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回應法務部「檢察官輪調制度」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林永頌律師表示,司法改革分為訴訟制度及人事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通常較為困難,但也可以看出首長是否有改革的決心,然而從本次公布的「輪調制度要點」,便可看出法務部長邱太三完全欠缺改革的決心。法務部本次公布的方案,將二審檢察官區分為新舊二審檢察官,而舊二審檢察官完全不用輪調,只有公布後升任二審的檢察官要參與輪調,是非常不合理的,若邱太三部長不在一個月內不更改輪調方案,便是漠視基層檢察官意見、背棄承諾,更是視總統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為無物,欠缺改革的決心。

林俊宏律師表示,現今的司法訴訟實務,刑事案件從地方法院上訴至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蒞庭檢察官未攜帶卷宗出庭,可說是時有所聞,此外更有當庭向法官借卷宗者,可見檢察體系中,勞逸不均之情形已成為相當嚴重的問題,然而法務部長不但不積極改革,還提出完全無法解決問題的「輪調制度要點」,可說完全欠缺改革的決心。

孫一信主任表示,輪調制度是去年國是會議第三組在減輕法官、檢察官工作量的討論中納入,當時獲得全體出席委員的認同,並做成「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的機制。」的決議,其中邱太三部長亦表贊成。但本次法務部公布之要點,明顯已經違反前述決議的精神,不但無法減輕基層檢察官的壓力,此種「不溯及既往」的改革,實造成檢察體系的紊亂,製造新的問題。

現行檢察體制,由於升遷制度的規劃不當、地檢署與高檢署的工作量不成正比、檢察一體的監督機制不夠透明及檢察官評鑑機制失靈,無法讓檢察官對內、對外權責相符,也提供政治力介入的空間。法務部本次公布的要點,凸顯了法務部欠缺改革檢察人事的決心,人事不公正,檢察權就不可能公正,若司改國是會議中,具有如此高度共識的決議都執行成這樣,我國的司法改革還有希望嗎?

日前法務部公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規定從107年度起,從一審調任二審的檢察官在三年任期屆滿後須輪調回一審。而現任的二審檢察官則依個人意願回任一審,不具強制性。此要點遭基層檢察官嚴厲批評為「確立萬年二審」。民間司改會今日(4/16)召開記者會,對法務部欠缺改革決心表示遺憾,同時對改革提出建議。

倡議輪調制度者,主要訴求在於打破「升官圖」,排除關說或政治力介入檢察官職權的行使,消滅藉由操弄人事影響個案的可能性,更避免檢察官在升官文化下搶辦大案、違反偵查不公開、濫權追訴等弊端。然而,「一二審輪調機制」或許稍微降低升官的影響,但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只要「升主任檢察官、上到二審」的機制未改變,便無法真正打破「升官圖」,無益於檢察體制的改革。

為此,民間司改會於2016提出「檢察署組織法」草案,如下主張才能根本解決「升主任、升二審」的升官文化,並讓權責相符。

  1. 落實組織精簡,將檢察署由三級改為二級

    草案明定檢察總署為檢察體系之最高機關,僅分為檢察總署及區域檢察署二級,汰除目前功能不彰之高等檢察署(如該署檢察官在二審到庭實行公訴時,並無完整的卷證,而有「無卷蒞庭」之譏;遇有社會矚目案件,於當事人提起上訴時,仍須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到庭協助等問題)。

  2. 偵查、公訴合一,以達權責相符

    現行檢察體制採偵查、公訴分離制,偵查檢察官起訴後,交由公訴檢察官到庭論辯,舉證犯罪事實。公訴檢察官要透過重覆的閱卷以瞭解案情,實為人力資源的浪費。且偵查檢察官於提起公訴後,對該案件結果不用負責,甚至為了績效管考,有濫行上訴的問題,實有違權責相符及刑事人權保障之理念。因此草案明定偵查與公訴採職權合一,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達到權責相符

  3. 廢除主任檢察官,改採「資深檢察官制」

    過多的官職,容易讓檢察官行使職權時,追求辦大案,過度熱衷權位的競逐。現行的主任檢察官享有職位尊崇、辦案量少等制度誘因,且有權無責,干涉辦案的疑慮不斷。為破除升官的迷思,並落實課責機制,草案廢除主任檢察官的設置,改採「資深檢察官」制度。凡實任檢察官本俸達十三級,並於五年內職務評等均為良好者,為資深檢察官,負責經驗傳承與主持協同辦案。此外,檢察官分組辦事,將以資深檢察官為組長,監督各該組事務。而為確保適才適所及課責機制,草案也明定各組組長之選任、組員之配置等,皆應由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

