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一週年的回顧與展望


一月十一日,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節。這節日是為紀念鴉片戰爭後,帝國主義列強陸續在華取得領事裁判權,歷經百年的國際屈辱,直至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與美、英等國簽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後,我國司法才得以完全獨立。然而,我們的法官真的已經完全獨立?司法節不應只是慶祝的日子,更是反省的時候。過去,我們要反省為什麼會弱到審判權在老外手裡;現在,則要反省審判權明明就掌握在自己手上,為什麼多數國人卻看不懂而不信任?審判獨立了嗎?

去年此時,由各級法院法官發起,以「票選最高法院院長」為名,目標則在「改革最高法院」的法官連署活動,總計有五百六十三位各審級法官參與連署,為近來有關最高法院的改革揭開了序幕。為什麼要改革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不只「宣示什麼是法律」、確認社會共通的價值、決定下級審法官辦案的成績,甚至決定法官未來職業生涯的點點滴滴。

所謂的審判獨立,指的是:法官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照良心與法律確信審判。但我國法官真有內心獨立?過去最高法院型塑出的是法律形式主義、吹毛求疵的審判文化,與論資排輩、近親繁殖的人事遷調模式。所謂的「依法」獨立審判,依的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決要旨。

法官在想什麼?難道不想有個優質安定的審判環境?難道不想有個漂亮理論為基礎的判決品質?最高法院是怎麼「馴化」這些法官的?造成法官對生涯的規劃是什麼?這要看法官本身怎麼看待辦案成績、派庭長、調上級審?名譽啊!只在一千多名法官間的名譽競逐啊!一千多人的看法就滿足?難怪門裡的司法與人民的觀感落差這麼大!

近二十年來,法律系一直是許多年輕學子的第一志願。一位優秀、熱情的青年,怎麼從第一志願畢業、當上多數人夢寐以求的法官職位後,開始庸庸碌碌、汲汲營營過一位科員法官的生涯?一生都在案牘勞形中打轉,忙到提不出引領國民往前走的思維。因為提了也不會被上級審接受,只能保守、因循最高法院的老路。這條路,不需要新知,小法官飢餓時,找最高法院餵食;不須要思考,躲在最高法院的庇蔭下,不會有事。法官們也就喪失思考能力,喪失與社會對話的能力。

這種沒有尊嚴的審判環境,法官們難道還要繼續隱忍?這次法官們發起連署活動,就是希望藉由參與具有形象指標的最高法院院長的產生過程,來投射、建立法官群體所認同的價值,並讓最高法院與法官群體之間有機會建立良性的對話回饋機制,以便大家都能擺脫恐龍的惡名;也藉此表達出我們對司法未來的共同關心,喚來全國民眾共同的監督,讓有權者小心翼翼去決定人選,使脫穎而出的繼任者瞭解並迎合我們的期待。

最後,雖然「票選最高法院院長」的目的沒有達成,但終於讓國人注意到最高法院的問題。在廣大民意、輿論、政治部門與司法院的支持,以及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多數法官同仁的共同努力下,過去一年來最高法院已展現許多新作為,朝建構一個開明、效率、尊嚴、保障人權的審判文化與環境而邁進。借這個機會,我們謹代表「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的所有成員,向過去這一年來或實際參與改革活動,或默默支持與鼓勵的各界朋友,表達我們最誠摯的感謝之意;也謝謝最高法院資深學長們的「頑強抵抗」,讓我們可以不斷的鍛鍊意志、培養膽識、充實知識、強化論述,豐富了我們的人生經驗。

在這場「改革最高法院」的連署活動中,我們於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提出「我們對於改革最高法院的十點訴求」。為了讓社會各界了解這期間司法體系的努力,我們選擇在連署活動一週年之際,公布這活動推動的成效。這其中包括:

  1. 保密分案制度的取消
  2. 二審宣告死刑案件的一律行言詞辯論
  3. 廢止判例選編、籌設大法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等等,算是較為具體的成果

至於仍須努力的,例如:(一)法官員額應減少;(二)落實多元進用並改變法官選任的方式;(三)限量分案的取消;(四)《法院組織法》完成三讀,讓新的統一法律見解機制正式上路等等(說明如下所示)。還請持續與我們共同關心司法、瞭解司法,一起改革這個以最高法院為頂端的封閉司法體系,為自己、為後代子孫開墾出一片司法淨土!

