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資料導讀
3/14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會議有三大爭議主題,值得關注:
- 是否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
- 是否改採專家證人制?
- 是否要制定完整的證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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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
關於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具體要負擔的工作,可能有以下幾種:
- 負責作整體政策規畫、推動實驗室認證、鑑定人資格、標準作業流程等等。不涉及提供個案鑑定意見。
- 作個案鑑定。
- 作再鑑定(也就是送鑑定後,大家認為有疑義,重新再送一次鑑定)。
- 作審查鑑定(不是重作一次鑑定,而是針對原本的鑑定所採用的鑑定方法、流程有沒有問題,作鑑定)。
目前司法院是偏向設立統一性的國家鑑識機構,負責(1)-(4)的工作。法務部及刑事警察局偏向設立解決鑑定爭議的覆議機構,法務部的提案偏向包括(3)、(4),刑事警察局則較僅偏向(4);法務部及刑事警察局都反對再設立一個國家級鑑識機構負責(2)的工作。而李俊億、趙儀珊、黃致豪委員所提議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僅負責(1)。
藉由這樣的對比可以知道,本會議中不同人對於所謂「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的具體工作內容想像不一。討論上需要釐清這個組織具體負責內容,而大家分別就哪些部分是支持、反對或無意見,理由為,作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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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採專家證人制?
關於是否改採專家證人,其實關鍵在於我國現行鑑定制度法制的缺失如何解決。李俊億、趙儀珊和黃致豪委員主張走向專家證人制。司法院認為只要能解決現行鑑定制度的問題即可,不一定堅持走專家證人或仍採取鑑定人制度,但加以改善。刑事警察局則是反對專家證人制。這部分的討論必須要處理:
- 持反對專家證人意見的刑事警察局,是否承認現行鑑定制度確實有司法院及李俊億等委員所列的各問題?如果有,那在現行鑑定制度下如何改善?
- 認為應走向專家證人制的李俊億等委員,是否認同刑事警察局所提的反對理由?如果認同,如何避免刑事警察局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不認同,理由為何?
- 有的話,如果刑事警察局反對專家證人制,如何解決前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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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制定完整的證據法典?
除了建立專家證人制,李俊億、趙儀珊和黃致豪委員更進一步主張要制定完整的證據法典。這是相當重要的改革,但是對此司法院、法務部、刑事警察局並未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意見,十分可惜。
1-4-1 整合法醫、測謊、科學鑑識等科學鑑定機制,提升科學辦案的技術與應用,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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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識範圍
除一般刑案常見之槍彈、文書、測謊、指紋、DNA、交通事故等外,尚有食品藥物、水土保持、環保、醫療糾紛、電腦軟硬體、智慧財產、工程、建築、採購、性侵、勞工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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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鑑識機構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法務部調查局
-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 內政部消防署
- 各行政機關業務範圍內之鑑定單位
- 其他學術及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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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運作之關係
- 例行職掌業務範圍內之鑑定
- 司法機關請求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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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研究所
目前編制員額29名,實際預算員額27名,配合委外人力(兼任研究員11名、研究助理22名、委外助理6名、臨時工3名,合計42名) 法醫來源多數是各大學與鑑識有關之研究所畢業後考取司法特考法醫鑑識人員類科
- 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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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才來源大多為調查人員特考,考取「醫學鑑識組」及「化學鑑識組」且受訓合格後,派至鑑識科學處工作,經在職訓練半年以上,即能獨立執行鑑識工作。
鑑識人員在職期間應參加國內外相關訓練課程或研討會,亦依規定進行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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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人員部分,係挑選現職調查官施以為期 10 週之「測謊鑑定技術訓練課程」養成訓練,並要求所屬測謊鑑定人員取得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資格;目前 8 位鑑定人員中,已有 6 人獲得前開國際證照。
測謊儀器為美國拉法葉公司生產的 LX-4000SW 型電腦測謊儀,該設備目前為世界各國普遍使用的主力機種,國內測謊單位亦均使用同一公司生產之儀器,目前並無更動測謊儀器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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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彙整
- 誠實的錯誤
包括:鑑識設備不足或故障、專業鑑識人員不足或欠缺足夠的專業能力、對於鑑識人員的資格與鑑識品質控管流程欠缺全國一致的標準、鑑識流程缺乏獨立的評鑑制度等。
- 不誠實的錯誤
包括:鑑識人員謊報自己的鑑識能力、執行自己無力進行的鑑識工作、鑑定樣本被故意或過失地污染、鑑定人員故意誤讀鑑識結果等。
- 欠缺統一基準
科學界對於採用什麼樣的研究方法才能得到正確的鑑識結果亦不存在共識,即便技術本身沒有爭論,也有可能因為鑑識人員主觀判斷的不同,使得鑑定結果出現差異。
- 科技日新月異
隨著技術的進步,鑑識結論也可能有所變動,先前認為可靠的技術,可能隨即被證明容易產生錯誤的結果。
- 報告呈現方式可能導致不正確的判決結果
鑑定報告的結論通常會被要求要明確肯定,鑑識人員經常必須修改科學結論,以符合囑託人的要求。因此,鑑識結果並非百分之百客觀,不容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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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億教授彙整
- 鑑定準則與標準未制訂
- 鑑定能力與倫理未規範
- 標準品資料庫未建立
- 研究發展未整合亦未公開發表
- 犯錯冤案未檢討
- 獨立鑑定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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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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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國家級鑑識單位
方案 |
提案方 |
意見 |
成立統一性的國家鑑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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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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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補充
