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違憲法律立即失效 然後呢
2014-10-30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25號解釋,針對被宣告定期失效的違憲法令,於期限內,聲請釋憲者若提起非常救濟手段,即再審或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法令仍屬有效來拒絕受理。算是落實了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卻也反映出我國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依憲法第78條,大法官解釋憲法,具有拘束全國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因此,被宣告為違憲之法令,自當立即失效。只是於違憲宣告之前,若有法院曾引用此等法令為裁判依據,則人民可否於違憲宣告後,據以提起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卻無法於現行法制中找到答案。
也因此,大法官就在釋字177、185號解釋裡明確指出,針對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是可以根據違憲宣告之解釋,以來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致能彌補法律不足之處。
惟爭議並未就此結束,因大法官有時為了避免法令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即沿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作法,而採取限期失效的解釋,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措施。只是如此的緩衝期間,在聲請釋憲者據以提起非常救濟手段欲為翻案時,竟遭法院解讀為,此等違憲法令仍屬有效,故駁回聲請者的請求。
如此邏輯不通且完全忽視訴訟權保障的解釋,竟成為司法實務的主流意見,實讓人莫名所以,更讓人驚訝於法院固守常態的思維模式。
而雖然釋字第725號解釋,已經完全否定了此種見解,但仍有殘存的問題在。因非屬於聲請解釋,卻亦有適用違憲法令之其他案件,並不在得提起非常救濟手段之列。這是因,若開放所有依據違憲法令所做成判決之案件,都可提起非常救濟,就會使大法官成為第四審,司法也將難以負荷。
只是這種避免「搭順風車」的想法,恐過度強調法的安定性,卻忽略了人民權利之保障,實有商榷之餘地。更重要的是,關於大法官解釋,其效力到底如何、及於何等範疇等等,亦應於法律中為明文,若處處需要大法官解釋為補充,不僅緩不濟急,也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