「我們對於改革最高法院的十點訴求」推動的成效

編號 基本的訴求 現行的問題 改革理由與對策 推動成效
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應減少,以利法律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現行圓桶型的訴訟制度,最高法院人數過多,各庭各唱各的調的結果,不僅下級審法官無所適從,人民也深受其害 司法權作為社會紛爭的最後仲裁者,應提供穩定、可預測性的標準,以確保法的安定性與公平性;而過多的終審法院法官,只會造成「各吹各的調」,增加統一法律見解的成本。因此,配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改革,在貫徹嚴格法律審原則下,應逐步減少終審法院法官人數,並應建構聯合大法庭,以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1. 最高法院已依法逐步落實「足額配置」(每庭配置庭員5人),如民事庭已由100年度的7個庭,減為101年度的6個庭。
  2. 於101年12月22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提請立法院審議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已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置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工作。
  3. 最高法院收案量尚未明顯降低,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活動仍須努力。
最高法院應嚴守權力分立,修正不合時宜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我國於清末民初法律繼受過程中,由於中華法系文化的影響,加上法制的缺漏與實務上的需求,由大理院扮演「司法兼立法」者的角色,以期統一解釋法令與見解,遂有整合中國式「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現行判例制度,這有其時代需求與正當性基礎。其後,雖然國家法秩序已經統一、民主政治已趨成熟、法制已經完備,終審法院卻習焉不察,當所繼受的日本法制早已於一九二一年改為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合一的判例制度時,猶未能體察社會、法制變遷的因素,作出相對應的調整,反而一改民初透過總會以判決統一法律見解的法制,創設出舉世無雙的判例選編、變更會議,並型塑出違憲的判例制度與文化。這種「司法兼立法」者角色的判例制度,不僅是世界獨創、有違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更阻礙個案正義與社會進步。 判例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基礎,在於類似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這也是英、美、德、日等國都存有「向來的判決見解」或「判決先例」等類似理念或法制的主要緣由。最高法院應檢討廢止許多已不合時宜的判例要旨,也應以世界各國所公認、結合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的「判決先例」制度,作為審查標準下級審判決的基礎:於認為下級審判決確有違背「類似事件應為相同處理」的理念時,才可基於法安定性、審級節制與訴訟經濟的考量,予以撤銷而自為判決或發回;至於下級審法官已提出法律上確信,主張不應適用某判例,甚至對該判例提出不同意見時,也應檢討原判決先例所持法律見解有無變更的必要,切不可為維護終審法院的權威性,恣意對下級審法官為任何形式的不利益作為。
  1. 於101年12月22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提請立法院審議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已明文廢止「判例選編」制度,並明定過去依法選編的判例,如無案例事實可資查考者(主要指39年以前在大陸地區作成的判例),停止其適用
  2. 最高法院楊鼎章院長於101年2月16日就職典禮時,已宣布將積極檢討不合時宜的判例,如備受批評的「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的判例,已被宣告不再援用
  3. 由最高法院法官占最多委員員額的「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已於101年10月29日舉行的101年第6次會議中,通過「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將「法官適用判決先例,有無遵守以『相同案例事實』為前提的判決先例適用原則」列為審查項目
最高法院應落實程序正義,分案程序公開並透明 最高法院是我國各審級法院唯一採取秘密分案的法院,但分案程序的不公開、不透明,易起干涉審判的疑慮 人民有受法定法官審判的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予以肯認在案。祕密分案制度是對盡職法官的不信賴,是對不適任法官提供保護傘,更是文明落後國家的象徵。最高法院分案程序應公開、透明,以利社會輿論的監督制衡,並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1. 馬總統於101年2月9日接見法官聯盟代表時,公開支持廢除「保密分案」制度
