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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獨自吟唱監獄的悲歌──談監獄獨居監禁管理

圖/林文蔚 Ewam Lin

日前有監所管理員將獄中疑似虐待囚犯情事,公諸於媒體,企圖引起大眾的重視與監督,遭矯正署以「影響矯正機關聲譽,言行不檢」記申誡兩次。我們的獄政管理,可說確實「一視同仁」,不僅獄中受刑人處境嚴苛,監所管理員平常負責戒護、矯正、教育受刑人,但要是惹得監獄面子掃地,也同樣得進監獄為他量身打造的「文字獄」中服刑,成為名符其實最鬱卒的獄卒。

這位監所管理員筆下的個案,是一位輕度智能障礙的受刑人,因為家中經濟不佳,在沒有家人的經濟支持下,以提供舍友性服務換取日常用品,監獄認定他有高度被性侵風險,自殺可能性極高,就將他上腳鐐並關在獨居房內,很長一段時間,因為獨居時間過長,導致該受刑人精神狀況每況愈下,還曾向監所管理員哭求著不要獨居。

台灣監獄在獨居監禁的實際運作狀況,是將受刑人單獨監禁於獨居房內,斷絕與他人見面、交談機會,放封、接見亦單獨為之,獨居監禁者,甚至不能下工場作業,除非有特殊狀況,受刑人根本毫無跟其他受刑人接觸機會。監獄普遍將獨居房當作受刑人有暴力、不服獄方管教行為時,或在受刑人有性侵加害、被性侵高風險、精神疾患、無法適應團體生活,或對監所管理員或他人誣控濫告時,懲罰違規的受刑人,維持監所秩序的手段之一。

外人會有種錯誤想像,認為獨居可以使受刑人在單獨監禁的過程,「面壁思過」以深自反省,還可避免被其他受刑人「帶壞」,更可「獨享」舍房空間,不用與其他受刑人擠在狹窄雜居房內,沒什麼應該禁止的誘因。

其實,獨居監禁並非矯正之仙丹妙藥,往往弊大於利,人類是群居的生物,在獨居房中,日以繼夜,獨自一人,在長期受到孤立的情形下,受刑人與外界失去聯繫,缺乏刺激,無法提升自我價值,受刑人精神上將會承受嚴重折磨,輕者有幻聽幻視、不能控制情緒或出現暴力行為的狀況出現,重則會惡化為重度憂鬱症或自殘、自殺,更糟的是,當受刑人出現上述不穩定的情形時,監所又會再以不服管教,無限期延長單獨監禁期間,往往造成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這些因獨居監禁所生的負面狀況,不論在國內外均有所聞,不僅是對監獄的戒護與矯正造成阻礙,更是對受刑人精神健康的照顧不周,更別期望刑期滿後還能心智健全的回歸社會。

在本案中,受刑人是輕度智能障礙者,智能障礙者,可能有不能理解行為後果的狀況,想要以獨居方式讓其反思其所作行為,基本上難收其效,且將其隔離於獨居房內,以智能障礙者的理解,可能形同被拋棄,感覺相當於受到極為殘酷的酷刑。更何況,本案受刑人是因為獄方擔心他被性侵而將其單獨監禁,邏輯說理上更完全不通。若是擔心受刑人遭他人性侵,應安排其與無性侵同性傾向之獄友雜居,並加強戒護管教及生活輔導,而非將原本就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受刑人安置於獨居房中,任由他在獨居房中心智腐爛。監所這樣的行為,純粹只為求戒護管教方便,完全罔顧受刑人身體健康。

同樣的案例,也發生在矚目案件受刑人曾文欽身上,他進入看守所後因有暴力傾向又不洗澡,多次與舍友及管理員肢體衝突,被安排獨居監禁;獨居後仍無法改善其行為,暴力行為未見改善,還染上皮膚病無力自理,導致皮膚潰爛,出庭後被法官發現。法官提醒並發文監所應注意其身體狀況。在行文後,所方會同精神科及皮膚科醫師治療後,曾文欽狀況才穩定,並開始守秩序。

獨居監禁對人類的心理影響,與精神障礙狀況很相似,若是將精神原本就有障礙的受刑人獨居監禁,僅會使精神障礙狀況惡化,只有提供正確的心理治療,才是使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的正道。

如果單獨監禁在某些狀況真的有必要,也應該有合理配套。現行監獄實務,僅需戒護科科長決定,即可將受刑人不定期的實施獨居監禁,獨居監禁影響受刑人權益甚大,在法無明文規範下,卻只能淪為行政機關恣意,應嚴格立法規範。首先應對欲實施獨居監禁者做審慎評估,獨居的日數應有明文限制;實施獨居監禁後,獄方應按時詳實記錄受刑人身心狀況,除要使獨居者適時與他人建立人際連結,更要有醫生、心理師定期追蹤檢查,保障受刑人身心健康。以上紀錄及檢查報告,均應使家屬及外界能適時予以監督,並送主管機關檢視;如有疑慮,應立即停止單獨監禁。在本案中,這位受刑人已經獨居長達一年,還有施用藥物量增加狀況,情緒亦不復往日開朗,實應立即停止獨居監禁,移請專業醫師診斷治療。

設置監獄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對受刑人所做的所有行為,都應念茲在茲,以此為中心運作。受刑人過去犯了罪,進到監獄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理之當然,但就算進到監獄,並不能因此否定受刑人身為「人」的本質。如果我們的獄政管理,是無止盡的剝削、虐待受刑人,使受刑人絕望、不信任體制、沒有習得謀生能力,甚至身心狀況惡化,要如何期待受刑人離開這樣的監獄,回到社會後,不走老路,還能活出比過去更好的生命?我們真心期待,我們的獄政制度能超越犯罪,以教育與矯正,先一步為受刑人設想他們的未來,讓他們相信希望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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