  4. 適當平衡法務部部長人事權,以落實責任政治

    法務部長雖不得就個別案件進行指揮監督,但對於檢察首長的人事任命,應賦予相當的權限,以落實責任政治。但為了避免政治力藉由部長對於人事權的操控,以影響、干涉檢察官公正中立辦案的憾事再度發生,對部長的人事權建立平衡機制。包括檢察總長有參與決定的權限,同時全體檢察官也有表示意見的機制。在檢察人事方面,初任檢察長者,應由全國檢察官票選職缺三倍之人選,經檢察總長挑選職缺兩倍之人選後,交付法務部部長圈選,其後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同意。

去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做出推動檢察體系「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的決議後,基層檢察官積極彙整意見,就輪調年限、參與輪調的檢察官範圍、順序、人數、回任標準及獎勵配套提出五種具體方案並舉辦票選。在全國1,100多名檢察官中,有461人參與投票,更有456人贊成實施「輪調制度」(參附件1)。

法務部長邱太三雖親口承諾將參考投票結果,但甫公布的輪調要點卻選擇在贊成改革的456票中,僅獲得11票的方案。該方案讓現任二審檢察官採取「自願輪調」制讓現任有經驗的二審檢察官完全不需要參與輪調,經驗傳承根本淪為空談,更遑論打破既有的升官圖。法務部長無心改革,對人民最期待的人事制度,竟提出無效方案,企圖交差了事。

本會呼籲法務部應撤回日前公布之「輪調要點」,以檢察體系扁平化、落實偵訴合一及打破「升官圖」為方向提出具有實效的改革方案。同時期待立法院制訂「檢察署組織法」,打造優質的檢察體系。如此才能真正回應民眾與基層檢察官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附件

  1. 一二審輪調制度
  2. 司改會議第三組委員孫一信秘書長(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發言
  3. 民間版「檢察署組織法」草案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林俊宏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
孫一信主任/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委員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執行長 02-25231178

司改會議第三組委員孫一信秘書長(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發言

  1. 法務部公布的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引起引起許多討論。
  2. 輪調制度是去年3月22日第三組第三次會議在討論法官和檢察官多元晉用及監督的議題項下,在減輕法官、檢察官工作量的議題討論中納入,那次討論還包括增加法官、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施;減少法官檢察官工作量;簡化書類等議題。
  3. 決議是長這樣「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的機制。」當時這個案子贊成有17票(連邱太三部長、陳瑞仁檢察官都贊成)。
  4. 針對這次公布要點區分為新任強制和現任依個人意願回一審的爭議,我要說這樣的改革明顯已經違反司法改革國會會議第三組1060322通過結論的精神。這個要點不僅無法減輕基層檢察官的壓力,這種「不溯及既往」的改革,更加引起基層檢察官的反彈以及檢察體制的紊亂,而製造新的問題。基層檢察官的心聲是這樣「原本的油水分離已經夠糟了,現在要讓油從液體再昇華成為固體嗎?」
  5. 我要很嚴肅地說:「人事不公正,檢察權就不可能公正」
  6. 去年司改國會會議第三組最大的爭議就是檢察官身分定位的問題,如果說堅持檢察官為司法官,目的是為了保障檢察獨立,台灣現行檢察制度很不幸地提供了一個反例。
  7. 現行體制所顯現出來的是,由於檢察人事之升遷制度的規劃不當,地檢署的工作量與高檢署的工作量不成正比,檢察一體的監督機制不夠透明,與檢察官評鑑監督機制發揮不了效果,無法讓檢察官對內、對外權責相符,政治力一樣可以長驅直入,不管檢察官自稱什麼,也不管主流通說主張什麼。因為人事、監督等體制的不當或無效,早就提供了政治力介入的結構。
  8. 今天的輪調實施要點,在在凸顯法務部反改革的決心,相當令人失望。
  9. 雖然立檢察官法和檢察署組織法在第三組沒有取得共識,委員們仍對於檢察體系的改革方向做出許多貢獻,但如果連有共識的決議都執行成這樣。我國的司法改革還有希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