  2. 司法院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實施62年的「保密分案」制度於101年4月16日正式走入歷史
最高法院應堅持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不因一時民意壓力而改變 性侵判決爭議而引爆白玫瑰運動,其問題根源在於最高法院不能體察法律的修正,其實是反映刑事立法政策的變動,反而以違憲、已不符立法意旨的判例,繼續拘束下級審法官。結果,當下級審法官依照最高法院意旨作出判決時,反而被譏為「恐龍判決」。而在輿論批判聲浪高漲後,最高法院卻懼於民意壓力,一反先前自己一貫的見解,改以被害人是否已滿七歲,作為是否該當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的判斷標準。如此的作法,明顯將本屬於立法院權責的事項,透過會議的方式,作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決議 基於刑事處罰的嚴厲性與最後手段性,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是普世價值。而性侵害判決所引爆法律專業與國民法律感情落差的爭議,固然有立法不周延的問題,更根本原因則在於我國法官固守法條形式主義、概念法學的操作,忽略法律背後活生生的倫理、習俗、政治、經濟等社會文化脈絡,尤其是最高法院未能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反映刑事立法政策的變動,作出與社會價值契合的判決。因此,根本解決之道,在於揚棄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割裂的判例文化,鼓勵下級審法官結合理論與實務,勇於作出契合法理及國民法律感情的判決,而非因一時民意壓力而低頭
  1. 判例制度的改革,如前面編號二的說明
  2. 由最高法院法官占最多委員員額的「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已於101年10月29日舉行的101年第6次會議中,通過「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將「結合法學理論與實務,提出創新思維、問題解決方式或法的發現」列為加分事項
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並採行強制辯護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例外時始不適用,而刑事訴訟法也有召開言詞辯論的規定,但現在最高法院卻反其道而行,鮮少召開言詞辯論,明顯於法不合 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而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乃普世價值,最高法院自應採行強制辯護制度;至於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
  1. 最高法院在101年10月30日舉行的民、刑事庭庭長暨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聯席會議中,決定從101年12月起,除了對於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外,對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民、刑事案件也將行言詞辯論
  2. 最高法院刑事庭於101年度已就3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或行準備程序
最高法院應堅守法律審與事實審的界線,展現法律審的高度與格局 法律審的核心功能,在於終局性地統一闡釋法律意義,但目前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要求查證無益或無害瑕疵事實的情況,時有所聞;未表達法律見解,反而要求下級審研究法律問題者,亦不乏其例。如此混淆法律審與事實審界線,不僅使案件久懸未結,讓紛爭事實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更增加本身及整體司法的案件負荷量,連帶使最高法院原本的核心功能無法充分發揮 最高法院的見解,具有強烈引導下級審法官的作用,要求查證無益或無害瑕疵的事實,影響所及,將虛擲整體的審判資源;未明確闡釋法律而發回更審,更有失最高法院應有的高度與格局。是以,最高法院應釐清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分工,確保其主要功能是在闡釋法律的重要性;如因個案闡釋法律的結果,案件確有發回重審的必要及實益時,應明確表達其法律見解,一次性的指明所有應查證的事實,避免因一再撤銷發回更審,增加最高法院本身案源及整體司法的負荷
  1.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的撤銷發回率已持續降低,從100年度的18.67%,降至101年度(截至11月止)的13.60%,初步觀察要求查證無益或無害瑕疵的情況也減少,詳細情形則仍須作進一步的統計分析