- 目前從事鑑識工作之機關,事權未能專一,功能亦有重疊之處,鑑定作業流程與標準也可能不同,且由警察機關內部的鑑識單位技術人員實施鑑定,也引發鑑定中立公正性的質疑。
- 可整合各鑑識單位,就其人事組織、經費等獨立於偵查機關之外,成立獨立的專業鑑識機構。也可考慮以財團法人的形式設置,以配合建立鑑定收費制度。
- 在前述建議落實之前,至少也應該由各鑑識單位依循一定之機制(如定期或不定期開會研商,或共同成立研究學會等),就各項科學鑑識領域,發展統一的鑑識作業流程與鑑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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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設置統一性的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建議設立鑑定「覆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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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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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補充
- 整併機構,無法達到整合鑑識資源的效果
- 鑑定種類繁多,單一機關(構)無法完成龐大鑑定業務
- 機關整編與人事調整存有難以克服之困難
- 鑑識科學領域不斷發展躍進,單一機關(構)無法辦理日新月異不同類別之鑑定項目
- 單一機構無法達相互印證之效果
- 世界各國國家鑑識機關(構)均非採單一機關(構)制
- 可朝建置「覆議機制」方向思考,於必要時接受司法個案「覆議」之委託
刑事警察局補充
- 鑑識人力與設備設施不宜轉移或整合為其他非警政機關。
- 警政系統以外之鑑識單位各有其機關組織任務,平時各自運作,若有重大事件,以互相合作支援之模式進行。
- 對於鑑定結果,院檢若認有必要,可請原鑑定單位再鑑定或送其他機關;過程若發現不同鑑識單位間有爭議性或重大不一致之鑑定結果,似可透過「委員會審核」機制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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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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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億委員、趙儀珊委員、黃致豪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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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億委員說明
- 使用先進的檢驗科技,加強法醫與鑑識效能
- 引進專家證人制度,建立司法科學社群
- 規劃鑑定人之教育訓練與證照制度、推動實驗室認證、建立司法科學鑑定準則與標準程序、檢討瑕疵鑑定
- 推廣司法科學教育,減少司法誤判
- 制定證物保管規範
- 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推動司法科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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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鑑識能力
提案方 |
意見 |
法務部 |
- 持續推動刑事與法醫鑑識機關(構)實驗室認證工作
- 隨時提升鑑識人員之本職學能與專業素養
- 各個鑑識機關(構)應以達到國家級規模為其組織發展目標,必要時相互印證鑑識成果
- 建立鑑識科學研究中心
- 充足預算增購最先進鑑定儀器,充實並培育優質鑑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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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 |
- 強化實驗室鑑識量能(增加人員及預算費用)
- 要求鑑識項目均達到TAF 認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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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研究所 |
- 增加員額與積極培養法醫專業人才
- 充實高科技鑑驗儀器設備,研發法醫鑑驗技術,提升法醫鑑識水準
- 建構國際標準法醫鑑識實驗室,賡續推動實驗室認證,確保案件鑑驗品質
- 提升法醫鑑識人員本職學能與專業素養
- 法醫鑑識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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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 |
- 鑑定實驗室內之標準作業程序中,加強鑑定倫理之要求
- 科技計畫研究成果需公開發表
- 評估「整合法醫、測謊、科學鑑識等科學鑑定機制」之可行性
- 評估「完善證據法則,評估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之可行性
- 院檢預算應求平衡,調查鑑定費用要到位,達到精緻偵查之要求
- 擴充鑑識人力並爭取經費,以充實鑑定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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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優質鑑識成果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法務部建議案)
- 鑑定報告詳實記載,以利法院判斷
- 落實司法機關以交互詰問方式檢測鑑識之公正、客觀、正確
- 依司法請求,就重大爭議案件建立「覆議」機制
- 面對鑑定極限,罪疑惟輕
1-4-2 完善證據法則,評估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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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可以選任鑑定人
一方面排除被告所提出的鑑定報告,另一方面又允許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提出的鑑定報告,就產生了是否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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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到法院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其所作成的書面鑑定報告,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這樣可能使得被告或辯護人沒有辦法透過交互詰問來確認鑑定結果的可信度,卻又能夠成為法院定罪的依據,因而引起是不是已經侵害到被告訴訟權或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5款規定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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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鑑定常有實際上作鑑定的人是何人不明,或者作鑑定的人不願意到法院接受交互詰問之情形
上述情狀卻不影響鑑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這樣除了可能侵害被告的訴訟權之外,也遭到權責不清或黑箱作業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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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專家證人制度取代現行鑑定制度,賦予被告自行選任專家證人的權利,並藉由對專家證人的交互詰問,確保專家證言的可信度。
- 修正現行鑑定制度相關規定,例如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的權利、廢除機關鑑定制度、明文規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義務等。
- 維持現行鑑定制度,透過法律的解釋來解決實務問題。
- 經當事人聲請後,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 機關鑑定部分,鑑定機關不能拒絕揭露實際上從事鑑定之人,該鑑定人也不能拒絕具結或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司法院改革方案小結
改革方式是採用英美法的專家證人制度取代現行刑事鑑定制度,還是只就現行鑑定制度加以修正即可?
