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台灣司法應受民主政治的監督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王金壽(44:34)

很高興今天有此機會和大家分享對此意見之看法。今天的與談分為三部份,首先是對此份報告的看法,其次是民間司改會的角色,最後談整體台灣社會對法官、檢察官評鑑的看法。

這份報告整體而言很完整,唯一沒有提到的是評鑑制度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實際影響。如單從數據來看,會覺得檢察官、法官行為良好,因為送來評鑑的數據非常少,然而評鑑制度的效果不應該只看懲戒的數量,要看的是評鑑制度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實際影響,例如法官因為評鑑而修正自己對於人民的語氣,故這個制度可能是有效果的,只是沒有在這份報告中呈現出來。

再者,這個報告不應該由民間司改會來做,應該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來做,因為這是制度性問題,此制度已經運作五年,到底制度未來要如何發展官方應有作為,且許多內部資料官方不提供民間不容易得知。有點遺憾的是這份報告不是由官方做。

另一個問題是牽涉到,民間司改會的角色定位,目前司改會的角色有點尷尬,是要「監督」或是「篩案」?這是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可能的做法像是全部退出,以民間角度監督要求官方做出一套完整運作的制度,以避免利益衝突,但是現在司改會自己有參與有受案,有盟友或成員進入檢評會、法評會擔任成員,司改會很難對評鑑制度的失敗或效果不彰卸責,故以司改會的運動策略而言,建議不要實際參與制度運作,應該從民間角色做監督,退出評鑑制度的運作會較佳。

第三,要談論整體台灣社會對法官檢察官評鑑的看法,台灣所有的法官、檢察官、學者或律師公會每個人都不想被監督或評鑑,但我們在民主政治裡面,任何一個權力來源都應該受到監督,而目前台灣的問題在於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對民主政治都不信任,這使得他們過度自信認為自己代表人民、要替天行道。然而,誰能代表人民?法官、檢察官對於律師有時會批評其為何可以代表人民,包含這份報告也是。我們都認為我們較為貼近人民可以代表人民,這個是有點扭曲民主政治的運作。如果是在台灣戒嚴時期或者民主還沒有那麼上軌道時,此論點勉強可說的過去,然而台灣目前已經民主化約三十年,雖然現在民主政治還有缺失,但不可能完全不理台灣民主政治的運作,包含現有的總統府、立法院或行政院有很多缺失,但我們不能完全不理會它的運作。這個問題來了,為何台灣現在法官、檢察官到律師一樣,為何可以不受民主政治的監督?在於其潛意識中仍有包青天的想法,自稱人民代表民間。這是一個最基本心態的問題。

而就我個人而言,對於整個評鑑制度感到不滿,第一點,我和大多數的人意見不同,我認為台灣司法目前已經過於獨立,以日本和韓國為例,其司法信賴度遠高於我們、無終身職、法官人事權一部分由民主政治部門決定,例如:韓國最高法院法官須經國會同意。但台灣法官檢察官為終身職,人事權由內部機制運作,民主政治無法過問,然而我們的法官、檢察官的素質真的好到可以不用受到民主政治的監督?故我認為法官檢察官不應該是終身職,法官、檢察官應該全面且固定期限評鑑,可能三年或十年,制度要如何設計可以再思考。第二點,我認為這套制度沒有達到其預期的目的,目前只能評鑑到法官講話衝的,以自己到台南高分院的法庭觀察,十個刑庭裡面只有一個法庭會在一開始對被告、證人講基本權利,其他的沒有,看起來是很客氣,但對於被告證人的基本權利沒有說明,然而這部分對於當事人是很重要的。此外,檢察長、公訴檢察官對於案件也有相當的影響。但在這裡都沒有被處理到。

第三、目前法官、檢察官等權責不清,到底一個案子出問題,現有的制度只能抓到第一線的人員會被評鑑,很多有實質影響力的人無法被評鑑。要做評鑑權責必須分明,故要有一個配套,如果沒有權責分清,有再好的評鑑制度也無法讓應負責的人負責,例如一個案子要上訴,究竟是檢察長的意思或是檢察官的意思?

縱上所述,我認為現在的評鑑制度沒有達到其目的,要達成的話:第一、權責分明,第二、在民主制度下全面評鑑,第三、目前的法評會、檢評會是沒有作用的,除非有改革否則無法影響到司法層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