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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總統 這提名有問題

新任檢察總長即將提名,4月上任,監察委員也在7月底改選。總統府成立「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籲請各界踴躍推薦,再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的規定一一來審核。相較於此,檢察總長的提名與審核,顯得冷清蕭瑟。固然與其限定資深司法工作者的條件有關,但是,總統連成立「審薦小組」的意願似乎都沒有,不禁讓人好奇。

兩相比較,監委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總長也是,來源一致,高度相仿。監委喪失民選的性質後,更遠離了立法權一些,單純是政府機關的「自我糾正」機制;總長本來專職非常上訴,設了特偵組,查察高官貪瀆成了重頭戲,也算一種行政體制的「自我糾正」。

兩者從來源、產生、職掌都非常類似。只是,總長享有搜索扣押、監聽羈押等強制處分權,傳喚不到可拘提,證人撒謊送偽證,權力比監委大太多。而官員不過被監委追究行政責任,但倘被總長起訴,丟官是基本,鋃鐺入獄,不在話下。

實質標準是否太低

於是我們要問,相較於監委提名的嚴謹,還組成「審薦小組」,納入「清廉、專業與聲望卓著之公正人士」,並且依據法定要件一一審核,檢察總長的選任程序,會不會太簡陋了一些?更令人膽顫心驚的是,法務部長說:「剔除品德操守不佳、爭議性人物」之外,「符合資格全送。」操守不佳,沒提名總長是當然,但還能繼續當檢察官?實質標準會不會太低了些?

於是,我們要繼續追問:總統心儀的檢察總長,究竟是要忠誠地向您報告、還是不能報告?究竟能不能與您私下接觸?又,倘若有國會議員關切個案,總統希望您提名的總長,是「把關說信收到抽屜裡」、似有擔當地說「關切電話到我為止」?還是無論關心或關說,一律如實呈報、據實登載?

監委提名審薦小組設置要點是總統核定就實施,由此可知,程序的為或不為,在總統一念之間。

猶如總統皇恩浩蕩

因循前例,多少彰顯了檢察總長過往被視為總統禁臠,被提名猶如「皇恩浩蕩」。難怪有資深檢察官說,總統「獨享」總長提名權,非有「垂詢」,法務部長亦不便「僭越」。盼馬總統馬年的首波提名大戲,不是這種宮廷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