- 修法的重點不在於名稱上實施鑑定的人在法庭上要稱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而是在於這個專業人員能不能有效協助法院發現事實真相、制度面能不能以較為完善的證據法則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防禦權)。
- 維持現行鑑定制度規定,透過法律的解釋來強化被告權益的保障,雖然也是一個改進的方法,但除非這樣的見解已經透過判例或大法官解釋,成為實務的一致性看法,否則在獨立審判原則下,仍應尊重法官解釋適用法律的職權(因此,只透過法律的解釋是不是就可以解決現實上所產生的問題,仍待觀察)。
刑事警察局不同意見(參刑警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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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制度對司法裁判之衝擊性評估
- 不建議採「專家證人」制度
- 專家證人由當事人選任,適格性將有爭議
- 專家證人屬證人地位,不如鑑定人客觀
- 需考量經濟力不佳之當事人無力聘請專家證人之問題
- 英美法制之專家證人,由當事人選任,再通過法官為適格與否之審查,通過適格審查後,必須到法庭陳述意見,其專業意見之陳述始具證據能力,於我國若引進專家證人制度,其「適格性」應由誰評估並審查亦有諸多需研議之處,選任若不適切,恐影響司法裁判之公正性。另專家證人在美國法庭上仍屬證人之定位,因此在客觀性上不如鑑定人客觀,易有偏頗一方當事人之情事發生,且尚須考量經濟不佳之當事人將無力聘請專家證人,均會影響司法裁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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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制度對現行鑑定工作之影響
專家證人制度相較於現行鑑定制度,鑑定人員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次數恐較以往大幅增加,在現有人力不變情況下,勢將造成鑑定案件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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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鑑定人員出庭交互詰問之困境
目前法院多以證人身分發傳票要求鑑定人員出庭作證,於刑事訴訟法身分地位不適當且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之規定,顯然不尊重鑑定人,建議須鑑定人出庭作證時,發文以鑑定人身分傳喚,以符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三節鑑定及通譯之相關條文規定。
李俊億、趙儀珊、黃致豪等三位委員就1-4「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聯合提案
提案一 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科學鑑定品質
改革方案(詳情請見附件李俊億委員提案補充說明與趙儀珊委員報告)
- 使用先進的檢驗科技,加強法醫與鑑識效能
- 規劃鑑定人之教育訓練與證照制度、推動實驗室認證、建立司法科學鑑定準則與標準程序、檢討瑕疵鑑定
- 推廣司法科學教育,減少司法誤判
- 制定證物保管規範(陳龍綺委員提案)
- 配合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詳後),建立司法科學社群
- 建立國內實證本位的一般及弱勢者司法訊問SOP
- 建立國內實證本位的一般及弱勢者司法訊問訓練課程
- 建立供述可信度評估指南供司法實務工作者參考
- 提供協助司法人員訊問的資源
- 補助司法訊問及供述相關研究
提案二 普及司法科學教育;建構司法科學完整體系
改革方案
- 建構以實證本位(evidence-based)與最佳實施(best practice)為基準的司法科學教育指導原則
- 建構偵查與審判司法科學之分野;完備司法科學體系—納入司法行為科學(心理學、精神醫學、腦神經科學)與鑑識科學
- 推動司法實務工作者(審檢辯)在職司法科學教育與訓練
- 推動中等學校以上(高中、大學、研究所)普及司法科學教育
提案三 制定統一證據法典;強化不正取證排除規範效力、落實舉證責任、排除測謊作為審判證據,以強化司法實務工作者認定事實能力,提升國民信服度。
改革方案
- 制定統一證據法典;強化不正取證排除、構築針對科學證據與專家意見之證據法原則、改採專家證人制度
- 修訂刑事訴訟法採嚴格當事人進行原則;明定除法定例外,法官原則上不調查證據、不訊問被告或證人;落實交互詰問
- 除被告同意外,原則上禁止測謊或其他相類以偵測謊言為目的之技術(例如腦造影、微表情)使用於審判中作為證據
- 研議具體化、細緻化作為法官判斷依據之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強化司法實務工作者(審檢辯)證據法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