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怪獸的產地到底在哪裡?回應王子榮法官

雲林地院王子榮法官於民國106年4月8日在蘋果論壇發表「怪獸與牠們的產地?論法律人評鑑基金會」乙文,指稱民間司改會主張建置法律人評鑑基金會的提議,是從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運作模式食髓知味,存有私心,想要製造另一個怪獸來與法扶相互幫襯,並舉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蘇建和等3人申請刑事補償案件(王法官的文章誤為國家補償)受命法官不成立的案例(法評會104年度評字第4號評鑑決議書),指責民間司改會濫行移送評鑑。

是否為改進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而設置法律人評鑑基金會,是應在公共論壇上討論的公共議題,筆者並無特定立場。不過,王法官給司改會冠上陰謀論的帽子,順便也把法扶拉下水,除了上述司改會請求評鑑不成立的案例外,不知可有其他實質性的論據或證據?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在職務外之活動,也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18條參照)。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就用陰謀論給司改會扣帽子,這樣會不會損及司法的公正與正直形象呢?

王法官引用的蘇建和等3人申請刑事補償案件,是由筆者擔任聲請程序之代理人。雖然筆者是司改會的常務執行委員,但筆者並未向司改會申訴本案,也未參與司改會內部審議本案的過程,僅依司改會請求提供開庭錄音給司改會。為免以偏概全之憾,筆者有必要還原當時過程,俾供公眾判斷司改會是否濫行移送,並資為討論法官評鑑委員會有無改進空間的材料。

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因此筆錄依法只能在法庭內按開庭實際情況記載。目前實務上雖然盛行由書記官於庭前依法官指示將預定進行程序記入筆錄,但仍至開庭時始記錄到庭者之陳述。像本案法官這樣連當事人、律師之陳述都按書狀預先做好,然後交代書記官傳給律師確認的作法,筆者在那次開庭之前沒遇過,之後也沒有,所以當時確實有「這是哪招?」的感覺。

筆者知道法官這麼做的目的,是希望當事人及律師的陳述不要逸出他預先製作的筆錄(有開庭錄音可憑。他說:你就盡量講,因為都已經記好了,這樣你理解吧,但是不要逸出這個範圍,因為這樣書記官呈現筆錄就有困難)。然而這種作法難道不是限制當事人及律師陳述的權利嗎?這樣筆者怎能幫法官把預先做好的筆錄傳給當事人確認呢?當天法官因為筆者沒有這麼做而指責筆者失職,卻又否認是在責備律師(說律師失職,是不是責備,自有公斷),會不會讓人精神錯亂呢?在法庭上,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碰到法官這種會讓人神智錯亂的言語,也只好吞忍,依照筆錄所載陳述。

真正引爆衝突的爆點,是蘇建和在最後補充陳述時發願要拿一部分補償金做公益,法官因著他這番話要他確認「你是不要這個錢」、「這個錢是你們要拿回去裝進自己的口袋,這是白話文了,還是你們三位要把這個錢,捐給所有的社會公益使用?甚至捐到一個特定的基金會」,記明筆錄,並要求蘇建和等3人在這段記載上簽名確認,還說「這跟法院裁量的這個補償費,是很有關係」。

蘇建和要如何使用補償金,完全是蘇建和自己的事情,《刑事補償法》從未規定可以按冤獄被害人是否將補償金用於公益來衡量補償金額。法官創設了法律所沒有的標準,還要蘇建和等3人簽名確認,沒有濫權嗎?

當時筆者和另一位代理人許文彬律師忍無可忍,只好要求法官把他說的這些話也都記明筆錄,他推三阻四,還說蘇建和的發願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捨棄、認諾、撤回跟和解(恕筆者資質駑鈍,至今還是不懂這些話的邏輯)。於是幾番來回後,筆者只好要求拷貝法庭錄音,庭後作成譯文給法院附卷。在接下來的將近一小時裡,法官先是要求筆者說清楚根據哪條規定可以拷貝開庭錄音,見筆者說會以書面聲請拷貝並載明法律依據後,就轉而要求筆者去讀他寫的「日本足利事件的省思」(他自稱是經典之作)和某案的判決書,不可以不讀就指責他(其實當時筆者只有請求拷貝錄音,沒有指責他),在此過程中,他三番兩次想勸服筆者放棄拷貝錄音的聲請。最後見筆者不為所動,只好放棄,但要求筆者與許律師「不可以針對特定法官為不正確的敘述」。

法官在法庭上不斷的自我吹捧,難道不會損及司法的公正莊嚴形象?而藉此想勸服律師撤回拷貝錄音的聲請,難道沒有濫用訴訟指揮權(法官沒說退庭,律師不能離開,就只能陪他話下去)而損及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法評會沒有傳筆者、許律師及蘇建和去陳述意見,從決議評鑑請求不成立的決議書內容來看,對筆者以上所提的法官倫理問題,也都未意識到。這樣的法評會,難道不需要改革嗎?

※ 本文刊登於2017.4.8蘋果日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