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六次會議
2017-5-12
林鈺雄委員、陳重言委員未出席本次會議,報載二人已公開宣布退席國是會議。
本次會議延續上次會議,繼續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3-1-1)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3-1-2)」,並區分以下子題討論
檢察人事制度之民主化及外部參與、檢察官事務分配
此項主題要處理的是,檢察行政權(包括主任檢察官配組連任、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誰來行使?應多大程度交由檢察體系自治,並削減檢察首長及法務部長的權力?是否應納入外部委員共同決策?反應在現行制度設計,則涉及檢察官人事審議會、主任檢察官職期審查會的職權行使及成員組成。
委員間對提升檢察體系內部自治、外部參與的方向有共識,但對是否賦予外部委員表決權有爭執。支持的委員認為外部意見有助於提升決議的妥適性、緩和內部自治衍伸的派系結盟或本位問題;反對委員對此一論述表示懷疑。不過,不論支持或反對的見解都未處理到,法務部長對於外部委員是否有決定權,以及法務部長是否可能透過外部委員的選任,持續保有對檢察行政的控制。
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
此項主題要處理的是,偵查實務上檢察首長並未落實法官法、法院組織法中書面行使指揮監督的規定,是否可能透過評鑑來確保檢察首長落實書面指揮,以避免檢察一體原則被濫用。
林達委員挑戰「檢察首長並未落實書面指揮」這項論述,以自身的辦案經驗提問「檢察首長所有對於個案的指示都需要書面嗎?」
賴恭利委員則以擔任法評會委員的經歷,指出「將未落實書面指揮的檢察首長移送評鑑」在實踐上可能出現的困難,包括發動不易(必須三位檢察官聯名才可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調查困難(只有檢察官單方指述)。
檢察官於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權
此項主題在本次會議中交鋒最為激烈,理由是若改採法官保留,不只影響檢察官偵查,也直接衝擊法院的業務量。檢察官背景的委員進一步連結新法禁止夜間訊問,主張法院案量暴增,將拖長被告等候時間,對於被告不一定有利。
支持強制處分權改採法官保留的委員對於案量暴增論述有個回應,認為一旦修法增加檢察官強制處分的難度,檢察官也會自行評估是否發動強制處分,案量應會較現況少。
由於第三組還有非常多議題尚未討論,決議5/24(三)增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