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民眾作為司法的使用者當然在乎「態度」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施泓成(1:16:08)

雖然我是台北律師公會的代表,但我澄清,我並沒有幫台北律師公會聲請過法官評鑑,但我有參與過司改會的法官評鑑請求機制。對於律師要請求法官評鑑之情形,其實對於該名律師有一定的難度,因為律師會擔心他本身未來會否因為曾經評鑑法官,而在未來有當事人跟該名受評鑑法官有牽連時,律師會遭到受評鑑法官的在裁判上做不利於律師的報復。這次主要想探討的問題是,究竟對於不好的法官、檢察官,現行究竟有沒有一些機制可以給法官一些警惕?

首先,對於司改會有無「球員兼裁判」之問題?或許會成立。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評會)似乎也不因為法評會有司改會的成員,而增加評鑑請求的成功率。而如果要徹底擺脫司改會有無「球員兼裁判」之爭議,或許適合設立一個獨立於司改會之外的評鑑請求機關,會是更好的方式。

次之,對於許多評論認為,司改會似乎都在挑剔法官的開庭態度。但是,民眾既然作為司法的主要使用者,民眾當然會在乎法官的態度,也會在乎民眾在行使權利時,會否受到法官的尊重。而在實務上,似乎法官經常會使用專業的法律術語,而讓民眾因為不理解法律術語,感到不受尊重,如此情形累積久了,恐怕會使民眾越來越不信任法律,甚至使人民尋求自力救濟。雖然,法官有時會被上法庭的當事人激怒,但是法官基於「公平、公正、獨立」的法律倫理,應該還是刻求自己的開庭態度。

第三,對於證據、舉證責任之不適當取捨,現行雖然法評會不許可作為評鑑事由。[1] 但是就法官不願採取DNA等科學鑑定的專業認定,而逕自採取相反見解時,是否仍不應做為評鑑事由?或許還有可再斟酌之餘地。

第四,對於合議庭之法官三人,究竟要否一起評鑑?要不要也去評鑑實務上甚少參與合議之陪席法官?其實司改會雖然決議不去對陪席法官做嚴苛之評鑑,但還是有建議法評會應採取有效之促使陪席法官參與之方式。這表示,司改會並非不兼顧實務審判距離公平正義之距離的。

以上是我的簡短與談。


註釋

  1. 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