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評鑑應有三振條款(逐字稿)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姜世明(1:49:27)

林董事長、各位與談的貴賓、執行長還有在場的律師同道,還有關心司法改革的前輩們大家午安,那聆聽了我們報告人和其他與談人的看法,我是有以下幾個想法。

第一個評鑑這個東西是多元含義的,像我們王老師每次都把他弄成最廣義的,所以說他包括評核、全面評核包括法官的職務評量全部通通都把他當評鑑,但是我比較採狹義的啦,所以我比較採狹義的,這會影響到你對成效的評估結果,就是這樣子,所以說全面評核是另外一回事,那他怎麼做代表另外一個議題,那我們今天談的個案評鑑是要談成效的問題。

那我在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擔任過四年的任期,基本上我覺得不是老王賣瓜,但是我覺得事實上你說他是沒成效,我覺得這個是不對的。我相信也沒有人說他沒成效,那他的成效現在繫諸於幾個因素。

第一個就是我們現在有多元的懲戒管道,多元的移送懲戒管道,就是司法院依照那種貪瀆案件、重大功績案件,是直接走內部走監察院系統,因為這樣才快啊,那這樣子會今天我們新聞報導馬上出來,哇我們的院長有在做事情,所以到了我們法評會他的案子又會變成是不會是這種大老虎的,變成是一種開庭的情形、訴訟指揮的情形。說他原因是因為這種多元懲戒移送管道,是這樣的背景因素來的,所以說不是說我們樂於辦小案,不是這樣子啦,絕對不是這樣子啦,何況是我向來不認為那個是小案,我向來認為人民的切身之痛就是被法官罵,就像是莫明其妙,我招誰惹誰,我一輩子,坦白說地方上我還是個人物誒,結果我去個法庭上被你罵個全身發抖,出來外面撞牆,然後到外面到我們榕樹下去罵三字經。我跟你講我們改善了法官的開庭態度,讓他能夠注重聽審,說真的司法改革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還更多,這是我向來的信念。

所以你知道嗎,在法評會裡面各種成員代表都有,你想想看我們開會從下午兩點開到晚上七八點,領兩千塊,你要曉得,公益事項啊。我跟他講說你拆成兩節好不好,中間休息一半然後兩個好不好,人家科技部別的地方是會注意這種細節的啊,你對我們這種專業上的服務,我們是這樣大家在付出,我的意思就是說大家很努力在犧牲付出,不是說人家都在混。

法評會大家是很認真在做事情,我必須要這樣講,我們所念茲在茲的就是要平衡審判獨立,再加上人民訴訟權益及尊嚴的確審確保,大家會覺得說怎麼不趕快多淘汰一點呢?我跟大家報告,你即使在美國1992年到現在2015年,我跟你講淘汰多少法官,淘汰420幾個法官,他們美國州法官加上聯邦法院總共多少人,總共兩萬三千人左右。這樣意思是怎樣,大概就是一年大概千分之一二左右。你只要去比對看看台灣把他去撤職解職多少人,大概也是這樣子的比例。我不是說我們這樣很好,我絕不認為我們這樣是對的,我們現在淘汰率是對的我不這樣認為。但我只是跟你講說,我們看待事情不能是依照一些沒有經過開化的、一些對法律不夠熟悉,因為台灣在法律上的法治國的一種教育不夠的。所以人民寧可去相信廟祝也不願去相信法官,法官跟你講的專業然後跟你這樣,你都懷疑法官要貪污了、法官非常不公平,廟祝跟你講說這兩個符你回去吃就可以生小孩,你小孩就會好了,你就非常相信。你也不用問他理由,他不用附理由。

我跟你講一種信賴即使包括德國也一樣,德國你說他們信賴到達百分之八九十嗎?沒有啦,一二十年前也是百分之六十九七十左右而已。他們怪誰?他們研究起來怪媒體、怪教授。你知道嗎,所以說就是教授,還有有些大家根本不食人間煙火,然後還有這些律師有敵意的,還有人民被他鼓吹的結果,結果仇視法官。你要曉得審判跟你在其他場域不一樣,審判總是有一造贏一造輸。坦白說輸的人會覺得說「哎呀法官太棒了,我認為對方有打我,結果法官判出來沒有,我出來趕快去看精神醫生,我是不是失憶了,我怎麼會有記憶的錯亂?」台灣找不到這樣子明理的當事人,我們沒有存在這種狀況嘛。所以說不能去鼓勵這種仇恨法官,這個是完全不對,這是反法治國的,坦白說這是反法治國的,沒有這樣子。包括德國他們也在處理這件事情,坦白說這是一種洗腦人民,讓人民去仇視一個國家的法官,這不對的不是這樣的。

你說我們前端要慎始,如何挑選一些好法官,這個要去做,這個請你去做你要不要,你又不要。請你們大律師去做,你不要因為錢少,那你搞什麼,到最後挑選變成三年的菜鳥律師,你說去。拜託法官隨便幹個一年,他辦的案子比你菜鳥律師辦個三年多的太多,所以你看你這個改革改半套,改革改半套你是當然沒有辦法達到結果,是不是這樣。

