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搞分贓式的大法官任命
2015-3-18
照片/第一場模擬憲法法庭活動照片
「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何時竟成了財稅法院?」這是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第七一三號解釋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湯大法官意在言外的,想必是對於當前大法官功能的嚴重萎縮,深感挫折。目前有四位大法官即將任期屆滿,在總統啟動提名新人選作業之際,值得我們關切大法官適任性的問題。
大法官的主要職責,在於保障人民憲法權利,避免各權力部門沆瀣一氣。如今,在臺灣社會制度依然處處不合理之際,立法、行政、司法依然罔顧民情時,卻因為釋憲制度的缺失與多數大法官的保守性格,以致大法官並未善盡「憲法維護者」的功能。尤其在九名大法官組成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仍受理七、八十個案件時,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的司法院,每年竟只受理十餘件,就工作績效而言,大法官們應該汗顏。
我國是因為法制比較健全,所以值得大法官審理的案件比較少?想也知道不可能。是因為臺灣社會比較不願興訟,聲請釋憲的案件比較少?如果瞭解釋憲實務,就知道大法官們把絕大多數案件程序駁回了。別說一般人民,連下級審法官洋洋灑灑寫了七、八十頁的法律理由而聲請釋憲時,也會被大法官以:「聲請人依其主觀之見解,泛詞指摘,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
問題的關鍵,在於大法官的人品、價值理念與學識。而以往我們大法官的選任,美其名是多元選任,其實比較接近分贓任命。除了學界、實務界出身的人數要平衡,也要注重留學國的平衡,兼顧研究公法、民法與刑法的,更重要的則是政治正確:性別平衡。在考量這麼多因素下,人品、價值理念與學識就不再是主要關注點。以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為例,多數只見保守與威權性格,不僅很少寫出說服人的理由書,反而常以捍衛最高法院判例或駁回當事人聲請案為職志。
以湯大法官為例,他本不是馬總統的首選,是因為原先提名的某位女性被提名人發生判決的某個案件有法律適用的高度爭議,在民意譁然之下,馬總統召開記者會致歉,並改提名湯大法官才平息怒火。然而,當時馬總統也是煞有介事的指定由副總統組成「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接受各界推薦並審查後,才向馬總統提出建議人選。卻依然發生這種爭議,可見分贓任命才是問題的所在。如今,馬總統再度指示由副總統擔任召集人、成員多數相同的人組成審薦小組,如果心態不改,難保不會重蹈覆轍。
反觀違憲審查制度創始國的美國,由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終身任職,而且僅有九人,加上法律至上的法治文化,歷任總統莫不將提名大法官人選視為任期內最重要的統治行為。因此,在出現提名機會時,司法部官員、白宮幕僚即開始遍尋可能人選過往發表的文章、演講、法律文件,並實地訪談候選人及其周遭同僚後,再由總統親自接見,確保被提名人與自己的意志、價值理念接近。而這過程中,按照慣例律師協會也會協助篩選有希望的候選人,就其信譽、司法才能與司法公正方面出具評定意見。待提名確認後,總統府即積極協助被提名人拜會國會議員、準備聽證程序。
由美國的經驗顯示,提名大法官必須慎重其事,人選的人品、價值理念與學識才是考量重點,切不可將多元選任搞成分贓任命。而與其由少數寡頭審查(這些前司法院長、前大法官也有其人情包袱),莫不如多聽聽律師公會、公益團體等多元意見,集合眾人智慧,加上立法院審查會的嚴格審查,如此才能選出真正以捍衛憲法、維護人權的大法官。
※ 本文刊登於2015年3月16日蘋果日報,此為原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