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六次會議

會議決議

  1. 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15票通過) (修正3月10日決議案)

  2. 建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的律師資訊公開系統。(12票通過) (修正3月10日決議案)

  3. 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17票通過)

  4. 建請司法院於一年內研議包括運用現代網路溝通等模式,促進裁判書類文書的現代化、通俗化的可行性。行政院應提案、推動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18票通過)(補充3月24日第3次會議決議)

  5. 司法院應研擬適當的裁判格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以資訊技術協助法官書寫裁判書類,以提高裁判的精確度、縮短法官製作裁判文書的時程、有助裁判說理更明確清晰易於閱讀。(16票通過)

  6. 建議總統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以促成司法院丶法務部及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努力落實國是會議的建議。(15票)

  7. 法學教育

    1. 大學法學教育應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並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例如台灣法律史、法律社會學、司法行為科學、人權、正義、民主、性別、勞動、原住民族法學等。

    2. 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3. 一體化的專業資格取得,其考試與培訓內容,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第(一)項的教育內容。(17票)(補充4月14日第4次會議決議)

  8. 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11票通過) (補充4月14日第4次會議決議)

  9. 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16票通過)

  10. 刑事訴訟法就通常訴訟程序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度。(14票)

  11.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應採行美國式的陪審制或是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參審制),經過充分討論,兩案均未能達成過半數之決議門檻,無法形成決議。

討論摘要

4-3-1 法庭審理直播之研擬

本議題討論約70分鐘,本分組第2次會議曾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於4月28日提出報告資料,但本分組延至本次會議才討論。關於第2次會議決議,本次會議增加「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之要求。而對於如何衡量事實審是否該法庭直播,本分組則未達成共識。

律師全聯會
賴彌鼎律師
我個人昨天在調解庭詢問當事人關於租賃、借貸事件,是否願意法庭直播,民眾都反對;刑事訴訟之直播,得否保護人格權、名譽權之保護? 律師全聯會認為目前不適合法庭直播。律師在法庭上工作,卻要被全國人民檢驗,似乎律師的工作權未受到保障。台南律師公會也認為法庭直播,會減少證人出庭之意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法律辯論庭之直播,若未探討過有無增加人民之信賴度,則能否再延伸到事實審之法庭直播?
司法院
4月28日
書面資料
雖然法院組織法有法庭公開之規定,然而訴訟當事人在一定空間內因訴訟而公開私人事務資訊,對於其流傳範圍仍得有合理期待。因網路播送(及其後轉載、保存)無遠弗屆,若採行法庭活動轉播,案情相關隱私、個資將毫無限制及保留於網路上流傳,複製後亦無法要求刪除,與現今「被遺忘權」1發展之趨勢背離。法庭直播,也會降低證人作證之意願,因證人將認知其證述之內容(其中可能含有個人不願揭露於大眾的資訊)會透過網路傳播於世,也不可避免的可能發生上述訴訟當事人之顧慮,因而畏懼到庭,縱使出庭亦可能隱瞞事實(或避重就輕)甚至謊報其所見所聞,造成案件上發現真實之困難。此外,訴訟參與者在法庭上訴訟策略,亦可能因為轉播法庭活動而改轉向訴諸民意或訴諸社會輿論的認同,或是改以煽情民粹式的語言對法院施加法律因素外的壓力。這樣的壓力將同時施加於證人及法官身上,形成發現真實與維持司法公正的阻礙。而雖然有論者提及,法庭直播可以監督法官開庭態度,但關於事實審法官開庭態度,於目前法庭公開的現況,除不公開審理之案件外,本即可自由進入觀察、評斷,若確有司法人員發生不敬業之情事,得於現場旁聽並進行監督。故司法院基本上不贊同事實審法庭直播。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補充
我在立法院所提給立法委員的回覆意見是,事實審,基本上不贊同法庭直播。但非認為,不能討論。而如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成「部分事實審要直播」,司法院會更高度尊重。
法官協會
法庭直播非公平審判的條件之一。世界上非每個法治先進的國家都採用法庭直播。法庭直播須考量到證人、鑑定人參與意願、隱私權保障。若要開放法庭直播,應僅限於法律審。依我親身的經歷,曾在毒品案件請證人作證時,政人士擔心她會因為作證後,而有生命危險之虞。尤其稅法案件,容易暴露當事人財產,如果容許法庭直播,有違反隱私權保障之疑慮。
李念祖委員
公開審判之價值,跟隱私權保障之價值衝突。而其實,涉及公益事件,隱私權則要撤退。我們在考慮法庭直播、公開審判、隱私權保障時,要注意到這個價值衝突。
林常青委員
贊成開放直播,因為有法庭直播,人民才會相信司法。從南非刀鋒戰士案的判決中,法官容許開放法庭直播的理由在於,法官認為刀鋒戰士案屬於社會高度爭議案件,有必要透過法庭直播來爭取全國民眾對於法庭審理之信任。
陳瑤華委員
若要反對法庭直播,應要提出其他國家認為不適當之理由。關於法庭直播之討論,還沒看到司法院帶動討論阿。
林超駿委員
法庭直播、錄音錄影有差距,英國上訴審法院基本上容許法庭直播,但會比現場晚個10秒。
陳欽賢委員
關於法庭直播可能使法庭參與者有出庭之顧忌,擔任司法人員一定會有生命風險,司法人員應勇於承擔,而對於每個到法院來的人,法院都應該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
蔡元仕委員
法庭直播,可以促成法庭公開透明。我們要求的是司法院研議,而非要求一定要事實審法庭直播或不要。
張維志委員
我們雖有100萬個不可直播的理由,但可否告知我一個必須要直播之理由? 這才是我們應要討論的方向。
許玉秀主席
公開審判不等同法庭直播,但法庭直播可達到公開審判之效果。

