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626烏來擋車案二審判決無罪~義務律師團聲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7-2-09
2017-2-09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就被告魏揚等八人於103年6月間,在烏來以肉身綑綁擋車鐵鍊阻擋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車輛一案,進行二審宣判,撤銷原審所為有罪判決,判決被告魏揚等八人無罪,義務律師團對此表示高度肯定。
魏揚等八人選擇採取封路之手段,以肉身阻擋張志軍車隊之前進,無非係為表達對於當時政府急速傾中、罔顧台灣安危之抗議,期能以此舉喚醒執政當局傾聽、重視民意,並藉此高度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促使公眾正視台灣主體性在當時政府傾中政策下所受威脅,理應受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之保障,而無以刑責相繩之理。
台灣高等法院能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之意旨,做出無罪之宣示,展現司法機關身為人民權利守護者之風範,不僅使人民對司法更增信賴,本案的判決也促進民主法治進一步之健全發展。
期許政府能銘記本案判決,尊重、傾聽人民的聲音,肯定人民守護民主、法治的價值,不輕易以刑事制裁做為壓制不同聲音的手段。
丁宇徵 02-252311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