟制度之前(例如堅實的第一審,二審嚴格事實審或單純法律審),倘若有罪就羈押,等於又走回過去動輒押人、侵害人權的老路。人押的越久,法官判無罪的壓力就越大,有形無形都容易侵害人權。而且,一旦判決無罪,國家還要付出一筆賠償補償金,又是全民買單。事實上,我國自從大法官392號解釋,將羈押權回歸法院後,一直朝向限縮、審慎使用羈押的方向前進。這都是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為了避免押人取供,為了避免過早過度侵害人權。於是,我們對於法務部長又提出這種落伍的政策作為「解決之道」,感到驚訝與不解。

羈押的替代措施

要確保有罪確定的被告能被執行,最強烈又有效的手段,當然是羈押沒錯,但是羈押的副作用也最大,這正是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都會非常謹慎小心使用羈押的原因。正是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才會規定多種替代羈押的手段。

現行實務最常見的羈押替代手段,就是保證金、定期報到、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高額的保證金,當然需要搭配的上被告的「身價」,才會產生拘束力。保證金的額度應該如何核定,是一門需要具有高度人生智慧的學問。

定期報到當然就是一種「牽制」的手段,正如同棒球投手牽制想盜壘的跑者一般。高度密集的到派出所去報到,能讓就算有心潛逃的被告,客觀上也不太有時間去準備,不太敢輕舉妄狀。就算跑了,也因為時間有限,理論上也還沒有跑得太遠。

限制出境出國,是「防君子、難防小人」的手段。一般人平民百姓,大概只能在台灣島內躲躲藏藏,真正有能力、有管道的人,當然是會運用偷渡的方法潛逃出境。至於限制住居,現行實務操作起來,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對於沒有能力逃跑的人,或許最初也不想面對刑事制裁,只是,躲躲藏藏又擔心受怕的日子,其實不一定能過太久,不少人最後會乾脆選擇「早點去關,早點出來」。也因此,上述種種的羈押替代措施,對於沒資源、沒能力的一般平民老百姓,和有資源、有管道的「大咖」之間,效果還是有相當程度的落差。這是一種本質上的不同,我們應該要透過措施去補足其中的落差。

善用e化措施

這也說明了,其實,人民最最在意的,還是我們的司法,究竟能不能不要再讓「大咖」跑了?法務部長所提出,沒有配套的「有罪羈押」,在訴訟程序沒有改變的前提之下,絕對是弊大於利。實際操作的結果,或許又會適得其反,又是沒權沒勢的小老百姓受害最深。沒防堵到「大咖」,還重重傷害了法治國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

修法是為了配合政策,舉凡會侵害人民權利的政策,必定要有國會通過的法律授權。就算責怪立法院議事不彰,但是現行躺在立法院的刑事訴訟法草案,頂多只能補強判決確定到執行這段期間的不足,對於尚在訴訟之中的空窗期,司法單位並沒有提出有效的對策。

是故,考量智慧型手機的普及,甚至穿載裝置的成本可能會越來越低的趨勢,善用e化的各種措施,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的輔助措施,相信會是一個可行的方法。這並不僅僅是法務部所想像的「電子腳鐐」,現行的電子腳鐐,成本高,也由政府買單。電子腳鐐說穿了,其實就是一個不斷發送定位訊號的裝置,現在人手一隻的智慧型手機已經做的到。

最簡單的就是開發APP,要求符合羈押要件的被告,手機必須載入這個軟體,定時回報所在位置,並由電腦判斷,是否有違反限制住居的情形。甚至,還可以輔以隨機的抽查,要求被告向所在地最近的派出所報到,以防止被告將手機交由他人使用。舉凡有違犯,就應被解讀為有逃亡之虞的事實,可能會再度遭受羈押。

