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評鑑應有三振條款(文字整理)

影片/座談會與談人姜世明(1:49:27)

我覺得「評鑑」是具有多元涵意的,而王金壽教授對「評鑑」的看法是廣義的,包括全面評核、法官職務評量等,都視為評鑑。但我則採狹義看法,而不同的看法會影響到對評鑑成效的評估結果。我認為全面評核是另外的議題,要怎麼做另外再討論,今天談的是「個案評鑑」的成效問題。

我曾在法官評鑑委員會擔任委員四年,我認為個案評鑑的成效係諸於幾個因素。第一個是多元的移送懲戒管道,若遇到貪瀆、重大司法風紀案件,會直接走監察院系統速度才快,司法院會有機制優先處理,不會等到新聞媒體都在報導之後,才慢慢來處理貪瀆、重大司法風紀案件。因此,進到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案子會比較小一點,主要是開庭的情形、訴訟指揮等,但也不代表這些小案不重要。就開庭態度上,我認為人民最大的痛苦,來自於開庭時人民被法官的開庭態度侮辱,若能改變法官的開庭態度,司法改革可能成功一半了。

法官評鑑委員會中各種成員的代表都有,法評會委員是很認真的,我曾經從下午二點開會開到七點、八點,委員們卻都只領二千元,為的是什麼?無非就是公益事項。委員們念茲在茲的是平衡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益、尊嚴的確保。可能會有人批評為什麼不多淘汰一些?跟大家報告,即使在美國,1992年到2015年,淘汰多少法官?淘汰420幾位,美國州法官加聯邦法官總共23,000左右,比例大約是一年千分之一。那可以跟台灣比對,這跟每年在台灣被撤職、解職的法官比例差不多。

我不是認為我們這樣就是很好,也不認為這樣的淘汰率是對的,而是希望可以就事論事,因為台灣的法治教育是不足的,人民寧可相信廟祝也不願意相信法官,法官講專業但民眾卻懷疑法官貪汙,不相信法官是公平的。其實這個情況在德國也是一樣,在德國,一、二十年前調查信賴度也才60%至70%左右,而他們怪誰?德國研究的結果是媒體及教育,媒體鼓吹產生對法官的仇視,但審判的場域總是會有輸贏,敗訴方當然會討厭法官,但是仇恨法官是反法治國的行為,不應被鼓勵。當然在前端要慎始,「如何挑選好法官」這要做好,改革不要做半套。

我在《法官法》2011年立法時,不願支持讓人民可以直接申請法官評鑑,我是基於現實考量,希望能衡平審判獨立,也擔心案件量過多,坦白說讓司改會來做第一線我認為非常好,比例原則從你們口中說出來實在是太美好了,法評會念茲在茲的也是比例原則。我認為個案評鑑針對的是「行為模式」,應該建立「三振條款」,若移送來的單一行為或個案,一而再再而三那就考慮除名,這符合比例原則。

其實有很多法評會的標準是建立在《憲法》的「聽審權」出來的,很多是由我主筆,目的是要建立法官合憲的訴訟指揮,要平衡人民的權益與審判獨立。若學者要說個案評鑑沒有功效,我相信法官的開庭態度現在跟幾年前是有差別的。在法官論壇中法官也有意識到這是嚴重的,也有法官批評法評會下手很重。我認為要求取平衡一步步走,有時候一步到位,沒有週邊制度的配合,政府人員不下來、經費不下來、法院系統人員也不下來,表面上空有政績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落實。台灣的法官很多都是玻璃心,不夠堅強,坦白說教授也是一樣,高度位子的人尊嚴性很高,傳訊對他的傷害很大,也是因為這樣報告中提到的(104年度評字第14號),司法院才會認為評鑑的本身就已經足夠是懲罰了,被評鑑這件事本身就已經很丟臉。回到先前所提,制度還是要實事求是,當時我不支持民眾直接申請是考量到人力、成本的計算,當然現在有一些新的想法與數據就要去分析它。

我也認為現在法評會與檢評會的角色事實上比較像是檢察官,再上去還有職務法庭,給予評鑑委員會懲戒權這個方向我是贊成的,我向來也認為應該要這樣。將職務法庭變成第二審級我也覺得可以,看制度怎麼設計,但這部分是牽一髮動全身,若評鑑委員會有懲戒權,那是否還需要有另外的移送機關?移送機關會牽涉到如何建立再覆核的制度,讓案件進得了法評會。依現行制度,我認為移送機關的證明度是到達「初步的蓋然性」,排除30-40%顯然欠缺理由的案件,因為移送機關沒辦法調資料,要透過法評會調,而法評會則要到達「高度的蓋然性」後出去,那最後是職務法庭這個審判機關。我認為這個差別要出來,若在移送單位就採取自我限縮,那很多案件就推不出去,因為移送單位證據是不夠的。另外,是部分內部管道的效果不彰,像透過「法官三人」移送的很少。我認為這需要一整個配套,像法官要能去檢舉律師辦案的問題,而律師也是要能檢舉法官、檢察官,這個要把它強制化,並付與後面的效果,這整個要配合才會動,不然大家都做好人,不願意檢舉。我認為要建立「三振條款」,對於「行為模式」要給予法評會、檢評會擴張性的調查權,將這些明文化。並且我贊成不應透過監察院,透過監察院是浪費時間。

最後是律師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我認為只有一個疑慮,律師代表擔任法評會、檢評會委員時是有疑慮的,很多學者也有相同的意見。目前的操作,若律師是法評會、檢評會的委員,當律師代表有案件繫屬在被移送的法官時,結果是律師迴避評鑑委員會的案件,但仍繼續承辦該案,想想看該法官看到那位律師是否會害怕?若對方當事人知道這個訊息,他會覺得有公平審判嗎?律師擔任評鑑委員會代表時,應盡量推舉沒有直接上法庭的非訟律師或已經不出庭退休的榮譽律師,不然呈現彼此之間不平等競爭。掛著法評會、檢評會的代表,出去外面誰知道會不會?現在是德高望重的人,若有一天選出不成熟的人在外面招搖撞騙,這部分要謹慎處理,不然將來會有圖利自己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