4-3-4 律師市場應公開資訊,以提升律師的服務品質

本議題討論約40分鐘,討論重點落到法務部該如何管理,或不管理律師公會之問題。因律師公會希望自治,但在律師法未做修法之前,律師公會又受到法務部管理。本分組曾於3月10日作成決議提到「就民眾獲取律師市場資訊的問題,請法務部研擬具體、清晰的政策方向與規範建議,於4月28日第5次會議提交討論。(13票通過)」,結果本次會議僅做成「建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的律師資訊公開系統。(12票通過)」,似乎本議題一直未受到委員們高度共識。究竟哪些是律師市場應公開資訊,從第2次會議、本次會議綜合觀察,也看不出來委員們形成的共識。無怪乎,張維志委員會憤怒地拍桌,這明明就只是公開資訊的問題,不要以尊嚴、隱私權來搪塞!

全聯會
賴彌鼎律師
關於律師專業(需案件、時數、年資)、律師收費標準,我們都有在討論了。關於律師收費標準、契約制定方式,各公會都有格式、例稿。
顏厥安委員
因為律師市場很難是公平的,所以有必要要求律師資訊公開,使其公平。
高如萍委員
律師收費行情,應該是開放資料的概念。如交給法務部作,律師公會將反彈;如交給律師公會,大家又會擔心律師公會將保守而不願意討論律師收費行情。
蔡元仕委員
我們應強調的是,律師業務是要公開的。本案確實涉及法務部管理律師公會,與律師公會要求自治、自律之爭議。
吳光陸委員
律師又不是廣告業,律師辦案是客製化、手工業,又不能像是賣牛肉麵,可以直接掛價格。我的當事人都是依介紹而來的,我的律師事務所甚至沒有招牌。我寧願這個案子是撤案的。
李念祖委員
政府得否強制提供價格資訊? 律師是不喜歡被標價的,因為這是牽涉到律師的職業尊嚴的。律師跟當事人之間,重要的是信賴
張維志委員
這明明就只是公開資訊的問題,有律師提到因為律師有尊嚴,所以某些律師資訊不公開,但天底下大家都有尊嚴!

