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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Life】Ch6 我不想紅,可以不要開記者會、也不要現場模擬案情嗎?

過了幾天,潔芸決意要將這件肇事逃逸的誇張行徑讓社會所知,尤其不能讓肇事逃逸的人逍遙法外。潔芸上了PTT八卦板做了一個夢,將當天晚上所發生的事情經過詳細地撰寫下來,並且引起廣大討論。網友鄉民們個個義憤填膺的想要幫助潔芸及老太太找出當天晚上的兇手是誰,因此俊明的個人資料也開始被肉搜起底公布;而警方由於已經掌握了嫌疑犯是俊明,因此想趁著這次的輿論大肆展現自己的偵查能力、也打算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次事件的來龍去脈,於是要求俊明配合警方舉辦案情說明會,並且進一步地要求俊明配合警方進行當晚的現場模擬,將當天晚上車禍的過程還原於鏡頭之前。

警方要求被告一起召開案情記者會,你可以拒絕

警察召開記者會的目的通常都在於向社會大眾說明案件之來龍去脈,這樣的記者會在引起社會譁然的案件實在很常見(甚至現在連小案件也常常要開個記者會......),然而若有一天你自己成為被告了,你就一定要配合警方的意思一起召開記者會嗎?其實不然。身為被告其實是可以拒絕陪同警方召開記者會的。原因很簡單,不僅被告根本沒有這個義務,且被告的名譽權同樣地也要受到保障。

什麼是名譽權?

名譽權簡單地理解,就是個人身處社會之中,他的人格所受到的評論或尊敬。而就算被告所作的行為可能違法、也不見容於社會之中,但他也應該受到相同名譽權的保障,更何況他還沒被定罪耶。而名譽權若受到損害的話,可能會產生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話也可能會產生刑事相關責任。因此被告在這種情況之下仍然可以拒絕召開或是參加記者會。

你應該要知道,警方召開記者會時不能作什麼

「檢察、警察機關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此行政命令中,對於警察召開記者會有相關規定,首先這些人員必須要對相關案情以及文件加以保密,不能透露給記者或是當事人以外之人。這些資料以及文件包括:

  • 被告的自白以及相關其他資訊
  • 偵查過程以及偵查實施的辦法
  • 會讓被告得以改變證據或是逃亡的資訊
  • 偵查的進度以及相關心得
  • 被害人目前的情況
  • 與案情有關的文件資料
  • 會影響被告親屬的其他資料
  • 被害人的隱私文件
  • 少年犯、檢舉人以及證人的相關文件

以上這些文件都是規定不能透露或是公開。

然而除了這些文件以及資訊應該要受到警察的保密不得透露外,檢警調人員還不能讓被告隨便地給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是透過監視器翻拍等情況,換言之,應該要保障被告不會與媒體有直接接觸。

其實身為被告,你還是可以拒絕現場模擬

面對社會大眾的質疑與輿論,警方身處偵辦案件的角色中與民眾最接近的地位,有時面對社會壓力不得不出面說明案情。有時候也會需要透過現場模擬的方式,更了解案件發生的經過。但是只要警方提出現場模擬的要求,身為被告就只能接受、沒有拒絕的權利嗎?其實不是這樣的。

現場模擬是指要求被告在犯罪現場重新表演一次當時違法行為的流程,因此在法律上現場模擬也被歸納為是被告「自白」的一種。因此現場模擬的相關程序,仍然是受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保護的,警方不能為了採集證據或是搜集資訊,就不顧被告的權利,不然可能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自白是什麼?

所謂「自白」,是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簡單來說,自白就是自己說自己幹了甚麼好事。而自白由於可以成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據的一種,因此自白的程序、取得方法等等,也都同等受到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規範。警察在取得自白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現場模擬由於被認為是自白的一種,也因此同樣地必須受到刑事訴訟法的規範。

你應該要知道,警方不能作什麼

因此,透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實被告是可以拒絕進行現場模擬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被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因此被告可以保持沉默不說話,不能被強迫表達意見,以前包青天上夾棍逼認罪那招現在已經不可以了(包公對不起......),也因此若被告不想進行現場模擬的話,警方也不能強迫被告進行模擬。

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第98條也規定了「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因此警察不能用這些不正當的方式要求被告進行現場模擬,以前包青天裝閻羅王嚇人那招現在也不可以了(包公對不起......),應該要尊重被告的意願,若被告不願意進行現場模擬的話,那麼警方就不應該進行現場模擬。

故事該怎麼繼續

在這件事被發佈到PTT後由於社會大眾對於俊明行為的不諒解,引起了偌大風波。警方為了平息眾怒想要向社會大眾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也想要藉此向社會大眾證明自己辦案過程的迅速。然而俊明知道上述這些消息之後,其實是可以拒絕協同召開記者會,也可以拒絕警方進行現場模擬。俊明並沒有義務一定要配合警方向社會大眾說明,因為刑事訴訟程序仍然會保障他的相關權利、並且警方也有義務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為了風光破案而讓俊明的名譽毀於一旦。

 

相關條文

  • 檢察、警察機關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三點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料、會談紀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91號判決:「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