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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組第一次增開會議

  1.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檢討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之議題。根據主席說明,自該議題以下的議題,均屬原則由院部自行處理,若時間許可,期待委員仍能討論並給予意見。這個發展可呼應到第一次會議時,委員就各議題是否歸屬「由院部自行處理」的激烈交鋒。會議發展證明,分類確實影響討論的深度。

  2. 相較前幾次會議,本次會議的討論氣氛明顯較為緩和,委員就子議題雖有不同意見,但無十分激烈的爭執。委員對於強化對檢察官偵結處分的監督有共識,彼此的歧異可整理如下
    1. 是否維持內部監督機制(包含再議、交付審判)

      林孟皇委員提案廢除再議及交付審判,改由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與法院來監督不(緩)起訴處分,等於根本性地顛覆現制。林委員的提案引發質疑,檢察審查會的組成專業性不足,即便引入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也不足以應付過大案量;而由法院介入不起訴處分妥當性的審查,則可能混淆法院的角色,使法院變相替檢察官的不(緩)起訴處分背書。林孟皇委員的提案並未通過,而由廖英藏委員等非法律人委員的發言顯示,對於檢察審查會專業性的擔憂,非常能說服非法律人委員。

    2.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審議對象,是否包括有違失的不起訴案件

      李佳玟委員提案主張,檢察官的偵查疏失,不論發生在起訴案件或不起訴案件,都應建立究責機制,並回應反對委員,認為再議、交付審判在因偵查懈怠,最後罪嫌不起訴的案件沒有辦法發揮功用。不過李委員的提案並未通過。

    3. 是否賦予檢察審查會調查權

      反對的委員認為,賦予檢察審查會調查權,可能會混淆檢察審查會的定位與任務,使其超越不起訴處分的監督機制,質變為偵查機關。反對的見解在表決時獲得支持。

  3. 本次會議有點急促地討論「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及主管機關(3-3-1)、評估建立律師責任保險制度(3-3-2)、律師公益要求與職業倫理之強化(3-3-3)、評估採行政府律師制度(3-3-5)」等議題,但未討論完畢。賴恭利委員有個提醒,這些議題同時影響中南部律師公會,但現場發聲及資訊提供者均來自台北律師公會。

  4. 本次會議表決時,發生一個計算表決門檻的爭議:既然陳重言委員與林鈺雄委員已透過媒體表示退席,計算過半數時,是否應扣除這二位?討論後,主席會帶回籌委會討論,是否扣除,以及是否影響該名委員退席後,議案的表決結果是否發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