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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首開再審,平反七旬老嫗冤情~梅福安再審案首次開庭記者會

基隆地方法院原以99年度基簡字第1726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梅福安女士意圖變賣其過世丈夫賈佑旺之遺產,熱水器及洗衣機各1部,因該遺產為其與詹明璋(即賈佑旺認領之子)公同共有,從而犯侵占罪,處拘役二十日。

惟基隆地方法院於本案確定後,以99年度親字第121號、100年度家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認定賈佑旺認領詹明璋為其子之認領行為無效,兩人無血緣關係,從而詹明璋對賈佑旺之遺產無繼承權。熱水器及洗衣機即非詹明璋得繼承之遺產,本案因此出現再審之契機。

基隆地方法院今天將以103年簡上再字第1號案,審理梅福安女士的再審案件,這是五年來基隆地方法院首次開啟的再審程序,承審法官將決定是否撤銷梅福安女士的侵占有罪判決。

本會認為,梅福安女士遭判侵占有罪,僅因其遭詹明璋趕出家門後,回家取走過去長久使用之熱水器及洗衣機各1部,企圖變賣以維生,於整個司法過程中,其實只要檢察官和法官多一些關懷社會弱勢的心,事情可以完全不一樣。現在本案好不容易再審開始,本會期許司法能有不一樣之作為,改判梅福安女士無罪。

另梅福安女士為陸配,因有犯罪記錄而無法取得身份證,生活陷入困境卻無法享有基本之社會福利。「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規定取得身份證的要件包含「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然而「無犯罪記錄」包含各式與治安控制甚無關連之各種微罪,此類微罪是否應設為取得身份證之門檻,相關權責機關實應檢討。

附件

  1. 基隆地院,103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祕書/林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