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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發律師異議

最近,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該草案對《刑法》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修改,修改幅度較大,共有四十六處修改,其中有一處針對律師的修改引起了許多律師的反對,有近六百律師聯名要求取消其中的一項修改內容。

引起律師們異議的是在這一份草案的第三十五處修改,內容為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 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2. 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3. 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
  4. 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

而修改之前的條文是「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較于原條文,本處修改將「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入罪,並且還增加了一條兜底條款「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

修正案草案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背後有著深刻的現實原因和複雜的司法狀況。

最近幾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大陸崛起了一批非常較真的「死磕律師」,即公開對司法不公說不的律師。這些律師對程式權利較真,要求法律規定的程式權利在司法實際中不折不扣的執行,如果遇到有枉法者侵犯到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的法定程式權利的時候,這些律師會堅決的進行抵抗,同時會利用自媒體進行揭露和輿論監督。這種抵抗會發生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從會見開始,如果遇到會見權利受到侵犯的,則採取投訴、控告、起訴、舉牌、甚至絕食等方式爭取法定權利的實現。這種抵抗往往也會發生在法庭之上,當法庭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時,當法庭明顯不公正時,這些律師不會配合法庭把程式進行下去,會在法庭上就堅決要求依法保障程式權利,要求法庭公正的審理案件,會在法庭上對法庭的違法行為說不。

而所謂的「重實體、輕程式」是大陸法庭非常重要的一個特點,也就是不太把法律明確的程式當真(比如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確定開庭時間後要在三日以前通知當事人,但是很少有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被羈押的被告人,法院的理解是反正被告人被羈押著,要審了隨時提來就是,就沒有考慮過要給被告人準備庭審的時間),在以前,幾乎就沒有什麼人沒有什麼律師會在法庭上認真的有力的為被告人爭取程式權利,所以,當遇到較真的要求落實程式權利律師時,法庭會非常不適應,由此產生了「審辯衝突」。這種衝突有時候還非常激烈,這幾年就發生過多起因為律師在法庭上主張程式權利而被法庭強制驅逐的事件。

一個正常的法庭當然應當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受到人們特別是訴訟參與人的尊重,這是司法的基本常識。但是,法庭的權威首先來自于它的公正,而它的公正又首先需要它是獨立的。而這兩點,目前大陸的法庭都不能完全做到,特別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特別是在重大的「敏感」的政治性案件(中央大政治以及地方小政治)之中。「審辯衝突」往往就發生在這個時候,一方面是法庭需要把審理的過場順利的、儘快的走完,一方面是辯護律師依法較真——有時候還會奮不顧身的「鬧庭」,這二者的矛盾目前來看,並無迅速有效的解決辦法。

較真律師在法庭上的抵抗,某種程度上,造成了一種辯護律師不服從法庭指揮,挑戰法庭權威,讓法庭的權威進一步受到了損減的表像,但這其實僅僅只是表像,真實的狀況,要複雜得多。「審辯衝突」在全世界的司法實際當中只怕都是極其獨特的現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法院、法庭不夠獨立、不夠公正,有時候它審理一個案件是為了完成一件「政治任務」,這個時候其實與法律關係不大,但是它又要具有一個「依法審理」的模樣,這個時候遇上較真的律師,它的戲就很難順利的演下去,律師的依法較真給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當然,有的時候也不排除某些律師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濫用訴權的情形,但是這種情況畢竟還是很少的。

其實解決這個困境的根本出路在於增強司法的獨立性,增強司法的公正性,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程式正義。但是這些問題非常不容易解決,特別是司法的獨立性。所以,在回避司法獨立性這一根本問題的情況下,為了解決法院目前的這個困境,立法者(他們有些就來自於法院、檢察院等司法系統,或者受司法系統較大的影響)就想從打壓較真的律師著手了,大概以為把這些較真的律師打壓下去,法庭就安靜了,審理就能順利的按著法院的思路進行下去,從而使法院能夠順利完成任務了。

這就是我認為為什麼《刑法》修正案(九)為什麼會做如此一處修改的大致原因。

律師們擔心,這樣的修正案一通過,將成為時刻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會令律師在法庭上對於法庭的枉法行為不敢、不能進行抵抗,會令敢於在法庭上較真的律師隨時處於法院的報復打擊火力之下,這對於刑事辯護律師,特別是對於人權律師來說,將是又一個緊箍咒。

而且,律師們也擔心,這樣的修改內容,用詞模糊,主觀性過強,並且適用主動權掌握在利益相關方法院手中,如果通過,將會成為又一個用以打擊律師的口袋罪,律師們有可能動輒得咎,動輒把自己辯進了大牢,如果出現這樣的狀況,那將是法制的大倒退。

所以,此處修改才會激起全國近六百名律師聯名反對。聯名反對是否有效,尚未可知。只是,大陸刑事辯護律師、特別是人權律師的日子,從來就不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