  2. 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的廢棄發回率已持續降低,從100年度的22.15%,降至101年度(截至11月止)的19.27%。較令人意外的是,較接近嚴格法律審設計的民事訴訟,其發回率竟高於刑事審判,仍有明顯的改善空間
最高法院應確保人民的訴訟權益,取消限量分案的陋習 我國現行法律並無限量分案的規定,而除最高法院外,各審級法院也無限量分案的制度,目前最高法院透過內規採取限量分案的方式,造成人民久纏訴訟的困境 「遲來的正義,即是正義的拒絕」、「人民有迅速獲得審判的權利」,不僅是普世價值,更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最高法院目前所採行限量分案的制度,即應訂定時程逐步予以廢除
  • 最高法院收案量尚未明顯降低,取消限量分案活動仍須努力
八、 最高法院應恪遵憲法,解釋法律時具違憲審查意識 我國關於違憲法律的廢棄權是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各審級法官遇到法律有違憲爭議時,即應聲請大法官解釋。而目前下級審法官也多能恪遵憲法,不僅解釋法律時具備憲法意識,具有違憲爭議時也都能聲請釋憲;反觀最高法院囿於「本位主義」及「機關對抗」的思維,不僅解釋法律時少有憲法意識,更顯少聲請釋憲 基於憲法的最高性及法秩序的一致性,各級法院法官在解釋適用法律時,本須作「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法官不僅有審查所適用法律是否合憲的權限,同時也是義務,則各級法院法官也是「憲法的維護者」。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作為民、刑事訴訟最終判斷的機關,負責法律適用的審查,主要功能在於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並調和法律安定與社會轉型的需要,其在一定範圍內即具有作微調的法律續造功能,自應具備憲法與違憲審查意識,方能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並善盡其終審機關的職能
  • 101年度並未見到最高法院各合議庭有就法律違憲爭議案件聲請大法官解釋的事例。至於最高法院審判時有無恪遵憲法,並於解釋法律時具備憲法意識,也有賴作進一步的研究分析
最高法院應用人唯才,貫徹多元進用與法官無大小的理念 目前我國法官的主要來源,是經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培訓產生,因為集中訓練的結果,人事遷調時即有所謂的倫理、期別文化;而目前實際上的人事作業模式,遷調最高法院必須經由該院庭長會議同意的結果,產生所謂近親繁殖、挾怨報復的問題 最高法院負有因應社會變遷,從事法律續造的功能。為符合價值多元的理念,應依《法官法》第五條規定,從符合資格的律師、學者中選任部分最高法院法官;而為配合法官無大小的理念,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應不限於具備高院法官資歷者,才可鼓勵法官久任其職,樂在工作;同時,為發揮合議審判的功能,人選不應由該院庭長會議說了算,應由必須接受問責的司法院院長提出倍數人選供司法院人審會審議
  1. 司法院於101年9月21日發布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除年資、期別要求外,已明定應將法官「最近三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受邀擔任專業講習講座或專題報告人、與談人之時數」、「最近三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列為遷調考量因素
  2. 最高法院人事任用尚未能貫徹多元進用與法官無大小的理念
最高法院院長人選應貫徹改革理念,並就司法行政事宜負起責任 過去威權體制、一黨獨大的戒嚴時期,司法是為政治服務的,政治部門可輕易干涉司法。在矯枉過正的情況下,解嚴後,「審判獨立」喊得震天價響,本應就政策、法官人事決定不當負政治責任的司法行政問題,也都遁入審判獨立的大纛下。最高法院在蕭仰歸法官關說案的迴護態度,即是最佳例證 「審判獨立」與「民主問責」兩者,本是司法天平的兩端,過度向其中一端傾斜,都不利於民主法治社會。針對一、二審法官裁判的問責方式,是透過審級救濟制度來控制;最高法院法官裁判品質卻無問責機制,其法官選任方式即特別重要。因為不適合法律審工作、不願統一法律見解,只會一再撤銷發回的最高法院,都將造成人民與司法的災難。為了解決類似問題,除了選任最高法院法官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並負責外,更應重視最高法院院長的選任事宜,並要求其就前述各項司法行政的改革措施負起責任,以期經由民主監督、制衡的機制,確保各項司法改革措施的落實
  1. 馬總統於101年2月9日接見法官聯盟代表時,公開表示最高法院院長應具有改革理念,其後並已派任楊鼎章先生接任院長推動改革
  2. 101年度最高法院新派任庭長時,已依法提出倍數人選供司法院院長參酌,再由司法院院長提名送司法院人審會審議 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方式迄未變革,仍須努力(如改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