4-3-2司法陽光透明之研採

本議題僅討論25分鐘。

李念祖委員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是「司法陽光透明」之基本原則,然而最高法院刑事庭、最高行政法院都把言詞辯論當例外,最高法院民事庭也無視於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是將言詞辯論當原則,而操作成例外。因而我會做要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將召開言詞辯論確實執行之提案。
吳光陸委員
關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律師公會全聯會也非常重視,而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就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但最高法院民事庭都操作為例外。而關於高等法院的意見較不同時,最高法院就應該要開言詞辯論,統一見解阿!
許玉秀主席
其實法院沒有貫徹集中審理,造成官司常要打很久,也是個大問題,而這也是人民相當反感的事情。
江惠民委員
我也覺得沒有貫徹集中審理,實在不好
林超駿委員
關於集中審理,可能要另成立新案,因為法律審無集中審理之問題。

4-4-1 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

本議題討論約55分鐘。關於裁判書簡化的整體措施,本分組曾於3月24日第三次會議作成決議「建議司法院『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於第4分組第6次分組會議(民國106年5月12日)前,提出包括推動目標、進程及追蹤機制的報告給第4分組,並參考下列建議事項。」後來因司法院未提出更積極之意見,故本分組改為要求司法院一年內研議,並提出本分組的目標為「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並寄望於行政院應要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

關於「司法院應研擬適當的裁判格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以資訊技術協助法官書寫裁判書類,以提高裁判的精確度、縮短法官製作裁判文書的時程、有助裁判說理更明確清晰易於閱讀。」之決議,陳憲裕委員批評此用語模糊不清,難以跟法官同道說明,好的系統法官一定搶著要,不好的系統法官當然就不要囉;陳欽賢委員則有自信地說,他一定有辦法跟其他法官說明所謂的裁判書白話文化為何,這個決議是值得嘗試的提案。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則認為裁判格式跟正當法律程序應該不一定有關聯,但許玉秀主席則提到,裁判書格式的問題,影響到法官會否以正當法律程序來做審理,法官如何取得外界信任,來自於裁判,當裁判好了,所有司法問題都能被解決了。最終,關於「以資訊技術協助法官書寫裁判書類」,雖然僅有張維志委員提到「資訊交換標準格式(如Akoma Ntoso格式)」,但考量到社會大眾不一定知道何謂「資訊交換標準格式(如Akoma Ntoso格式)」,江元慶委員、高如評委員、平路委員、陳憲裕委員即有此等質疑,故決定不提及這個字眼。

4-2-4 建立常態性的人民對司法建言管道及司法改革單位

本議題屬於本分組之前都未討論之議題,但本議題也無特別之爭議,故較無爭議地通過。然而在第二分組也有「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議題時,本分組的決議恐怕會跟第二分組將來要對「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議題的決議重疊。

4-1-2 法學教育改革

本議題直接決議。本分組曾於4月14日第4次會議決議做成決議「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16票通過)」本次會議則先於之前要求決議要求召開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而直接提出一些改革目標,「大學法學教育應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並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例如台灣法律史、法律社會學、司法行為科學、人權、正義、民主、性別、勞動、原住民族法學等。(17票通過)」等,似乎有些倉卒。

4-1-1 審、檢、辯、法制人員之國家考試或其他選任方式檢討

本議題討論約65分鐘。關於法官、檢察官的訓練,本分組曾於4月14日第4次會議決議做成決議「法律專業資格取得應一體化(多合一考試)。(16票通過)」、「一年結訓及格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16票通過)。」屬於法官、檢察官合考合訓的決議,但這次會議則討論在「合考合訓」的立法通過前,應「合考分訓」,立法前後的訓練情形不一,使蔡元仕委員極端反彈。吳光陸委員也提到,檢察官、法官合訓,可彼此了解立場;分訓,則可避免檢察官、法官在法庭活動過度密切,但是,現在都還沒訓練檢察官、法官的事務,就要求學員就決定是否當檢察官、法官,是相當奇怪的事情。本決議後來僅獲得11票的支持。

關於專業法庭,討論約20分鐘,本議題非法律人與法律人委員之意見明顯是對立的,非法律人委員會關心法官是否專業,但法律人委員則會關心法官有無升遷以提供工作熱忱之可能。此外,本議題最後雖做成要求司法院研議專業法庭之決議,但本議題可能跟第2分組尚未討論之議題2-4-1「設立專業法院/法庭審理相關案件,如商業、勞動、財稅等」有所重疊。

