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申訴司法問題,民眾比司改會還會!

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實施迄今已逾五年,卻屢受外界質疑成效欠佳,也是人民認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必須討論的重要議題。民間司改會作為評鑑請求人之一,認為現行評鑑制度之設計確有許多待改善之處。今日(31日)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2室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改國是會議應「對症下藥」,並具體提出以下三點改革建議。

  1. 讓人民直接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現行法官法規定,民眾若要申訴法官、檢察官,不能直接申訴,必須間接透過特定機關、團體提出(例如: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示官方現行的法官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不只逃避和民眾溝通對話的責任,更將官方本應負擔第一線接受民眾申訴的責任「轉嫁」給民間團體,還是讓人民覺得司法的距離非常遙遠,還談什麼「司法親民」?

    而且,試想倘若民間團體因為資源不足等等緣故,停止受理民眾申訴,法評會、檢評會可能也會停止運作,因為「民間團體不運作就無法運作」,這樣的制度設計合理嗎?事實上,這五年多來,若非民間司改會持續處理人民申訴案件,法評會、檢評會之成績將會更加慘不忍睹。

    其實最關心法官、檢察官好壞,也最有勇氣提出申訴的,往往是親身經歷案件的民眾,即便是律師,有時也會害怕得罪法官、檢察官而不敢提出申訴。政府在一開始就設想民眾會誤解評鑑制度而「濫訴」,設計嚴格的關卡「防堵」民眾投訴,將民眾拒於評鑑請求之門外,這種抗拒和民眾溝通對話的制度,完全無助於人民與司法的進一步互動。

    是以,我們認為未來評鑑制度之改革,必須讓人民可以直接申訴。累積人民申訴案例與處理經驗,了解人民的問題在哪裡,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法官和檢察官評鑑,不僅僅是以懲處法官和檢察官為唯一目標,評鑑的標準不宜太嚴格,否則都認為情節不重大,案件就此結束,毫無積極與建設性之意義,但評鑑標準降低的結果,不一定都是嚴懲或淘汰,輕微者可以透過教育等方式,要求法官、檢察官改進,這才是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設計。許許多多不構成懲處的案例,都是能夠促進司法更加進步的絕佳範例。

  2. 立法保障人事、預算的獨立

    法評會及檢評會設於司法院及法務部之下,所需預算及幕僚人員都必須仰賴司法院、法務部支應,使法評會、檢評會即使由過半外部委員組成,所作決議始終仍有「官官相護」疑慮。

    為確保法評會、檢評會審議之獨立性及公正性,並且確保運作的動能,我們主張法評會、檢評會必須立法保障獨立的預算編制,可依一己的運作需求編列,亦可自主性聘用專職幕僚人員。同時,考量讓人民直接申訴後,可能產生的龐大收案量,並可最大化人事及預算之獨立,「評鑑基金會」應是可考慮的選項。

  3. 「全面性評鑑」才會真正有效

    在現行評鑑制度下,雖設計有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機制,但評核結果不公開,僅供官方內部之行政考核參考,外界無法據以得知法官、檢察官之評核結果,導致成效不彰,制度形同虛設。

    我們認為,評鑑單位除了辦理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外,也必須辦理法官、檢察官的「全面性評鑑」,定期對全體法官、檢察官作全面性評鑑,例如:對於檢察官評鑑,應向案件當事人、受委任律師、承審法官、上級檢察官做問卷調查,並按照問卷成績,排列出優秀法官、檢察官,以及待觀察名單,並公開接受國民監督,因此強化法官、檢察官之自律。透過全面性評鑑之過程,如果發現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有不適當之行為,或有不適任之狀況,並可據以進行個案評鑑。

關於評鑑制度應該如何設計,除了上述三點最重要的核心之外,其它的配套還有包括:評鑑委員除了法律人外,要有一定比例之非法律人,以避免法律人的自我相護;評鑑單位必須可以主動調查,例如對於被個案申訴態度不好的法官、檢察官,可以調查該法官、檢察官其他案件是否一樣態度不佳;評鑑單位倘若職權擴大、又有主動調查之權力,性質就會轉而比較像控方,是否應該只有移送的權能,不應包括直接懲處的權能,都是應該配套斟酌的事項。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施泓成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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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