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真正應該預防性羈押的是對暴力上癮的政府

內政部長4月30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說是逮捕了至少十位所謂霸占重要交通幹道,阻撓立委進出的民眾;並聲稱日後要對首謀、累犯或激進者送檢察官採取預防性羈押。法務部長配合著說,不要忽略政府執法的決心;一堆全是「代理」的檢察總長、高檢署檢察長,不知道是否為了獲部長青睞真除或高升,也趕緊配合著找警察開會,宣示動用強制處分權(就是羈押啦)的決心。

在這之前也才一天,法務部長批了執行死刑令,殺了五個人。她還敢說是在請休假心情比較平靜的時候批的,但卻忘了當天如果有再審、非常上訴或聲請釋憲不能執行死刑的公文通知來,不在辦公室的她可是收不到的。果不期然,執行當日真有死刑犯劉炎國聲請非常上訴。怎麼辦?部長剛好就是「欽點」了這位。於是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都還沒有就任的最高檢察署,在代理檢察長林偕得的決定下(誰知道還有無部長指示),只花一個小時就在下午五點將律師寫的上萬字聲請書駁回。不為甚麼,因為當天六點一定要殺了這個人。

殺人就是權力的春藥。決定人民的死生,正是統治權力的最高展現。

在權力交接的空窗期不能作出重大決定,這是每個握有權力者都應有的憲政常識。如果剝奪人命不是重大決定,還有甚麼是?明明不到一個月的檢察總長交接期間,前任總長又是因為犯罪被判刑而下台,更不適合處理人民的刑案冤屈。結果法務部長非要在這個最高檢察署家裏沒大人的時候,早先是對學運案件干涉檢察官偵查權,說三道四;這次更是架空最高檢察署審核人命的程序,在沒有(適任)總長審閱死刑犯卷宗的情形下,聲稱以虔誠佛教徒之姿,一次殺掉五個死刑犯。這不是最高境界的程序恣意,還有甚麼是呢?

更離譜的來了。行政院長5月2日在立院接受質詢時說,檢察官的預防性羈押就是針為蔡丁貴等少數帶頭者而來。殊不論江院長如何確定民眾是聽蔡丁貴先生的;或其實是自發性的集會,這可是受到釋字718號解釋保障的臨時性集會。即使是跑到路中央肉身擋車的零星民眾,都難以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就算檢警受到羅部長的「指示」要亂凹本條罪名,它也不是可以適用預防性羈押的法定罪名。

從323政院的血腥鎮壓開始,國人歷經411、427、428的幾次警察鎮暴,水注、木棍、盾牌早習以為常,民眾能做的也只有反抗。卡缪說的:「我反抗,故我們存在」。隨著425、429民眾包圍立院的反抗作為,5月2日立院開會當日,為了保護江院長(我想不會是王院長)竟然連反恐部隊都進駐立院四週了?!更別說只在網路上轉個「捷運或忠孝東路走九遍」的黑色玩笑話,警察立即可以從台北到嘉義逮捕人,這又犯了甚麼罪?

這個國家對於暴力根本已經上癮!而且不惜違法也要「恐嚇」人民:不知道罪名的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罪名的預防性羈押都可以。更可怕的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也要殺人?

妨害自由罪與恐嚇罪可都是預防性羈押的法定罪名,若再將一次犯下五個殺人既遂罪的法務部長行為,比照過年期間檢察官與高等法院法官們聯手,就是想以殺人未遂罪名預防性羈押駕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的類推法邏輯,這樣下去有再犯(反覆實施)這些犯罪之虞的不是起而反抗的人民,而是這個對暴力已經上癮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