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6-1-27
2016-1-27
時 間:2016年1月30日(六)13:30~17:30
地 點:台北律師公會大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
協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15年12月18日,在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改革三週年的前夕,民間法律、司改、人權團體共同發表的一篇聲明,「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司改人權團體對最高法院的殷切期盼」。這篇聲明中強調,最高法院於2012年開啟了改革之門,往符合兩公約的方向前進,但改革之門不應該只開啟一半,民間期待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鼓起勇氣,帶領司法體系,成為司法人權的領頭羊。
除了最高法院刑事訴訟相關議題之外,現行民事訴訟法474條第1項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最高法院卻甚少開庭,滯礙難行之緣故為何?行政訴訟法第253條明定三款情形應行言詞辯論,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上之運作情形如何?這也是本場座談會想要一併對話、了解的。
為了能更完整說明、對話、交換意見,相關團體規劃、主辦這場座談會,希望能邀請最高法院代表、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檢察署代表、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
2016.1.30(六) | ||
時間 | 議程 | 主持人/與談人 |
13:30~14:00 | 報到 | |
14:00~14:05 | 主辦單位律師公會全聯會致詞 | 趙建興副理事長 |
14:05~14:10 | 開場 | 許玉秀前大法官 |
14:10~15:00 | 主題一:刑事訴訟法律審的正當法律程序 | |
(一)正當法律程序對言詞辯論的基本要求 1) 被告的聽審權 2) 應行辯論的事項 3) 量刑應調查的事實(證據) |
陳志祥法官、朱朝亮檢察官、吳景欽副教授、李念祖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宜光律師 | |
(二) 言詞辯論規則的法制化 1) 法院對言詞辯論程序的揭露義務 2) 言詞辯論程序在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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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5:50 | 主題二:死刑判決的正當審理程序 | |
(一) 死刑判決的一致決 | 陳志祥法官、朱富美檢察官、吳景欽副教授、李念祖律師、尤伯祥律師、紀亙彦律師 | |
(二) 死刑判決的違憲審查 | ||
15:50~16:00 | 午茶休息 | |
16:00~16:30 | 主題三:言詞辯論作為法律審之正當法律程序的應然與實然 | |
(一)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有無不同? | 帥嘉寶法官、李林盛律師 | |
(二) 檢討我國實務運作和法制的發展 | ||
16:30~17:20 | 綜合座談及Q&A | 所有與談人 |
17:20~17:30 | 提出座談會共識及結論 |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
主持人、與談人簡介: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依姓名筆劃排列)
尤伯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朱富美檢察官(最高檢察署)
朱朝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
吳景欽副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
李宜光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
李念祖律師(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林盛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
帥嘉寶法官(最高行政法院)
紀亙彦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
陳志祥法官(基隆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