江元慶委員
一審有專業法庭,二審無專業法庭,可能實務上會發生不專業的二審挑調專業的一審的情形。
賴月蜜委員
對於有心在專業法庭之法官,應思考使他們有心在該專業法庭繼續服務。
何錚錚委員
法官若能專業一些(例如對於醫療之專業),才能減少對於當事人之折磨。
李念祖委員
不適合都要求每個法院有各種專業法庭,因金門、台東等較偏僻的地方,難有充足之專業法庭。
林超駿委員
有些專業法庭的法官,可能不願意待在原審,而希望有輪調之機會,而到上訴審阿。我們應期待的是,能夠處理各方面專業的法官。
蔡元仕委員
有時專業久任,反而使法官意見狹隘。我反而覺得法官保持開放心胸,有意願增加專業知識較好
司法院
呂太郎秘書長
現在情形有專業法庭影響升遷而造成法官反彈之情形,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區分過多專業法庭,會使各專業法庭之法官過少,而難以處理迴避之問題。我們也要考慮有些專業法庭之法官,會因案件量過大,而過於疲累。
許玉秀主席
法官雖然希望升遷而不久任於同一個法庭,但人民也反映法官更動,會造成人民困擾

4-2-1人民參與司法

本議題討論約15分鐘。關於「起訴狀一本主義」,因為現行的卷證並送制度,被視為會影響法官對於被告的偏見,故將來若人民能夠參與審判,所謂的「平民法官」(相對於職業法官之稱呼)對於被告,若仍然以現行之卷證並送制度,則亦有影響對於被告的偏見。故本分組認為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是人民參與審判之前提,故決定先予以討論。蔡元仕委員則沉重呼籲,大多人討論「起訴狀一本」,僅討論到避免法官預斷。但現行之所以為「卷證並送」(相對於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稱呼),乃是為了讓法官能提早熟悉案情。若我們認為法官會預斷,似乎不相信法官之專業判斷的疑慮。「卷證並送」才能保障法官對於法庭當事人之照料義務。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之議題,則討論約180分鐘。其中請黃國昌立法委員用「前中研院法律所法實證研究中心主任」的身分報告約60分鐘,報告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研究,其中黃國昌委員回應張靜委員的問題「有無因實證研究,而改變或繼續想法?」時,有提到「我唯一反對的是觀審制,司法院為推動觀審制,甚至故意解散可能反對觀審制的司法院內部研究委員會。我後來比較傾向陪審制,有二大理由,第一,發覺人民認定事實之能力,不輸給法律人;第二,也覺得有人民參與,可強化無罪推定原則之堅持;第三,人民參與有助於加入社會經驗。」

後來,委員們就日本參審制的法官有無權威效應? 美國陪審團或日本參審制放到台灣來,人數該為幾人? 美國陪審團或日本參審制得否讓人民拒絕當「平民法官」? 美國陪審團或日本參審制得否得否讓被告拒絕受這種制度審判? 美國陪審制、日本參審制可否兩套一同試行? 等問題都無共識。最後,或許就因為陳憲裕委員所言: 「我們在座20個,對於參審、陪審有那麼懂嗎? 為何不相信司法院願意自行負責的參審制?」非法律人都未再發表,有關於反對參審制的更積極意見,而罕見地,本分組會議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未能形成共識。

本分組曾決議是否就「美國陪審團試行五年」、「日本參審制試行五年」再做表決? 但因為該提案跟先前已受否決之提案「美國陪審團、日本參審制分別試行」相類似,故基於議事規則未明確說明「美國陪審團試行五年」、「日本參審制試行五年」得否再做表決,也來不及再請籌委會決議,故本分組放棄再凝聚共識。

許玉秀主席即提到,沒有凝聚共識,也呈現了人民參與審判確實是複雜的問題,需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會、國會、司法院更審慎思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林峰正執行長即提到,總會可能來不及在討論了。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討論或許就如陳欽賢委員所言: 「似乎越不信任法官,越支持陪審。」到頭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就跟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要解決的問題一樣,人民,究竟願意信賴法官嗎?

附帶事項

張靜委員提案: 「檢察署檢察長應由民選產生。」、「各級法院法官,應有一定比例由民選產生。」、「檢察官應定性為行政官。」、「國家賠償法第13條應予廢除」4個提案,留待籌委會決議,是否交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