所以說你是真的要改全套,那變動非常大。你背後一個月要可能說給律師五十萬六十萬,是不是,一個尊嚴啊非常大的尊榮啊,然後不用那麼多法官了,就是一些重要的審判可能剩下三四百個法官就好,然後其他的可能就一些治安法官,就是一種裁量、衡平裁量….,你敢不敢嗎?要不要嗎,瞭解嗎,那這樣做大律師才會來,因為你尊嚴比大法官還多,你看你們律師願意做大法官不願意來做小法官,這個是不是,跟你講做人不要睜眼說瞎話,一定要實事求是。要專業啊,要你專業的道德啊,意思是在這裡。

你想想看,為什麼我一開始會說,第一個你沒有立場提出來,為什麼說這個「人民能不能直接來申請」,你如果要怪要怪我,因為當時我就覺得暫時還不行,很多東西我是現實考量,因為我需要有一些數據,所以你今天提出數據是好的。我是建議你們去評估啊,評估你們每年一百多件裡面有哪些你們可以馬上發現他欠缺一慣性,是顯無理由的、是一種騷擾性的。因為我當時是怕的是騷擾性的很多,事實上現在還是有。開庭的時候,當事人嗆「我要把你移送評鑑啊」,我預測也沒有說失準,事實上人民就是這種想法,有的就是這樣去恐嚇法官。這種東西是必然會產生的狀況,我那時是要去衡平那種審判獨立。

坦白說,讓司改會來做第一線不好嗎?我覺得非常好,因為非常勝任,你們在參與之後就知道比例原則啊,比例原則我覺得從你們口中說出來太完美了、太美好了,像天使的聲音啊,這太重要了,為什麼?因為我們法評會裡面念茲在茲的就是比例原則。德國他們也強調這個,你對於一個職業,沒有人推定你有罪的,沒有人在推定這個「是萬惡深淵」,這個「都是一些雞鳴狗盜之徒我就是想辦法要把你定罪」,沒有人這樣子的,哪有人對法官是這樣子的,對法官這樣子,你這個國家乾脆關門算了,這個國家還成國家嗎?法官變成是這個形象,我們竟然推定有罪,像抓小偷一樣成立一個抓小偷部隊,那像話嗎?不是的,所以我強調的是實事求是。

我們評鑑你「有過」我們就處罰你,那今天為什麼法評會裡面我們會覺得說好像你淘汰率還不夠,我是認為你要去建立一個三振條款。為什麼?因為每次移送來單一個案,甚至單一行為,所以我一直建議的兩個概念「pattern」,我們強調的是「行為模式」,強調的是倫理的懲戒,是對行為人的、是對人的、是對人格形成,對外表現的一個行為模式。

所以說你現在要做的是什麼?第一個就是三振條款,你移送來這一次這樣、下次來這樣,都是類似的這樣,三次之後除名這合乎比例。你說一次罵一下,這個案只要罵一下,你說把人家除名?我們法評會現在建立的標準,你去看看很多都是從《憲法》裡面出來的,聽審權出來的,很多都是我主筆。我就是要建立那種法官要合憲的訴訟指揮,那你自己去看看整理出來就知道,我們有用心良苦,在平衡人民的權益跟審判獨立之間。

那學者也要去看看,法評會你說沒有功效?事實上他有功效,我相信現在的法界裡面對於態度,我相信跟幾年前還是有差別,這個捫心自問還是有差別,因為在法官論壇裡面,他們法官自己也有警醒到這個很嚴重,他們都批評我們的下手很重。坦白說,比我們在掩護自己教授好太多了啦,淘汰一個教授比槍斃一個死刑犯還難,多少混吃混喝的教授根本沒有好好做研究,還在校園裡面害死後輩的學生,沒辦法提升我們整個教育,結果就影響多少後面整個國家建設跟這種民主文化的正確形成。你看法官最近行政法院還說「哎呀,你不研究沒關係還可以繼續就職」,把人家校園裡面的說,你如果沒有一定的評量我就要把你開除了,行政法院還把他撤掉,這些法官在想什麼?如果他聽到這個王教授這樣子罵我,我覺得他們應該要維持才對啊。對不對,就是大家一起提升。

