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當法官?法官,還是鑑識專家?
2016-8-22
以一個基層事實審法官的立場,法官對鑑識科學有什麼看法和期待呢?坦白說,我覺得問題出在「法官不懂,但法官需要作出判斷和結論」。
我曾經在一個對高中公民老師的演講中提到,科學證據其實頗受法官們歡迎,因為可信的科學證據大大減少法官「斟酌案情」、「勾稽證據」過程中死掉的腦細胞。不過,科學證據不是一張可以直接跟你講事實在哪裡的道路指示牌。證據需要解讀,大部分的證據都存在主觀的因素,例如測謊的判讀(有專家認為這是偽證據)、指紋特徵吻合的判讀、鞋印吻合的判讀。因此,科學證據是可能存在錯誤的。
如果要形容法官對鑑識證據的一般性見解,我會用「照單全收」這四個字來形容。原因無他,因為法官不懂,但法官需要判斷。但是,我常覺得在某些個案,不是我在當法官,而是鑑識人員在當法官。那麼,如何避免讓鑑識人員扮演法官?
我相信,應該沒有法官敢完全肯定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會冤枉無辜的人。所以無論是法官自己當實質的法官,還是鑑識人員當實質的法官,共同的風險就是錯誤的判斷。
目前在台灣,具有刑事鑑識能力的單位幾乎都是行政機關,或者說偵查機關。我個人認為這是個問題。理論上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但起訴的事實中,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和被告之間可能對一部分或全部的事實存有爭執。這種爭執如果可以請專家用鑑定的方法釐清,法院就會囑託專家來鑑定。可是後來法官們發現,幾乎大部分刑事鑑識的專家都在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憲兵司令部。雖然這很正常,因為他們為了找出犯罪的人,所以需要鑑識單位。但在審判時,就會變成「國家的公務員用鑑定來證明國家起訴的被告是壞人」。法官需要有另一批專家,在學術單位也好、在民間公司也好,他們必須能夠在審判上檢視那些人的鑑識結果,或者提供辯護人具備專業水準的詰問建議。
此外,建構在行政部門鑑識人員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上命下從。我曾聽過,有實際解剖的法醫和有權核定發文的法醫意見不同,結果解剖報告的意見竟然不是在鑑定人結文上簽名法醫的意見,而是他長官的意見。如果這是真的,我認為非常糟糕,我一直認為鑑識是一門科學,而鑑識人員是科學家,但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科學準則。
很多年之前,我所屬的合議庭曾經審理過一個很有名的案子,法官當初叫「杜氏父子案」,後來那位爸爸在確定前癌末去世,只剩下兄弟二人,所以社運及學界人士取名為「杜氏兄弟案」。這個案子很經典,因為這是台灣唯一的一件一審判無罪,歷次二審均判死刑的案子。而一、二審判決,都引用了台灣一位很有名的鑑定人——翁景惠的專家意見。可是,同一位專家來法院作證兩次,他經過交互詰問的鑑定意見竟然分別被無罪判決和死刑判決所引用。因為全部的鑑識證據都來自大陸,而大陸不接受台灣的鑑識人員、檢察官或法官過去驗證他們的鑑定結果,於是檢察官在一審審理時想了一個辦法,就是請台灣的專家先行研讀大陸的鑑識報告,然後讓這位專家來法院提出「鑑定大陸鑑識報告是否符合鑑識常規及是否可信」的報告。翁景惠先生在當時應該是台灣最頂尖的專家,所以當然是請他來。第一次他來作證時,完全配合檢察官的演出,給了法院大部分肯定的專業意見,但謹慎地表達出部分憂慮和「不滿意」,這部分的證言就是死刑判決的主軸。後來合議庭感受到了剛才所講的憂慮和不滿意之後,依職權再次請他來作證一次,經過提問,他強調鑑識科學必須要有合格的實驗室,以及有遵守職務倫理(科學倫理)的專業人員,做出來的鑑定結果才會可信。他還提到,台灣過往曾經歷過「鑑識部門(被要求)配合偵查部門」不正確年代,而大陸地區是否曾經有過相同的情形?是否已經進步到跨越這種情形?他都不知道。地院合議庭的三個法官,應該都是受到他的影響而作出不能嚴格證明的判斷,並且在判決書中引述了翁景惠的部分憂慮和不滿意。
如果一個專家到法院提出的專業評估,竟然分別被據為無罪和有罪的判決理由,各位會不會覺得很可怕?而且判決有罪的,竟然是沒有親自聽聞翁景惠專家意見的上級審!
從那個案子起,我就知道鑑識意見是主觀的,並且可能發生錯誤。
在我擔任候補法官第三年的時候,有一位同期的死黨成天想東想西。她怕施用毒品的尿液檢驗的過程中貼錯名字、尿液被污染、被別人所害,以致於報告出錯害她冤枉被告。我和另一位死黨天天笑她是神經病,說她想這麼多根本沒辦法辦案,結果她真的不碰刑事了。十幾年過去之後,我才瞭解是我草包,她的憂慮是可能存在的……。
在此,我列出自己曾經親歷、或有具體事實的案例,而這些案例,凸顯了目前法官能力上無法排除或難以排除的鑑識錯誤風險:
我檢索到上面的江國慶、陳龍綺案時,心裡實在覺得很恐怖。因為我根本不知道檢驗精斑要用哪種藥水?乙丙兩個人的體液組合後會為何會出現甲的DNA型別?換句話說,法官連「發現問題」的能力都沒有,怎麼會有能力判斷鑑定的結果是不是正確?我想應該是與鑑定人有相同水準的科學家才有能力。但是我連要去哪裡找這種科學家都不知道,我只知道前面講的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憲兵司令部裡面的專家,此外就是未必會答應協助並且願意來法庭接受詰問的大學教授。但發生那些錯誤就是我所知道的機關裡的專家,遇到這種情形,法官怎麼辦?被告怎麼辦?辯護人怎麼辦?
我唯一想得到的方式就是「檢驗的可能性」,唯有如此,才能讓鑑定人站穩科學家的位置,或至少往此移動。
我認為應該有要有以下的改變:
就審判和法律學以外的科學,法官是完完全全的門外漢。頂多也只能依據有限的邏輯推理,很粗淺地評估。我之前一直納悶,最高法院關於那個測謊有證據能力的N要件是怎麼得來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又不是專家,他怎麼有能力寫出那些「看起來很有專業學問」的要件。我猜,他們一定是請教了測謊的專家,而測謊的專家,則是提供了國外的標準,並且被最高法院採納。問題是跟最高法院法官講這套標準的人,必然是最大力宣揚測謊可信度的專家(不然他們就會變得不重要),然後法官就接受,並且廣為抄襲,遇到辯護人被告對測謊結果表示沒有證據能力時拿出來說有證據能力。
如果法官不改變,法官就只能繼續讓鑑識人員當實質的法官,而法官繼續當他們的橡皮圖章!
※ 本文原文為演講講稿,經當事人授權與司改會編輯編修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