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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當正義遇上計時器 - 兒少性侵害追訴權的隱形高牆與拆牆行動

講者
蔡尚謙 律師(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
 
林芮璿 社工師(全芯創傷復原中心社工師、兒少權心會)
日期
2026 年 8 月 1 日
地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

本次活動由蔡律師及林社工師分別從法律實務與社會工作/創傷經驗出發,討論兒少性侵害案件中的追訴權時效問題,以及兒少性侵害所具有的特殊性,為何難以直接套用一般犯罪「犯罪發生後即時報案、追訴」的想像。

一、一切是怎麼開始的?從一件兒少性侵案件談起

蔡律師首先介紹「112 年憲民字第 384 號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

案件當事人在民國 88 年、年僅 7 歲時遭堂哥猥褻。直到 30 多歲,當事人才逐漸有能力與勇氣面對過去的經歷,卻發現案件已經超過刑事追訴權時效。

這也帶出這次釋憲案最核心的問題「對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而言,在年幼時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遭遇的是什麼;等到長大、理解事件的意義,也終於有能力面對創傷時,國家是否還應該以一般犯罪的追訴權時效,阻止被害人進入司法程序?

案件歷經提告、不起訴、再議,最後聲請釋憲。由於憲法法庭案件受理門檻相當高,團隊除了提出聲請,也透過法庭之友意見書(包括:司改會、勵馨基金會、暖暖協會、光寰協會等)、尋找其他被害人等方式,將不同被害人的生命經驗帶入憲法法庭,最後共有 13 案併案參與。

除了釋憲之外,團隊也同步推動修法,希望從司法與立法兩條路處理追訴權時效問題。2026 年 7 月,立法院完成刑法第 80 條相關修正,將原本的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改為被害人未滿 20 歲以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此外,蔡律師進一步提到並關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2026 年 7 月 31 日的記者會中,即同時討論刑事追訴權及民事賠償時效問題。背後共同面對的,其實都是兒少性侵案件非常重要的特性 - 「創傷延遲揭露」

蔡律師補充,根據一份澳洲研究,兒少性侵被害人平均需要約 24 年,才能說出自己的受害經歷;另一方面,依我國法務部相關統計,截至 2026 年,因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而遭不起訴的案件,涉及被害人共計 1,183 人。這些數字也反映出,當法律以犯罪發生時間作為時效起點時,可能與兒少性侵被害人實際面對、理解並揭露創傷所需要的時間存在相當大的落差。

二、為什麼兒少性侵不能完全用一般犯罪的方式理解?

林社工師從實務經驗說明,兒少性侵害與一般人想像中的犯罪有很大差異。

兒少性侵害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及熟識關係之中,加害人可能是親屬、師長或其他被害人原本信任的人。因此,事件發生當下未必存在非常明確的「犯罪界線」,被害人甚至可能不知道自己遭受的是侵害。

此外,性侵害通常沒有目擊者,熟識者犯案也未必留下明顯外傷,而且可能不是單一事件,而是在一段期間內反覆發生。因此,多年後要求被害人精確說明每一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與細節,甚至是提出任何明確的侵害證據,本身就可能非常困難。

文化也會影響被害人如何理解自己的遭遇。過去社會對「性」、「貞節」以及男女角色的想像,都可能讓被害人更難開口。因此,不能簡單地用「如果真的不願意,為什麼當時不拒絕?」「為什麼不離開?」「為什麼沒有立即報警或驗傷?」來判斷性侵害是否發生。

三、打破「完美被害人」的想像

蔡律師提到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25 號判決,說明司法實務也逐漸開始整理不同因素,試圖打破過去對「完美被害人」的迷思。現實中的被害人不一定會立即逃跑、反抗、驗傷或報警。

活動中也談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性行為的核心應該是「同意」,而不是把「沒有明確拒絕」直接理解成「同意」。

但在實務上,「拒絕」如何被理解仍然是一個重要問題。

林社工師指出,筆錄製作時常會區分「言語上的拒絕」與「行為上的拒絕」。如果被害人的反應沒有被完整呈現在警詢筆錄中,後續司法程序對於事件的理解就可能產生落差。

蔡律師也分享曾經處理過的案件:當事人是在對方持續「盧」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後來甚至跳樓輕生。這也帶出一個困難問題 - 持續施壓、糾纏,與法律上的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之間,界線究竟在哪裡?

四、「拒絕」本身也受到文化與權力關係影響

林社工師進一步從性別與文化角度說明,我們經常假設一個人如果不願意,就應該直接說「不要」、離開現場或積極反抗。但現實並沒有這麼簡單⋯⋯

在「以和為貴」、「不要讓別人沒面子」的文化及觀念下,直接拒絕有時會被理解成不禮貌;女性可能從小較少被鼓勵主動表達自己的性需求與界線,相反地,男性則可能被鼓勵在追求關係中「主動」、「不要輕易放棄」。

因此,單純用「為什麼沒有拒絕?」來理解性自主,很容易忽略文化、性別與權力關係對人的影響。

活動中也提及 2025 年麥當勞案為例,討論「權勢性暴力」在實務上的認定困難。當雙方存在主管與部屬等權力關係,甚至同時存在曖昧或其他情感互動時,如果仍只從「有沒有明確反抗」出發,就可能忽略權力關係本身如何影響一個人說「不」的能力。

五、兒少真的有能力「同意」嗎?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兒少的性自主同意能力。

活動中提出:真正的同意,不只是口頭上說「好」,還應該包括理解性行為本身,以及理解這件事情可能帶來的影響

這也產生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許多制度中,我們認為兒少因為年齡與心智發展,尚未具備與成年人相同的判斷能力;那麼在涉及性行為時,又應該如何理解兒少所表達的「同意」?

林社工師也提到創傷與認知的關係。被害人可能透過重新解釋甚至扭曲加害人的行為,使自己能夠繼續生活。這些創傷反應,都可能影響被害人何時才能真正理解自己曾經遭受侵害。

這也是為什麼「延遲揭露」不應被簡單理解成:「如果是真的,為什麼過了這麼多年才說?」有時候,正因為是真的,才需要這麼多年才能說出口。

六、當多年後才決定面對,證據怎麼辦?

追訴權時效延長後,另一個現實問題是:經過多年,物證可能早已不存在,要如何證明當年的事情?

活動中提到,DNA 等物證當然可能具有重要價值,但並不是唯一的證據。例如,雙方過去的對話紀錄、加害人的道歉訊息、長期心理諮商紀錄,甚至被害人過去曾向其他人陳述受害經驗,均可能成為後續案件中需要檢視的資料。

因此,延長時效並不代表經過多年後就當然可以定罪,而是讓被害人仍然有機會進入司法程序;至於犯罪是否成立,仍然必須依個案中的證據進行判斷。

七、追訴與賠償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是「修復」

講座最後的問答時間有人詢問,兒少性侵案件的民事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實務上,法院可能綜合考量侵害情節、發生次數、雙方關係、加害人的社會經濟狀況,以及被害人的創傷反應等因素;心理師或相關專業紀錄,也可能成為法院評估損害程度的參考。但正如活動中所說,人的痛苦很難真正用金錢衡量。

當被問到是否支持性侵案件完全取消追訴權時效時,蔡律師並沒有特別主張一定應採取哪一種制度,而是提醒大家:除了追訴與處罰之外,「修復」可能也是被害人真正需要的重要部分。

法律可以決定一個案件還能不能追訴、能不能請求賠償,但一個人在多年後終於能夠說出自己的經歷、被理解、被相信,並重新取得對自己生命的掌控,可能同樣是這場制度討論不能忽略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