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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沒事?

台北地檢署在4月24日偵結捷運新店機廠開發案(「美河市弊案」),依貪污圖利等罪,起訴前北市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及課長王銘藏。儘管如此,輿論質疑2012年遭彈劾的前工程局長常歧德,以及在監察院調查報告中認定的關鍵人物前副市長林崇一,北檢隻字未提,令人好奇。

北檢似乎已經「偵結」本案,起訴中低階的公務員高嘉濃及課長王銘藏,對其他可能涉案的高階公務員的辦理情形,沒有多餘的交代。曾經偵查與否,只有兩種可能性:有進行,也已經結案或還在進行中;或者,連調查都沒有調查。

程序面說清楚講明白

如果是前者,其他人是否已受簽結或不起訴處分?北檢沒有說明。如果是後者,北檢似乎也應該說明,為什連開啟調查的程序都沒有必要?畢竟,常歧德已被彈劾,林崇一曾被提起彈劾兩次,監察院下過如此的重手,檢察機關倘若查都沒有查一下,應該是有一些特殊的緣故吧?難道不應該稍作解釋一下?

以上這些都還只是程序面向的問題,完全不牽涉案件與偵辦的內容,倘北檢連這些問題都懶得說明,若被質疑成黑箱作業,好像也是咎由自取。

實質面亦受質疑

就實質內容而言,既然已認定下級涉嫌圖利,依據檢察官向來的「實務作法」,負責審核之上級長官,一定會「順便」調查一下,而就算上級或負責人只有形式審查的權限,被「一併起訴,交由法院判斷」,也不在少數。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的部分一併注意」,固然是件美事,人民更期待,標準要一致便是!

實則,對於如此重大的社會矚目案件,北檢是否應該考量公布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讓社會公評並昭公信?如果北檢考量之後,不願意公布本案,那麼,有時公布、有時不公布,所持的標準又是如何?

北檢發言人的答覆不痛不癢,說:「起訴後由法院審查、不起訴會依職權提出再議由高檢署審核」,一副「好官我自為之」的態度,彷彿北檢只需向上級或法院負責?言下之意,難道是指沒有向社會與外界交待的必要?這樣,檢察官還算是公益的代表人嗎?

「檢察一體」,誰該負責?

在現行慣例下,起訴與否,書狀都是由承辦檢察官具名負責。據媒體報導,承辦本案乃是陳韻如檢察官,料想起訴書上亦已具名負責。只是,我們好奇,面對如此重大的弊案,是否有其他檢察官協同辦案、或是檢察長的介入指揮?書類上並沒有顯名,外界無從得知。

《法官法》第92條第2項明文:「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長依據上開的「檢察一體」原則,只要是以書面並附具理由為之,依法當然是可以介入、指揮,亦可派遣其他檢察官,一併協同辦案。

於是,我們要問,本案中檢察長是否曾運用「檢察一體」、介入偵辦過程?倘若為否,日後若有「濫權不起訴」的責任,當然是由陳韻如檢察官自己依法負責。但倘若為是,又究竟應該是哪一個人要負最終的責任呢?

據說承辦的陳韻如檢察官,在起訴書末極力呼籲,北市應該對建設公司日盛生,提出鉅額的民事訴訟求償,顯然也認為北市府實在是「虧大了」。數十億、百億的誘人利益,映照著刑事究責的虛弱,「美河市」沒事,國家似乎註定繼續發生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