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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制度之於司法體系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蔡博方(2:09:57)

我今日提供的意見跟發言原則上是針對司改會這份報告書,但聽了多位與談者的發言後也紀錄了一些東西,故就合在一起發言。

依此份報告書的結構,第一點也先談前面多位講者也提到的「司改會的角色」,這份報告書很大部分提到的是檢察官評鑑以及法官評鑑,但是我自己也曾參加過幾次司改會個案評鑑的討論,我認為這份報告書若能增加司改會處理案件整個流程的說明會更好,說明司改會如何處理評鑑案。例如剛剛施律師有提到人力,就我非法律人但曾參加評鑑會議的經驗,其實司改會在做評鑑的人力是很缺乏的,只能要求律師儘量來擔任、擬狀回家寫,處理評鑑案並沒有收費,這部分就會形成問題。而這個部分也能回答剛剛王老師與施律師提到的「是不是球員兼裁判」問題。我認為在組織的層次上不致於,但在個人層次上會有危險。個人層次上,就如剛剛施律師所提,若我是一位年輕律師寫了評鑑案,當其他法官知道我寫了這個案子,那就很尷尬。在組織層次上,就會必須面對要多少基礎人力才能處理評鑑案。再來則是姜老師提到的比例原則,就我觀察這是動態的拔河比賽,是張力下的結果。案件要如何處理其實繫於會議中辯論的激烈程度,而辯論的激烈程度又與會議出席的狀況有關,而這個動態的過程我認為是珍貴的,若報告書中有補充的話,應該是很有價值,也能部分釐清剛剛大家所提「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我們能進到這個層次來看,是不是有這個問題。

第二個部分是關於檢察官評鑑在實際執行上的種種困難,就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看,我會比較好奇的是,若司改會處理最後的結果是不提出或提出之後不如預期時民眾的看法,以及你們如何向民眾解釋。評鑑的「效果」不會只有處理了這個司法官了沒,對民眾而言想知道我把案件送給司改會了,最後司改會告訴我不行,民眾要如何接受?或是民眾的接受度如何?司改會在第一線接觸到民眾應該會有很多經驗和資料能整理出來,告訴大家民眾的反饋為何,這是重要的。

第三部分是關於法官評鑑,最重要的就是剛剛姜老師提到的,法評會建立了一些原則。報告書中的表格(表4-1)呈現了法院的書面文化與口頭文化的差異,判決書內容通常沒有感情、中立,但是看法官開庭的發言,發現其實法官有非常多情感、情緒在裡面。我相信法院和醫院其實是一樣的,來到這的當事人情緒通常處於比較激動的狀態,但專業人員本身的訓練必須是讓自身稍微從情緒中抽離,因此責任的分擔不能是對等的,專業人員在用詞及情緒使用上必須被課責的更高。因此,在用詞這部分,法評會建立的原則是否能再把「知識含量的不對等」考慮進去。

關於整體的評鑑制度。我任職的地方應該是台灣社會最喜歡作評鑑的地方,醫療體系與教育體系很喜歡作評鑑,在法律體系大家聽到評鑑似乎壓力很大,但在醫院每年都在評鑑,先自評,再半自評半外評,然後再外評,每年都有評鑑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每位醫師或老師通常都有建立好的檔案,要評鑑時就給電腦系統跑。

剛剛幾位與談者都提到了對評鑑的想像,如果司法體系要從他處引進評鑑制度,前面與談者提到了像是品管或會計的「抽樣評鑑」,另一種是「全面評鑑」,那這些方式適合司法制度嗎?評鑑被人最大批評的是,過度膨脹的評鑑會影響本來的工作,不宜走到這個地步,任何一個體系引進評鑑制度時都必須思考這個部分。我們成立非常好的獨立的評鑑單位,會不會壓過本來的工作,若不會那是要用抽樣的還是平常大家建立檔案,有問題時再跳出來。像學校老師平常就要將自己教學研究服務上網登記,六月時系統就會跑,如果你後5%的系統就會提醒你要輔導等等。根本不用別人來評鑑,電腦就評鑑我們了。

我們要的是什麼樣的評鑑制度?是針對通案還是個案?今天討論的是個案評鑑,但像剛剛姜老師所講,針對的是行為模式。例如一位大學老師,他在學校裡發生性平的案件,調查時會發現往往不是只對一位學生,而是對許多學生,因此我想行為模式會是主要。但是要怎麼去做,怎麼去宣傳評鑑制度不是為了刁難法官、檢察官。像以我來說只是覺得比較麻煩需要每個月固定將檔案整理好上傳,那評鑑時也會減輕我的負擔,有點分期付款的概念。那嚴重的有涉及到懲處的那就另外的制度。

最後就是文化的部分,如果司法體系需要評鑑,我們需要思考從何處引進的評鑑制度適合司法體系。另一種作法是向國外引進,像東亞國家南韓日本?那他們的制度是不是適合我們可能也不一定,或是歐美的國家?這些都需要更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