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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芬」錯了嗎?菜市場名冤背「濫訴」黑鍋!

淑芬小姐在2015年間向新北地檢署提起妨害自由案件的刑事告訴,檢察官偵辦後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O淑芬確有曾多次(約140件)向他人提告的告訴紀錄」,認定淑芬小姐有濫告的情形,以此作為被告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之一。
據了解,檢察官疑是在內部「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只有鍵入淑芬小姐姓名,在沒有進一步確認其他個資(例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的情況下,就將系統內所有同名的告訴人提出共約140件告訴案件,統統算到淑芬小姐頭上。
淑芬小姐四處陳情,但地檢署仍拒絕更正,更造成台南地檢署偵辦淑芬小姐另一案時,持續引用此錯誤處分書,甚至還將陌生人的案件資料寄給淑芬小姐。民間司改會今日(17日)偕同淑芬小姐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呼籲相關地檢署應主動更正錯誤的不起訴處分書,同時訴請監委調查本案相關人員及法務部內部查詢系統的缺失。

記者會會後更新回應(12:00)

本會召開記者會後,新北地檢署回應媒體「有關淑芬提告事宜有誤載部分,經查證後,已更正並重新送達,不起訴結果不因更正受影響;更正後的書類也上傳法務部書類查詢系統(只供內部查詢),上傳後,各地檢署查詢到該案書類,均已更正。」其所指已經更正並重新送達部分,係指「只因『菜市場名』,收到同名同姓陌生人的不起訴處分書」這一件,本會今天新聞稿也已經說明。

但本會記者會所提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記載:「...O淑芬確有曾多次(約140件)向他人提告的告訴紀錄」部分,新北地檢署公文係回應:「陳情人不服偵查結果,應循適法途徑如聲請再議救濟,方為正辦,附此敘明。是以,本件無從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並重為送達,附此敘明。」新北地檢署是拒絕更正的,且至今仍沒有更正,本會特予澄清。

新北地檢署誤植淑芬小姐告訴紀錄,還拒絕更正

淑芬小姐及民間司改會曾針對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中誤指她提出140件告訴部分,向法務部、新北地檢署等單位陳情。但這些官方單位卻回應表示:「該系統(法務部刑事智慧查詢系統)有關告訴人查詢部分,係以輸入告訴人姓名之方式查詢,並無以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功能。是以,告訴人簡表資料雖有相同姓名告訴人同列之可能,然此乃系統原始設定模式,並非檢察官故意所致。」、「本件以姓名鍵入法務部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其告訴人簡表,除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並無以告訴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可供檢察官進一步確認之情形。」,拒絕就不起訴書錯誤部分進行更正。
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也被誤導,對外稱淑芬小姐是一位「濫告的人」,造成淑芬小姐名譽受損,不堪其擾。

烏龍不起訴處分書持續被其他檢察官「引用」

因為新北地檢署這樣的不起訴書,造成錯誤的資訊持續在其他案件中被引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同樣以「140件告訴紀錄」為其中一個理由,在另一個案件做出不起訴處分,造成淑芬小姐持續被檢察官認定為一位「濫告的人」。

只因「菜市場名」,收到同名同姓陌生人的不起訴處分書

淑芬小姐在得到兩個錯誤的不起訴處分後,某天竟然又收到一份新北地檢署發出,與她同名同姓,但與自己完全無關的不起訴處分書。只因為有「菜市場名」,淑芬小姐的個人資料被迫暴露給完全不認識的其他案件被告,新北地檢雖後來更正不起訴書並重新送達,但檢察機關因告訴人姓名相同而張冠李戴的情形已經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不勝其擾!

法務部應改善系統的缺失,避免損害民眾權益

關於民間司改會建議改善告訴人查詢系統資料的問題,法務部回文表示:「有關建議改善『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之告訴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非屬必要輸入之欄位,實務上登打比例相當低,為免造成檢察官參考之資訊有缺漏,本部業轉知所屬應妥適使用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告訴人查詢作業所查得資料,並進行查證,以避免因相同情事發生,影響當事人權益。」。告訴人查詢系統設計如有法務部所述的缺漏,而無法做到正確特定告訴人身分時,除了個別檢察官辦案時應仔細查證外,法務部更應積極改善系統缺失,否則淑芬小姐的遭遇恐怕就不會是第一例,而這對人民造成名譽及權益的無法回復的影響。

我們呼籲新北地檢署應查明並更正不起訴處分書中錯誤的部分,避免繼續遭其他檢察官引用。我們也訴請監委調查法務部內部「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的缺失,促使法務部改善內部系統的運作,以避免因同名同姓導致的資料誤植再次侵害人民的權益。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施泓成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評鑑組召集人
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
陳昱廷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盈嘉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