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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專題「人頭帳戶案」修課心得:劉姵含、游毓暄

在接觸個案以前,我們了解到人頭帳戶案中所謂詐欺幫助犯的大量產生,是由於我國的簡易判決制度被大量運用,甚至達到濫用的地步,且從法院之判決理由書中,無法看出對於被告之人生處境有細緻的描述與理解,只看到抽象、同質、例稿化的「未必故意」認識之認定。我們不曾預想過這些被法院認定為詐欺幫助犯的人,不僅因為簡易判決的緣故,失去了直接向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甚至無法得到在偵查中應有的權利。

在我們所熟知的程序中,進行偵查的主體就是檢察官;然而,在我們訪談的個案中,進行訊問的並非檢察官而是檢察事務官,這大大的顛覆了我們的想像。「雖然並沒有規定不可由檢察事官來進行訊問,但是這樣有確實保障被告權益嗎?」我們心中不禁疑惑,而且透過此次當事人的陳述,我們得知,每次偵查庭的進行都是由檢察事務官進行的,那麼這是不是指,被告連向檢察官陳述意見的機會也被剝奪了呢?姑且不論其合法性,當事人相信自己只要向檢察官真實的陳述,必能獲得不起訴處分,不僅當事人,相信大多數的民眾都是這樣認為的。那麼,於行偵查庭期間,由檢察事務官進行訊問而檢察官卻從未出現,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嗎?

再者,透過當事人的陳述,我們了解到,檢察事務官雖然沒有進行不當訊問,但是問話方式卻讓當事人覺得自己交付帳戶的行為是無法彌補的大錯,並且問話的語氣亦讓當事人覺得不受尊重;即使是對待犯人,也必須對犯人有一定的人權尊重,更遑論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了,最讓我們感到不解的是,刑事訴訟法是為了發現真實並且預防犯罪,但是檢察事務官在訊問當事人時,卻不斷透過誘導的方式,令當事人承認自己是詐欺幫助犯,而當事人卻不自知正步入了陷阱,這樣的方式,不但無助於發現真實,更是冤枉了好人,造成冤案的出現,致使我國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度極高。

透過訪談當事人,我們了解到很多上課所學的理論,原來只是理論,無法被真正落實在司法實務上。或許上述的情形,並非是現今多數的司法現象,但是如此令人質疑的偵查過程,仍是需要我們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