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

會議決議

  1. 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17票通過)

  2. 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例如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消費關係爭端(含旅遊契約爭端)、醫療爭端。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民間調解機制,則應規定法定強制調解案件,非經調解,不能進入訴訟。(15票通過)

  3. 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條款,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17票通過)

  4. 關於仲裁機制:政府採購政策,應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18票通過)

  5. 建議司法院研討應否修改刑事訴訟中的自訴制度、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繳裁判費、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應免繳裁判費、民事裁判費用應否設定上限,以及應由敗訴一方負擔的裁判費用,應否納入合理的律師費用。(14票通過)

  6. 衛福部與法務部應針對106年3月發布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參考下列建議,明確訂出推動期程,並說明預期達成的目標成效以及後續追蹤評估的機制:

    1. 除法務部應主動轉介偵查中案件外,衛福部應督導各縣市衛生單位,採「調處先行」作為,積極主動協助醫療爭議當事人,聲請訴訟外的調處。

    2. 衛生主管機關應強化對調處案件的初步鑑定,提供周詳的行政調查資源,以減緩醫療行為中受損害一方的疑慮,也讓法界專家、第三方醫療專家有足夠資訊進行調處。

    3. 衛福部除建立公正第三方醫療專家的資料庫外,應善用仲裁組織與專業調解人資源。

    4.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強制調解先行」應不僅限於民事訴訟案件,也應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17票通過)

  7. 法律專業資格取得應一體化(多合一考試)。(16票通過)

  8. 通過考試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15票通過)

  9. 一年結訓及格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16票通過)

  10. 候補期間五年,但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至院檢以外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歷練。(16票通過)

  11. 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任用為試署法官、檢察官。(16票通過)

  12. 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16票通過)

討論摘要

4-2-2 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以疏減訟源,提升司法品質;4-2-3建立鑑定先行的非訟醫糾處理、調解機制,促進醫病理性對話,脫離糾紛泥淖

本議題由李念祖委員負責研擬決議草案,並協助主席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80分鐘。本議題主要為李念祖委員、陳憲裕委員等法律人發言,較無見到非法律人對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質疑。關於醫療糾紛,是否該對於醫療糾紛上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予以除罪化,則未討論。其他有關醫療糾紛之問題,也未見委員們在本次會議分享意見,較為可惜。

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關於決議一: 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李念祖委員
現行公務門的調解都是業餘的、兼任的,而無專們的調解委員。又調解委員的收費,依法律規定,只有很低的車馬費,如此情形很難鼓勵調解委員認真辦理調解。
江惠民委員
對於鄉鎮市調解的情形,現行是不收費的,若決議打算要改為「調解應收費」的方向,會否不利於人民?
吳光陸委員
民事訴訟法關於調解的規定,是否要刪除,而歸到決議的「調解法」? 若我們希望申請調解要收費,那調解不成立時,是否要退費?
李念祖委員
關於「調解應收費」,是應該走的方向,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就民事訴訟法關於調解的規定,是否要刪除,而歸到決議的「調解法」的問題,應在未來立法時再討論。
賴月蜜委員
依外國的制度,調解收費,也可依申請人的資力而決定收費高低。

關於決議二: 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例如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消費關係爭端(含旅遊契約爭端)、醫療爭端。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民間調解機制,則應規定法定強制調解案件,非經調解,不能進入訴訟。

陳憲裕委員
民訴法第403條第1項第4、7、11款已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醫療糾紛、消費爭端(第10款的50萬元財產權糾紛),應該要強制調解。我們再要求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醫療爭端、消費爭端要納入強制調解,決議內容會讓人以為委員們民事訴訟法沒念過。
李念祖委員
現行民訴法第403條第1項第4、7、11款就是還有不足,所以才要在決議中說得更清楚啊。

關於決議三: 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條款,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陳憲裕委員
蔡元仕委員
在契約範本中,直接規定強制仲裁條款,可能使人民不小心放棄了訴訟權阿。在仲裁制度上,一審就決定勝敗了;在民事訴訟上,還有三級三審,而現行大多數民眾都不一定清楚什麼是仲裁制度,就要求人民同意附加強制仲裁條款的契約,對人民而言,實在是強人所難。
李念祖委員
關於強制仲裁條款,可能使人民放棄了訴訟權的提問,正顯示委員心中是不相信仲裁制度的。當一個糾紛能在仲裁中一次解決,為何不好? 又難道訴訟的結果,能保障會相較於仲裁,對人民更有利嗎? 我雖身為律師,但我是基於對人民好的立場而提這個制度的,否則對於追求依案件量收費的律師而言,訴訟能打三審,仲裁只能打一審,怎麼會想支持這個決議? 如果人民不懂仲裁制度的好處,政府更應該要對人民多多宣導阿! 最後,決議內容也沒有要求契約範本都一定要附加強制仲裁條款阿!

