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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招募|蘇案未完:民事更二審開庭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於1991年被控殺人,歷經21年冤獄煎熬,終於在2012年獲判無罪確定。然而,無罪確定至今已近13年,他們與家人仍在民事求償訴訟中流浪法庭,至今已進入第35年。

2025年8月21日,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第二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庭的發回意旨,仍在被刑求的自白中打轉,且對於科學證據作成的標準與檢驗的方式極其寬鬆、草率。司法仍未能及早止損因本案冤錯所重重受影響的冤案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人生。

歡迎關心本案的朋友一同到庭見證,陪蘇建和等人繼續走向黎明。

下次開庭
2026 年 9 月 7 日(一) 10:10
程序 更二審第3次準備程序
地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第10法庭(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3號)
案號 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5號
集合時間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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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於前次開庭裁示本案不公開審理,本會已依《法院組織法》第87條,向法院聲請為無妨礙不公開之人入庭旁聽,但法院迄今仍未回覆。本會無法確保當日一定能入庭旁聽,但庭後將邀請本案義務律師於法庭外分享可以公開之資訊,歡迎踴躍參與。

聯絡人:張樺哲|個案行動部主任|[email protected]|02-2523-1178

民事大事記

日期 裁判 結果
2019-02-16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重上字第 719 號 上訴駁回(被告勝訴)
2020-08-26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437 號 撤銷判決,第一次對被告不利發回
2024-10-3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54 號 上訴駁回(被告勝訴)
2025-08-21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88 號 第二次撤銷判決
2025 迄今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95 號 持續審理中

刑事已經無罪確定,為什麼民事還要一次又一次的審理?

一、證明的門檻
刑事訴訟
  • 國家追究犯罪。
  • 由檢察官負責調查事實、蒐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 法官幾乎要 95% 確信被告有罪,才會判有罪。
民事訴訟
  • 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當事人進行主義)。
  • 沒有檢察官,由原告自己提出證據。
  • 略低於刑事案件,法官若覺得其中一方的說法約有 80%、90% 的可能性,就足夠。
二、刑求得來的自白
刑事訴訟
  • 以刑求等不正訊問方式取得的自白,不能被當作有罪認定的證據。
民事訴訟
  • 沒有類似的規定。
  • 那份刑求得來的自白,法律並沒有直接明文禁止在法庭上提出,但法院仍得斟酌其戕害人權的程度,將之排除使用。
  • 法官可能會把它和所有事證放在一起判斷。

*本會認為,不正訊問取得的自白,應當然排除。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爭點是什麼?

疑點一:刑求取得的自白,具有可信度?
最高法院說
  • 5 個人的自白,對犯案時間、由誰把風、各人拿什麼刀、怎麼砍殺等重要細節,說法大致一致。
  • 彼此之間沒有恩怨,不會故意攀咬;說法反覆或對不上的地方也都有解釋。
  • 既然自白大致吻合,高等法院為什麼不相信?
本會回應
  • 這些供詞一開始各說各話,凶器的種類與來源、各人持用何種凶器、贓物怎麼分、事後如何處理,全都不一樣。
  • 是在偵訊過程中才逐漸趨於一致,在當年的偵訊環境下,這是刑求取得自白的典型結果。
  •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來的刑事再審判決,都認定刑求存在。
  • 最高法院是在用刑求取得的自白,質疑眾多科學證據做成的判斷。
疑點二:被排除的科學證據
最高法院說
  • 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中央警察大學兩度發函肯定「符合科學方法」。
  • 推算出的凶器種類有菜刀、開山刀、水果刀,正好和被告的自白吻合。
  • 高等法院只憑幾位沒有親自參與鑑定的證人說法,就認定這份鑑定不能用,不符合證據法則。
本會回應
  • 判斷一份鑑定能不能採信,靠的是方法是否嚴謹,不是「有多少人這樣說」,不能用人數的堆疊去推翻科學。
  • 李昌鈺博士從血跡分布、傷口型態做成結論:現場空間狹小,不可能多人同時行兇;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等專家,也在法庭上肯認這份報告具科學性(更一審 111.4.15 準備程序筆錄)。
  • 30 年過去、鑑識科學大幅進步,最高法院仍把與自白相符的舊鑑定,放在客觀科學證據之上。

歷次庭期

2020 年 8 月 26 日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後,歷次庭期如下。

日期 時間 法庭 程序
更二審 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5號
2026-04-27(一) 09:50 第10法庭 第二次準備程序
開庭資訊

法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第1項裁定本件不公開審理,律師團當庭主張本件係民事案件不應適用,至少殺人部分應公開審理。

  1. 審理是否公開:法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第1項裁定不公開。律師團:本件為民事案件不應適用;侵權主張可區分性侵與殺人兩部分,至少殺人部分應公開審理;不公開裁示若有違法違憲疑慮,將構成程序瑕疵,影響審判公平。
2025-12-22(一) 09:30 第10法庭 第一次準備程序
開庭資訊

王文忠否認在場把風並主張自白係遭不正訊問所得,兩造就法醫研究所鑑定方法可否採納、是否傳喚王文忠攻防。

  1. 審理是否公開:法官認為本次開庭重點在於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中有關「殺人」的部分,裁定本件公開審理。
  2. 法官問: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能否僅因「鑑定方法與系爭論文實驗方法不同」即認定不可採納?
更一審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
2024-11-01(五) 16:00 第一法庭 更一審宣判,上訴駁回
2024-06-18(二) 16:00 第一法庭 更一審言詞辯論
2024-04-01(一) 16:30 第一法庭 第七次民事準備程序
2023-09-18(一) 16:00 第一法庭 第六次民事準備程序
2022-11-07(一) 16:00 第一法庭 第五次民事準備程序
2022-04-15(五) 10:00 第一法庭 就李昌鈺現場重建鑑定報告傳喚審查鑑定人李俊億教授
2021-12-03(五) 11:00 第一法庭 第二次民事準備程序
2020-12-07(一) 16:00 第一法庭 更一審第一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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