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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微罪專案

台灣的平均薪資逐年成長,時至今日,已達新臺幣55,754元。但成長的背後,無法達到一般生活水平的弱勢民眾所在多有,人數亦逐年上升,但弱勢民眾多因不諳法律,或難以取得社福資源,導致弱勢民眾可能因為誤撿別人的物品,或圖溫飽而偷竊,以換取入監吃牢飯的案例層出不窮。此狀況也間接導致60歲以上的在監受刑人數不斷攀升,但這樣以讓弱勢民眾服刑的方式,不僅難以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亦已浪費司法資源。

依據司法院年報西元(下同)2020年的統計資料,我國竊盜罪案件終結數達20,878件,其中,免刑案件有49件,而免刑案件之判決理由中,提及行為人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清寒家庭或家中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家人者(下稱弱勢被告),為21件,占當年免刑案件中42%,且其中並無任何無罪案件。

而細譯前開21件免刑案件可知,法官之所以願意判處免刑之案件,不外乎為行為人竊得的物品價值甚低,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且因其弱勢處境,法官認為不適宜執行刑罰,以避免行為人因服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使其家庭狀況更為傾頹。

若同樣以「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價值甚低」(或「價值甚微」)等關鍵字(下稱微型竊盜案件),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後發現,於同年度中,全國有多達1600餘件之竊盜案件,其中被告為弱勢行為人者,更達為173件,占全年微型竊盜案件約10%,但其中獲得免刑待遇的弱勢行為人,僅占其中21件(12%),反之,仍有88%之弱勢行為人,需以社會勞動或入監服刑或社會勞動的方式,為其行為負責。

然而,使弱勢行為人入獄,顯然無助於根本性解決其犯罪原因,亦可能使被告處境更加惡化,法院及地檢署要如何面對弱勢被告的處境,並在目前法規範架構下,以具實益的方式協助被告,或應修改免刑或緩起訴的條件,使規定更具可行性,尚須各界一同集思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