關於決議四: 政府採購政策,應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

司法院
就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所提案件的比例,尚無資料。
法務部
從89年到106年4月,台北地院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數據,機關提出25件,機關勝訴6件。就機關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原因,大多數是誤以為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跟上訴,是同樣的效果。然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申請門檻,其實是比上訴高的。
李念祖委員
就法務部的數據而言,確實有政府機關不尊重仲裁結果的現象。

關於決議五: 建議司法院研討應否修改刑事訴訟中的自訴制度、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繳裁判費、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應免繳裁判費、民事裁判費用應否設定上限,以及應由敗訴一方負擔的裁判費用,應否納入合理的律師費用。

司法院
對於自訴制度,司法院認為應要逐步消除。對於「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應免繳裁判費」,現已有訴訟救助制度可以幫忙。關於民事裁判費用應否設定上限,認為基於訴訟費用可以抑制濫訴的考量,認為不應設立上限。
陳憲裕委員
對於「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應免繳裁判費」的決議,擔心會否有原告在訴訟上,非侵權行為訴訟,但包裝為侵權行為訴訟,而為求免繳裁判費的投機行為?
李念祖委員
就「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應免繳裁判費」,確實不宜全免,但就「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繳裁判費」,也確實不宜都要求全部要求繳納,兩種衝突的見解,有待未來立法時討論。關於「民事裁判費用應否設定上限」的問題,若設上限,可有利於人民跟強勢的被告的大金額的訴訟的爭執。

就非訟醫糾處理

關於決議六,衛福部與法務部應針對106年3月發布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參考下列建議,明確訂出推動期程,並說明預期達成的目標成效以及後續追蹤評估的機制:

  • 除法務部應主動轉介偵查中案件外,衛福部應督導各縣市衛生單位,採「調處先行」作為,積極主動協助醫療爭議當事人,聲請訴訟外的調處。
  • 衛生主管機關應強化對調處案件的初步鑑定,提供周詳的行政調查資源,以減緩醫療行為中受損害一方的疑慮,也讓法界專家、第三方醫療專家有足夠資訊進行調處。
  • 衛福部除建立公正第三方醫療專家的資料庫外,應善用仲裁組織與專業調解人資源。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強制調解先行」應不僅限於民事訴訟案件,也應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陳淑蘭委員
醫療糾紛的調處,有縫補傷痛的功能,希望大家支持,也希望本決議能讓衛福部積極研議。

本決議並無爭論。

4-1-1 審、檢、辯、法制人員之國家考試或其他選任方式檢討

本議題由林常青委員負責協助主席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230分鐘。關於本議題,第三分組第四次會議也有做成「(一)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國家考試。(二)改變司法體制內之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三)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等決議,第四分組本次會議決議內容顯然較第三分組的決議內容詳細。「法學教育改革」的問題,或許才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專業該如何更專業、更有同理心的問題基礎,可是因為這個議題太龐大了,本次會議不擬討論。就「法學教育改革」的基礎未能建立討論基礎,後續的職前培訓內容,則僅能如第三分組會議的決議一般,抽象地以「培訓地點多元化」、「合考合訓」來當作增加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專業似乎不專業的問題解方。可見,「法學教育改革」實在是本決議很欠缺的討論基礎。另外,林超駿委員雖有提出6頁的「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官權限—比較法觀察」,但以會議結論認為檢察官、法官、律師可以合考合訓的觀點來看,林超駿委員的書面意見似乎較無助於討論,而比較適合留給第三分組討論。

關於決議七: 法律專業資格取得應一體化(多合一考試)

