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也能當律師?
2017-5-17
過去有位法官,在職時騙民眾可以向其他法官關說,犯了詐取錢財罪。該法官轉任律師後,兩次犯罪分別遭判刑3年及3年6月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這位律師在任職法官期間不潔身自愛,應受懲戒,並給予「除名處分」,不能再當律師(92年度律懲字第12號)。
然而,最近有位檢察官命運大不同。他在職時利用職務收受賄款、接受花酒招待,檢察官幹不下去轉任律師後,被依貪污罪判刑7年多確定。可是,律師懲戒委員會對此案卻做出「不付懲戒」的決定,也就是可以繼續當律師(99年度律懲字第9號)。為何有這樣極端的差異?因為這個案子,律師懲戒委員會竟然限縮解釋律師法,認為犯罪行為及判決確定都必須在執行律師業務期間才算「律師犯罪」,否則就「無懲戒的事由」。因為犯罪而脫下法袍的檢察官,就在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放水下,翩然地穿上了律師袍,繼續在法院暢行無阻。
同樣是司法人員犯罪,為什麼懲戒委員會有雙重標準,產生完全相反的認定?為什麼隨著時代的推演,大家的要求越來越高,懲戒的標準反而越來越低?律師犯罪判刑會被除名,不能繼續當律師;但若是一位法官、檢察官犯下貪污這種重罪,卻可以繼續當律師,這也是一種奇怪的雙重標準。貪贓枉法、傷害司法的人,為什麼還可以留在司法圈內?最終,可能就是繼續傷害民眾的權益以及脆弱的司法形象。
若問為何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不為人所知的,放水讓貪檢當律師?因為不予懲戒的律師懲戒決議書不會公開,一般民眾根本查不到!
目前,法官、檢察官評鑑或公務員懲戒,不論結果為何均會公開;可是不予懲戒的律師懲戒決議書卻不會在行政院公報中公開,外界難以探知律師懲戒全貌,也無法依此監督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標準。律師界如果真有決心提升自律機能,就不該以較低的標準自我要求。在此,筆者呼籲主管機關應公開所有的決議書(或在遮掩部分姓名後公開),使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能公開接受律師界公評,並受全民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