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Legal Life】Ch2警察約詢,怎麼辦?

「嘟⋯⋯嘟⋯⋯嘟⋯⋯」躺在病床上的老阿罵仍舊昏迷不醒。沒有家人的她,只有善良的潔芸在一旁握著她的手,等著老阿嬤醒來。 另一方面,老阿嬤雖然沒有家人,但是由於平常做了很多善事而且為人親切,社區裡大家都認識老阿嬤,地方的警察們一聽到老阿嬤車禍受傷,立刻開始偵辦這個案件。警方依照潔芸的筆錄,調閱附近的監視攝影機循線找到了疑似當天開車的俊明,並傳喚俊明到警局接受訊問。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晚上,俊明依通知到了警局,警察就把俊明帶到了一個小房間內。警察什麼也沒說,就拿著一盞檯燈直照俊明的臉,害怕的俊明手足無措,一句話也不敢說⋯⋯

偵查犯罪也要注意民眾的權利

不論是警察偵查犯罪或是檢察官起訴犯罪都是刑事訴訟程序,然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兩種公權力於一般民眾都處於相對高權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對於公權力的執法行為進行限制,來保障民眾的權利不會因為公權力執法而被犧牲或不當侵害。

而常見警察或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訊問」,但是不論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的時候,可能會很害怕,覺得警察很兇或是萬一不聽警察的會不會發生什麼不利的事。另一方面,也因為一般民眾沒有法律相關的專業知識,可能沒有辦法適當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九章,規定訊問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時應該要注意的事情,以保護民眾的權利。

而關於警察的訊問自然也是刑事程序的一環,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就是說警察也要遵守關於訊問的規定。

被警方約詢了一定要去嗎?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本條規定,警察為了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來警察局「詢問」,然而這項通知一般認為並不是強制的,也就是說有事的話可以請假,或者顯然和你無關時可以先打電話和承辦員警溝通等。只是依照本項後段,如果警察已經通知你,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但警察還是覺得必須要約詢你,警察仍然可以請檢察官幫他開拘票,強制犯罪嫌疑人到警局接受訊問。

到了警察局接受詢問,你要馬上做什麼?

  1. 確認人別

    首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4條,警察應該要先跟你確定你的名字還有你是不是就是警察想要找的那個人,如果他找錯人了,警察就應該馬上放人。

  2. 禁止夜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 同條第2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其次,原則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你可以要求警察馬上進行訊問。但是警察不可以在「夜間」做訊問(有例外,例如你自己同意、檢察官或法官許可等)。原因在於夜間是大部分人的休息時間,精神活動與身體狀況都不如白天,所以如果在夜間訊問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不僅剝奪民眾的休息時間,而且於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狀態不佳時所做的陳述,是否與其意思相符,就會有問題。

如何在訊問時保障自己的權利

  • 訊問前的告知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一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再來,你可以要求這些事情,

    1. 請警察告訴你,為什麼你被找過來,你是犯了什麼罪嗎?
    2. 你可以保持緘默,什麼話都不要說。
    3. 你可以自己選你的律師,或者是如果符合規定的話你可以請求免費的法律扶助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另外針對第一次偵訊有24小時的陪偵專案(專線:02-2559-2119)。
    4. 請警察不要只調查你犯罪的證據,也要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有可能我是沒有犯罪的。
    5. 如果你已經找律師的話,警察就應該停止訊問你,要等律師來才能繼續訊問,且可以在訊問前先跟律師討論。
  • 訊問的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原則上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態度應該要是和善的,如同前面所述,一般民眾在被警察叫去問話時,都會感到很害怕。此時警察更應該要和善的對待犯罪嫌疑人,不可以恐嚇、威脅、甚至用利益誘使犯罪嫌疑人做出陳述,更不可以用嚴刑逼供的方式來做訊問。另外很重要的一點,訊問時間不可過長,或是利用其他的方法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心俱疲,例如:故意在夏天悶熱的房間進行訊問而不開電扇或冷氣。

    警察以上述方法所做出的訊問,不僅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這樣的心理壓力下所做出的陳述會被認為是可疑的,此時警察所找出的「真實」就會有所疑問,也因為如此,以如此手段訊問被告而作成的自白,嚴重的話就沒有辦法當成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 辯解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開始訊問後,警察不應該只是單方面的訊問,應該要給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機會為自己辯解。在辯解的過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該在對於自己所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做出陳述,如果是對自己有利的話,應該要跟警察說怎麼證明。

    警察以上述方法所做出的訊問,不僅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這樣的心理壓力下所做出的陳述會被認為是可疑的,此時警察所找出的「真實」就會有所疑問,也因為如此,以如此手段訊問被告而作成的自白,嚴重的話就沒有辦法當成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 要求閱覽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
    (第一項)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 
    (第二項)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第三項)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第四項)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最後,警察訊問時應該要製作筆錄,因此在訊問結束後,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觀看筆錄,看看警察有沒有曲解自己的意思或是記載錯誤,受訊問的人也可以要求警察在筆錄中增加變更或是刪減文字,而在確定筆錄無誤之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該要簽名蓋章。

  • 全程錄音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另外,依照本條,警察訊問你時,必須全程錄音或錄影。

    要求全程錄音錄影的目的在於,有時警方所做的筆錄可能有誤,或是遭竄改,甚至有可能是強暴脅迫的情況下所做成的。因此要求全程錄音錄影,方便以後在法庭有證據可以確認筆錄是不是真實的。

    所以為了確保你的權益,記得確認警察在訊問時是否有全程錄音錄影。另外在將來打官司的時候,如果對於筆錄有疑問,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當初訊問時錄音錄影的光碟。

故事該怎麼繼續

在夜間被通知訊問的俊明,堅決的要求警察停止訊問,並要求先見自己的律師討論,並在律師來之前保持緘默;開始訊問後,要求警察全程錄音錄影,並提出有利自己的辯解。俊明也在心裡盤算著——在訊問結束後,一定要要求閱覽警方所製作的筆錄,看看筆錄無誤之後才簽名蓋章。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41條:「(第一項)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第二項)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第三項)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第四項)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第二項)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一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第二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第三項)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