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應該建立獨立的評鑑機構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林振煌(1:33:53)

中華人權協會也有申請成為可移送評鑑的機構,處理流程上與報告介紹的狀況差不多,當民眾有申訴案會先由協會的秘書處受理,秘書處先篩選案件看是否符合評鑑法官、檢察官的要件,若程序上符合才會交給申訴委員會處理。但歷年來受理案件的統計表,從101到105年大概受理60件,但真正進到委員會審查的只有103年有一件,那時還請了真理大學吳景欽老師一起來參與,但結果是全票通過不付評鑑,所以到目前為止結果是零。其實情況就如司改會的報告所述,真正送評鑑的比例其實很低。

很多前輩可能會很納悶,明明評鑑案比例那麼低,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卻很高?用民間的觀點來講,人民看到的司法就像頂樓危建,高高在上,在人民的眼中是醜陋的建築。這樣講是不公平的,但這是人民心中真正的感受。但若從法律專業者來看,對司法的信任度是倒過來,可能還更高,去問問律師對法官的評價我相信沒有那麼低,如果台灣的司法真的那麼糟,那社會早就大亂了。

但這個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讓很多兢兢業業的,有在認真辦案的法官、檢察官受這些委屈?這其實牽涉到剛剛施律師講的,我自己也有這樣的經驗。法官問被告「你們有沒有委任林律師當辯護人」,結果被告回答「嘸阿,我那有委任林律師作辯護人」,法官不了解這麼簡單的一句話當事人竟然聽不懂,後來我用台語說「你是不是同意我作你的律師」,當事人才回「是,我同意林律師當我的律師」。這牽涉到法學教育的問題。

我們的法學教育是沒有根的教育,是殖民的法學教育,法律人在這個法律系統裡接受的都是國外移過來的法律觀念。這樣的檢討也不是只有我們,可以去看Max Weber,他形容當時德國的法律是「鐵籠」,所以法律用語在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包括在美國我想也是一樣。法律用語用生活的方式去表達,但又會有它特殊的、概念上的意涵,這不是沒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可以理解的,可是法律又要解決人世間的公平正義,每個人又會有自己對公平正義的想像。庶民對良好的法官、檢察官會有他的想像。當法律人用自己那套法律術語在法庭中談論時,其他人就是鴨子聽雷,這個落差就會產生。要去調和這個事情。

個案評鑑用一個案件來決定法官、檢察官的前途,這除非是很嚴重像是貪汙或關說。大部分開庭的言語不恰當,這可能是輕微的懲戒事由,我的想法跟王老師有一點像,應該要建立一個獨立的評鑑機構,進行長期而全面性的評鑑,包括律師也應該在內。假設未來法官是由律師進用的話,那律師當然也應該列入評鑑。評鑑的內容應該結合心理或社工等不同領域去設計問卷,讓這些問卷能進行人類行為模式的研究。問卷設計本身就是大學問,應該區分比如「有參與案件的律師」,我印象中以前司法院有作過,不過最近不知為何沒有收到。另外,聽說司法院也有要求法官對律師作評鑑,對於律師若要申請轉任法官作為參考。可是這基本上都是官方主導,在公信力上比較難取得人民的信任,如果能建立財團法人制的,用比較精密的,區分對律師問卷設計要怎麼問?對當事人呢?或證人?經過問卷及民意調查的專家的統計之後,若到達一定標準後就自動送去評鑑,到評鑑階段再由法律專家,包括實務的、官方的代表共同調出案子來看。若長期以來他已經達到不適任的標準,我們就將他所辦過的案子通通調出來看,要決定一位法官、檢察官的前途我們當然要慎重,被認為不好的到底是不是真的不好?一件一件來檢視。這當然耗費大量的人力、時間及金錢,但若要司法好這是無法避免的,包括律師的評鑑也是要在內。

另外在法官來源方向,我想剛有提到法學教育問題,以前楊老師上課的時候他講過一句話:「如果一個法學,連概念都不講究,那就連概念法學都不如。」學界常常批評律師、法官、檢察官,這些人都是你製造出來的,工廠製造出瑕疵品,結果說都你們的事情,是你們放超過保存期限,跟我們都沒關係,真的是這樣嗎?我覺得法學教育本身怎麼去檢討,如何在實務上加強學生對實務的認識,是很重要的事情。

那律師怎麼樣去幫助司法?我個人以前有案子跟香港的律師合作過,他跟我提過一個香港「暫委法官」。我上網查過後發現,香港暫委法官類似我們的後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已經是正式的法官。那另外一種是律師,也有律師去當法官的,等於是說這些律師以後有可能是準備去當法官的,那就一年有三個月的時間讓他擔任法官的工作,去考核說這個律師的表現如何。台大王能君老師也有跟我提到中國的制度,現在中國也在推司法改革,他們有一個制度是法官跟學者的交流,由法官去大學教書兩三年或者學者去當法官兩三年,這樣促進交流也是我們可以借鏡的方式。

而這種方式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了,我個人現在在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擔任委員,我們有十五位,裡頭百分之八十是律師(編按:此處應為口誤,正確應為百分之六十)。這個在行政機關沒有這種狀況的,沒有律師可以佔到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們的裁決書是比照法院判決的格式,這些裁決書都是公開的,各位可以到勞動部網站去看。而其餘百分之四十是學者。前幾天我碰到魏千峰律師,他是勞動法的專家,他跟我說裁決會裁決書的品質比法院判決的品質要好。假設他的評價是有道理的,我猜想第一個是因為我們在裡頭的律師都是很資深的。我們四十天要把案子結掉,包含開庭、問證人、寫調查報告出來,調查報告書寫出來就等於是裁決書了。所以說其實法律這個工作跟當醫師是一樣的,經驗其實很重要。經驗夠了,案子一進來就知道牽涉到哪些事實爭點,而這些事實爭點又牽涉到哪些法律爭點,馬上去找資料,很快就能把一個案件處理掉。

所以說怎樣讓當事人可以覺得這是一個可以信賴的制度,就像剛剛林董事長講的,人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建議法務部或司法院可以把不當勞動裁決的運作,把它當成一個實驗性法庭去看,看看這個對於以後整個司法官來源的建構有沒有可以參考的地方。

最後,像剛剛檢察官講的,希望有錯能在錯誤發生前趕快改正,簡單講人總有一天要走,最後就是良心的審判,包括律師也是一樣,我們要常常問自己,我做的案子有沒有對不起當事人,問心無愧就可以閉上眼睛了,就像楊大法官、王大法官之前引用Ehrlich的話:「除了法官的人格,正義是沒有任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