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五次會議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於4月28日召開第五次會議,會議歷經四個半小時,針對4-3「公開透明的司法」議題,作出決議。

會議決議

  1. 在我國未來刑事訴訟法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後,起訴書應於起訴公告或公布後即時上網公開;在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前,起訴書應於一審判決之後上網公開。但如經被告要求,或檢察官已將起訴事實提供媒體報導,或媒體已主動報導者,則應立即上網公開。(11票通過)

  2. 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16票通過)

  3. 法務部所建置的律師資訊查詢系統應予公開,其中律師受懲戒資訊,除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的懲戒處分,應公開至受懲戒人死亡之時為止,其餘懲戒處分,於執行五年後不公開。(17票通過)

  4. 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對制定計畫的具體建議如下:

    1. 依照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的模式,建立數位化專責與工作小組。並定期公開相關會議與政策資訊。

    2. 採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放政府」政策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join) 或類似機制來改善與人民溝通與對話關係。

    3. 瞭解人民需求(google網站分析),重新規劃機關網站與內容的撰寫與編輯。

    4. 從資料治理、資料導向與資料素養三個層面,全面提升院與部的資訊建設與資訊處理能力。

    5. 透過品質控管,提升政府資訊再利用(如裁判書的分析加值應用)的實用性。結合民間創意,彌補政府不足之處。讓政府資訊(與資料)的價值最大化。」(13票通過)

討論摘要

4-3-3 起訴書全面公開,刑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

決議: 在我國未來刑事訴訟法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後,起訴書應於起訴公告或公布後即時上網公開;在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前,起訴書應於一審判決之後上網公開。但如經被告要求,或檢察官已將起訴事實提供媒體報導,或媒體已主動報導者,則應立即上網公開。

由主席許玉秀來主持會議,共討論約100分鐘。本議題延續3月10日第2次會議的討論。決議過程非常熱烈,幾乎各個委員均有發言,可見到大眾檢視起訴書正確與否,與大眾會否藉由起訴書消遣被告的爭執。較支持起訴書於一審前公開的委員,會認為大眾檢視起訴書正確與否的同時,有助於冤案或不當起訴之發生,也可有較多正確的資訊來排除大眾消遣被告的可能。較支持起訴書於一審判決後才公開的委員,則相當擔心大眾會藉由起訴書消遣被告,也不一定認為媒體報導起訴書內容時,會做適切報導,更擔心媒體公審的問題。最終,全體委員考量到小案或許不必起訴書公開,故就媒體會主動報導、被告主動要求的情形下,有條件容許起訴書公開。

