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請問全律會的司法改革政策為何?提問全國律師聯合會候選人聲明

去(2019)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律師法》(下稱新法),革新律師自治組織、保障律師執業自由、強化律師參與公益活動及在職進修,並改革律師懲戒制度,致力提升律師執業水準,汰除不適任的律師,為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執行職務的服務品質把關,期能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按律師結成自治組織的重要意義之一,即作為「在野法曹」,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以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而依新法設立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也是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

今(2020)年,全律會將舉行首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已經公開提出政見;並將於7月中旬舉辦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的政見發表會。然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本會)檢視後發現,各候選人政見皆於「促進司法改革」與「落實律師自律自治」著墨不多。

為此,本會公開提出下列問題,呼籲全體候選人認真研究及審慎回應,共同為推動促進我國民主法治的發展而努力。

  1. 從全律會的視角來看,未來司法改革最迫切的議題為何?應如何努力以促進法治發展及保障人權?

  2. 全律會未來在司法改革以外的其他社會改革議題上,應扮演何種角色?

  3. 新法第37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並授權全律會訂定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與違反規定之處理。就此,全律會未來就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以外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當如何認定?範圍為何?如何鼓勵與強化律師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4. 現行律師自治自律及懲戒制度有何問題?在新法施行後,當如何改善和強化以發揮自律機制之積極性?

  5. 新法第75 條規定全律會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倫理規範案件之申覆;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應由現非屬執業律師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授權全律會訂定倫理風紀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主任委員之產生、組織運作、申覆程序、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就此,應以何種標準及方式遴選倫理風紀委員會的委員?如何確保申覆審議過程意見之多元性?

※ 特別聲明:本會成員已登記為本屆選舉之候選人者,皆於本新聞稿討論及撰擬過程中迴避。

聯絡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