15投影片解讀台灣逃亡罪犯/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至於要不要有類如電子腳鐐一般,不得取下、剪斷還會發出訊號,應該要看個案情形依比例原則而定。當然,如果有一天這種穿載裝置的技術,已經成熟且價格低廉如同一般的電子錶,成本一旦不再是問題,相信就會是很好的羈押替代手段的輔助措施,甚至還可以把購置的成本,轉嫁給聲請停止羈押的被告。

當然,我們也不能把e化措施形容的太神,像法務部常常把電子腳鐐講得很神一樣。被告真的想跑,剪斷電子腳鐐也是可以跑,甚至真的有本事的話,穿著電子腳鐐也是可以大大方方的偷渡出境。採用e化裝置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的輔助措施,就真的只是一種「輔助」而已。

正本清源的作法,還是要改良我們的訴訟程序。如果判決要求被告到庭,一旦確定立刻執行,首先就是習慣「神龍見首不見尾」的最高法院,必須要開庭。就算是改成二審定讞,宣判也要強制被告到庭才是。

說到底,刑法既然預設了「追訴期」和「行刑期」的時效消滅,就是預設了「刑法/罰」有其功能的「界線/限」。嫌犯跑了,早在刑法的「預設」之中,有罪就押,固然讓人跑不掉,卻也極大化的「刑法/罰」的副作用。

現在人民最不滿的,其實就是「大咖」一直跑。司法機關若能好好把精力和手段,施用在「大咖」的身上,不要老讓人民覺得司法有「雙重標準」,相信才能慢慢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 本文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以下補充陳瑞仁檢察官文章,提供讀者對照參考。

縱虎歸山掛鈴鐺

2015年12月28日 蘋果日報 
陳瑞仁/檢察官

前檢察官井天博犯貪污罪經法院判決有罪並處十一年六月確定後,逃亡到加拿大逍遙法外,「石化業教父」陳武雄判刑後據聞亦已逃亡海外,引起國人一片撻伐。如何才能防止此類事情一再發生呢?

美國被告在陪審團宣判有罪後,都是當庭被扣上手銬送進大牢,所以根本不用啟動所謂之「防逃機制」(派人跟監交保在外的被告),我國為何不這麼做?有人說,因為被告還會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件還沒確定,這麼做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其實美國被告在陪審團判有罪後,案件一樣還沒確定。因為還要經過一道「量刑程序」才會判刑,且縱使判刑了,被告還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屬於法律審),但聯邦法18 U.S. C. § 3143明文規定被告被判有罪時,法官原則上「應」當庭羈押被告,所以「無罪推定」並不能阻止法院對上訴中之有罪被告為羈押。

那我國在修法之前到底能不能像美國這麼做呢?從體制來講,我國高等法院是事實審的最終審(最高法院則是法律審),相當於陪審團的判決,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時可以羈押被告。所以我國高等法院在判被告有罪時,本來就可以認定「因為被告被判重刑了,所以其逃亡的可能性大增」而將被告當庭羈押(或對在押被告繼續羈押)。但可能因為我國最高法院常常將二審法院之有罪判決撤銷,所以造成二審法官心理壓力,而甚少如此做。偏偏法務部又自創吃力不討好的「防逃機制」,讓法官們更放心的「縱虎歸山」,而不願去行使羈押權。

在我國特殊的司法文化背景之下,修法讓法官們有明確依據應是唯一途徑。我們必須在《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在宣判時之到庭義務,以及事實審之最終法院(目前是高等法院)在判決被告有罪且處有期徒刑若干年以上時,原則上即應將被告當庭羈押。

若被告主張其不會逃亡,則舉證與說服責任應在於被告(即一般羈押,是由檢察官來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但在有罪判決後之免押,則由被告來證明自己「無逃亡之虞」)。

接著要規定有罪之重刑被告若交保,應比照《性侵害防治法》,得加掛電子腳鐐以利掌握行蹤。最後再倣照美國「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明文規定交保之被告逃亡時,不僅得沒入保證金,且另外成立犯罪。

總之,抓到老虎且判定它咬過人後,原則上即應將它關在籠子裡,若要野放,也應掛個鈴鐺再放它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