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現行制度若能落實應可達監督效果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林三元(2:21:00)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有權力的人應受監督是常態。而評鑑制度無非是希望法官、檢察官的執法能更好,這個目標大家是一致的。那接下來大家可以去思考,在這個共同的目標下,對於評論制度的運作會有不同的看法。以下分成兩大部分來看:評鑑方式應如何進行?評鑑標準如何建立?

接下來我就司法院手邊有的資料加以說明。剛剛王金壽老師有提到「民間司改會提出五週年的報告,其實官方自己應該更要提。」那司法院內部其實是有的,我們有對評鑑制度五週年的成效如何進行評估,這些評估會作為內部的檢討。

第二要說明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對司法院而言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單位,司法院完全不會干涉。並且,與法務部相比在資源的提供是好許多的,司法院給予法評會一位簡任職等的執行秘書與四位幕僚人員,其中二位是有律師及法律碩士資格的。司法院在行政上、資源上是非常支持法評會的運作。

至於,目前制度在運作上有何缺失或需要改變的,這部分司法院難以提出優缺,司法院原則上制度如何去設計,在司法院立場會給予行政最大的支持和資源,這個立場我想是不會改變的。

接下來,除了法官個案評鑑之外,在《法官法》中對於法官的課責到底該如何做?依《法官法》規定法官評核是每三年要辦一次,上一次是在103年,司法院辦理第一次評核,在106年將進行第二次的法官全面評核。第一次的法官全面評核,其實作的不太成功,因為回收率太低。大家平常都說要評鑑法官,但真正發了評核表出去時又不寄回來,因為前次的效果不佳,因此今年的法官全面評核決定委託中研院來做,會有隨樣評核及當庭評核。這些表發出去後,以司法院立場就是希望能回收,發送的對象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都會收到。

若我們看《法官法》這個制度,其實沒有大的問題,那問題是在我們願不願意參與制度運作?再舉一個例子,現在經法務部審核通過的可提出評鑑的機構有五個,但我們都知道這五個機構裡真正有提出的,都是由民間司改會居多。剛剛高執行長報告全國律師公會都可提,但有沒有律師公會提出來?也沒有。若現行的制度好好運作,是足以達到監督的目的,但為什麼無法在現有的制度下好好的做?這可能反而是我們要檢討的原因。好好檢討這個原因或許可讓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走往更正向的地方。

最後,我以當法官的立場分享看法。通常在評鑑法官、檢察官時會提不好的地方,如果有一天民間司改會開記者會說什麼樣的法官表現是好的,我認為那會有另一種啟示的作用,讓法官、檢察官知道什麼樣是好的。多一點正向的描述,少一些負面的攻擊,可能更能促進司法或法官、檢察官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