有時候知難行易的地方在這裡,我為什麼要求其平衡,我的學說我都是求其平衡,一步一步走,有時候一步到位,我跟你講國家騙人的啦。每次訂一個制度後根本沒有周邊制度的配合,政府的人員不下來、經費不下來、內政行政社福什麼東西也不下來、法律系統人員也不下來,結果說這是我的政績,事實上根本沒有落實,把人家當實驗品,到最後倒霉的還是前線,我們國家就專門搞這種事情。你自己想想看你讓人民下來的話,要去算算看,你去算算看如果一百多件,我們現在十幾個人力,你去計算看看時數。你要曉得,在那邊的時候我發現最常請假就是律師代表,你想想看知易行難,有時候你這樣子講怎麼樣,你辦的精確辦得好,你辦不好把人家亂傳訊法官影響人家審判。我跟你講,法官都是玻璃心,我們台灣的法官不夠堅強,坦白說如果我們教授被傳也是非常不爽。就是說你高度位子的人,他們尊嚴心很高,你真的把他傳去什麼東西坦白說傷害非常大,所以為什麼你看後面你們剛才裡面報告才會講說,那個司法院說「哎呀他送評鑑已經夠了,就是處罰了」,意思就是這樣。因為實際狀況就是被送評鑑那很丟臉,非常丟臉,你連上廁所都要看沒有人,不然那一陣子風頭上太可怕了。

我們整個事情要實事求是,要注意到這個,要設計一個制度為什麼當時會這樣的考量,是有考慮到人力、成本的計算,那當然如果現在有一些新的想法、新的數據,就要去分析他,分析到底我們在做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勝任。

我也認為,現在目前的法評會或檢評會事實上比較像檢察官的角色,因為上去之後還有職務法庭。那我覺得給他直接懲戒權的方向我是贊成的,我也向來認為應該要這樣。那你說把職務法庭直接變成第二審,我也覺得OK,這是看怎麼設計。但是這個牽一髮動全身,你變成懲戒權的話,那就變成是不是還需要另外移送機關,像你律師被懲戒也是有移送機關問題。因為移送機關會涉及到你如果弄的太低,那你怎麼去建立再覆核制度。例如包括剛才有談的,如果說人民直接跟法官要求說要自律懲戒,可是他有的就是輕輕放過。怎麼樣讓案件能夠來到法評會?我一開始就說要來到法評會,是不是要有覆核制度?我覺得這個都是我以前文章寫過的,是可以考慮的。

另外依照現制,我是認為證明度的問題可以理解一下,例如說這個案子現在在司改會,依照現制司改會是移送單位的話,司改會我是覺得證明度應該到達「初步的蓋然性」,初步的蓋然性大概百分之三四十左右,排除那種顯然欠缺理由那種東西。移送出去之後,因為你很多卷證還沒辦法調,還是要透過我們法評會調,出去之後法評會我是認為他的起訴到達「高度蓋然性」或是「優越蓋然性」就出去。到最後職務法庭,因為他是審判機關,大概就要到達他們應該有的,比如說較高度的蓋然性。我覺得這是有差別的,你如果在這裡就直接採取自我限縮了,那當然你很多案子就推不出去,因為你證據是不夠,所以我認為制度操作上有這樣的問題。

那內部有些管道不彰,例如說像這種「法官三人移送」也很少、法官內部自律,我覺得這部分是整套要去配套。例如怎樣強化法官去檢舉律師的,就是這種開庭案件承辦不力,那律師也是要有檢舉。至少能夠有規定,律師要去檢舉,我是覺得這部分要把他強制化、強制性,然後賦予他後面的效果。這部分都要整套配起來他們才要動,不然誰要動,每個人都要做好人啊。這個每個人都有瑕疵,他覺得他玻璃屋被打破,所以這個要建立起來,你沒有檢舉,那別人檢舉成功的話,你首長也必須要負責,這整套我覺得要建立起來。

另外,我認為三振條款要建立,另外是對「行為模式」要給予法評會、檢評會擴張性的調查權,我們事實上操作已經是這樣,但是要把它明文化。例如上次我們請你們看能不能再爭取一些其他人的檢舉,或者說我們職權去調查,把它擴張,給它一個依據。我覺得這個pattern的建立跟擴張都是需要的,你說不要經過監察院,我非常贊成,那個是在浪費時間,只是讓監察院能夠繼續存在而已。

那另外,律師,我跟你講最後一個部分「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我是認為在這個時候只有一種疑慮,其他的我不認為是疑慮。律師代表來擔任法評會、檢評會的時候,是有一些疑慮,我記得早期立法的時候就有疑慮了,現在很多學者對這部分也有很大的疑慮。這個律師是法評會、檢評會的委員,現在剛好有一個案子繫屬於這個被移送的法官,結果是律師迴避,律師迴避說不審這個案子,但他還是繼續承辦那個案子。你想想看,法官看到你怕不怕,如果對方對造當事人知道這種情形,他覺得會有公平審判嗎?律師代表應該盡量推舉沒有直接上法庭的非訟律師,或者是其他已經不出庭、不掛名,或者說已經將近退休的榮譽律師了,我覺得往那個方向走,不然呈現彼此之間不平衡的競爭。你出去掛檢評會、法評會,對外面坦白說,誰知道會不會,當然現在都還是德高望重的人,誰知道會不會將來哪個小伙子,現在小伙律師那麼多,選起來你們不一定贏人家,將來出去外面招搖撞騙,對不對,事實上那個不成熟,那個部分才是我所在乎的。那個部分不謹慎處理的話將來就還是會有圖利自己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