司法院
法官的錄取,應該多元。法官法施行迄今,法官多元進用成效不彰,尚有加強轉任誘因之餘地,學者轉任法官人數為 0,律師申請轉任者亦以年輕、資淺者比例較高,故本院仍需進用考試分發法官以補足人力缺口。對於一次考試取得法官、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檢察事務官、法制人員等的資格,尚不反對。但是檢察事務官、法制人員的員額空缺,是由考試院決定的,而非司法院能任意決定的。
法務部
德國、日本、韓國均有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三合一考試制度。也會對於考上的人員合併訓練。合考合訓最大之優點,在於統一提升國家整體法曹之素質,相較於我國現行律師訓練制度,將會大幅提升律師之職前訓練質量,且讓律師更具有準司法機關之性格。
許玉秀主席
現行考試的假設在於,考上法官的,才會適合當法官,但不適合當律師。考上律師的,不適合當法官。然而,如此分科的考試,會限制人才之間的流動。
吳光陸委員
書面意見:關於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全聯會在民國 104 年有辦研討會,個人曾提出「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機制之檢討與改進」(前次全聯會電子檔有此文,如無,可洽詢),以供參考,為此並建議(一)如何決定可轉任之律師年資?個人以為 6 年為宜。 (二)法官不可能全部由資深律師選任,仍需辦理司法考試,因為由律師轉任法官人數仍不足所需者,但培訓課程可一併辦理。

關於決議八: 通過考試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

司法院
關於三合一培訓的部分,現行司法院尚不負責律師培訓的費用。如果未來要由司法院負責律師培訓的費用,以現行司法官一人在培訓期間津貼48000元,如果以現在律師的900人,則可能一年國家要多支出5億1千8百多萬。國家其實也可以完全負擔通過考試後的學員的培訓。
法務部
缺點:三合一考訓屬成本昂貴之改革方案,以我國目前律師每年錄取800、900人,若採三合一合訓,需要國家支付龐大人力、物力及經費來容訓,以目前司法官學院最大容訓量僅約200人,如擴增學員至上千,不但學院容額無法納訓,且日後安排法院及檢察署實習也有高度困難;況且目前受訓中的司法官學員均領有每月 4 萬 3 千餘元的生活津貼,如律師合訓亦由政府支給津貼恐會引起爭議,這也是 1999 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採三合一考選制度後,至今仍無法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有關三合一培訓的部分,有必要早一點讓學員知道他們可以就哪種職業來就業。也必須要考試院一同因應,而就公務人員的每年度空缺及時提供。
陳憲裕委員
如果律師可交由民間培訓,其實可不需要國家來負擔律師培訓的費用阿。
蔡元仕委員
贊成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併訓練,才能夠降低彼此間對話的門檻。如何提升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人文素養,不宜全寄託給職前教育,前端法學教育更應專注這個人文素養的培訓。
李念祖委員
關於想當公部門法律專業的人,可給予國家補助;若想當私部門法律專業的人,可不給予國家補助,而給予貸款即可。私部門有可能很願意幫忙政府來培訓法律專業人才阿。
許玉秀主席
不能讓想當律師的,不懂法官、檢察官的事務;或想當公部門法律專業的人,不懂律師專業,這樣的方式是不好的。

關於決議九: 一年結訓及格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

許玉秀主席
依我當過法官、檢察官三試口試委員的經驗,現行法官、檢察官的錄取,第三試的口試,其實不能看出二試後的考生是否真的適合在未來當法官、檢察官。

關於決議十: 候補期間五年,但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至院檢以外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歷練。

司法院
關於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一定要有淘汰機制,來督促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參與培訓。
李念祖委員
在大型的律師事務所,年輕律師都還不適合獨立辦案,法官既然有可能判人生死,難以接受年輕法官能夠未經資深法官帶領,即獨立辦案。
江元慶委員
司法官的人文養成上,常受詬病無法將心比心,從法務部提供的司法官學院第57期的培訓內容,人文素養只有16個小時,且散布在畫作欣賞、看電影,很難相信才16小時,能夠成功地薰陶出司法官的人文。

關於決議十一: 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任用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許玉秀主席
關於未受遴選的學員,待未來立法時討論。

關於決議十二: 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許玉秀主席
本議題複雜,不適合我們討論,故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開會來討論。其實學者最需要參與改革!

下次會議預計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於4月28日召開,繼續討論「法庭審理直播之研採」、「司法陽光透明之研採」、「人民參與審判」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