法務部
若在案件偵結時,隨即公開起訴書讓所有民眾上網查詢而取得,經由媒體報導,恐形成輿論公審,造成未審先判的負面效應。也侵犯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之權利。因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只規定判決書的公開,而未規定起訴書的公開,若要公開起訴書,應以法律明確規定。
陳欽賢委員
如果說檢察官不願讓被告受不公平審判,那為何要把起訴書放在公共關係室讓記者有機會看到起訴書或在媒體報導起訴書內容? 讓檢察官給記者資訊,而不給人民資訊,也容易發生資訊上落差阿。
江元慶委員
資訊充分公開,記者才不會錯誤報導。檢察官的起訴書公開,才能看出檢察官有無弄錯的地方,因為檢察官的起訴內容,不一定全部都是有道理的。記者從法律出身的,少之又少。真相只有當事人知道,包括法官、檢察官都是第三者阿。應該要讓被告、讓大眾都知道,被告為何被起訴。
陳瑤華委員
一般民眾若能知道起訴書跟判決書有差距,即不會對被告有不正確之看法。法務部應使民眾能夠區分起訴書跟判決書之差異!
陳淑蘭委員
現在的情況是,重大案件才公布起訴書,非重大案件則不公開起訴書,似乎有點奇怪。當資訊完全公開時,才能促進大家來檢視起訴的正確與否。我比較贊成起訴時即公開起訴書。
顏厥安委員
審判公正性與當事人人格權之間的抉擇。提前一點公開起訴書,大家才可檢驗。提前公開,雖提高被誤解的風險,但也可增加被告辯護的權利。
平路委員
起訴書公開是個雙面刃。以徐自強案為例,如果當時起訴書就是公開的情況下,檢察官會敢在起訴書裡的理由欄就寫因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嗎?檢察官還是有這麼大的自信就放在起訴書上嗎?公開起訴書其實對被告也是個保護,因為檢察官會更謹慎寫出他的判斷理由。如果無罪的話,大家回頭看起訴書會更有意義,為什麼有這個邏輯及法條適用,更增強與信任民眾的辨別力跟認知,公開不僅是否合乎被告或被害人隱私就可以做出決定。
許玉秀主席
就徐自強案、蘇建和案等案件,因為起訴書沒有公開,大家沒辦法討論,媒體報導時,我也都不知道他們究竟有無受到冤枉。甚至徐自強案,是我去當大法官之後,才知道有這件事情。而如果當初有公開,更可以讓大家討論而不僅是因為當時共同被告的自白是合法的所以無關公不公開。關於司法國是會議的討論,沒有誰輸誰贏的事,或誰的案有過、誰的案沒過的事,我們只做對全國人民最好的決議
陳憲裕委員
起訴書大多紀載對於被告是不利的,因此太早公開,可能對被告會不利。
吳光陸委員
起訴書也可能對被告有很不利之影響阿。對記者做簡單摘要即可。有些被告可能很不希望他被起訴的事情受到媒體關注。尤其矚目案件、名人家產糾紛,會使記者來報導,但對於當事人影響很大,要考量當事人的被遺忘權阿。
謝明珠委員
日本有很多冤案,來自於記者對於起訴書之誤報。一審前公開起訴書,確實可能對於被告有不利的影響。但偵查已結束,檢察官即已決定是否該起訴書,故應該於一審前公開起訴書,讓大家可以檢視。
蔡元仕委員
審理中案情可能不斷變化阿,被告在偵查中未提不在場證明,審判中才提不在場證明,是常見的情形。因而,判決前就公開起訴書,不一定都能提供正確的訊息,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衝擊很大。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也比較沒有爭議,也比較能比較出起訴書跟判決書之間的差異。
高如萍委員
對一般人民而言,是知的權利比較重要,還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比較重要,令人糾結。我認為判決時才公告判決書,也比較沒有爭議。
林超駿委員
起訴書越早公告,對於被告越有不利。起訴書未記載對於被告有利之事實,對於被告容易產生偏頗。關於起訴書之品質,法官也要記得以駁回來檢查阿。
賴月蜜委員
改革時,期待解決一個問題,而非製造問題。等到一審後才公布,媒體才不會扭曲報導,也才不會有社會公審的問題。
何錚錚委員
等到一審後才公布,媒體才不會扭曲報導。如果我是被告,我希望不要有外界的炫染、干擾、社會公審或媒體干擾。

4-3-1 法庭審理直播之研採

決議: 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由主席許玉秀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僅討論30分鐘。因討論時間不足,故本案僅有2位委員對此議題表示意見,委員們因而僅決議,建議於司法院、法務部研議。

司法院
書面意見
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也未容許與案件不相關之第三人取得法庭活動之錄音錄影。從法政策分析,若開放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供第三人取得及利用,則除及時性的播送特點外,幾乎與網路直播無差別,則可能引發的增加事實調查困難、造成全民公審、難以主張被遺忘權、法庭八卦化、綜藝化等後遺症。而第三人取得錄音錄影內容後,更加難以管控,使訴訟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之畫面或其他在庭之人進行訴訟程序之狀況毫無限制的流傳,甚至可能被刻意剪輯播放,此將造成部分證人逃避作證、權利受侵害之人不願依法定訴訟程序尋求救濟的現象,亦容易造成妨害司法公正的偏見效應,誤導公眾以為看到真相而斷章取義,並損及其他共同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法務部
書面意見
法院審理之個案多屬兩造間個人法益遭侵害之情形,諸如傷害、通姦、竊盜等案件,大部分之案件均未達攸關全民利益之程度,不似立法院的議事轉播。個人法益之案件如容許無相關之第三人得取得錄影、錄音內容,恐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法益之衡量顯有失當。
檢改會
白忠志檢察官
依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6 款規定,其中政府資訊屬於「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而,第三人若要申請取得錄影、錄音內容,恐怕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之規定。
林常青委員
希望法庭錄影、錄音、卷證,可以適當公開給學者研究。學者研究時,學術倫理上會要求有去識別化,去人別化,因而不至於有濫用個人資料之問題。
林超駿委員
多數國家對於錄音帶、錄影帶,有做區別。申請人須提出書狀,且須付費。美國原則上會公開;英國原則上則不公開。

4-3-4 律師市場應公開資訊,以提升律師的服務品質

決議: 法務部所建置的律師資訊查詢系統應予公開,其中律師受懲戒資訊,除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的懲戒處分,應公開至受懲戒人死亡之時為止,其餘懲戒處分,於執行五年後不公開。

由主席許玉秀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僅討論約20分鐘。本議題延續3月10日第2次會議的討論,前次會議討論律師市場該如何公開資訊,本次會議則不再討論如何公開的問題,似乎是委員們同意由法務部自行研擬該有的公開方式。本次會議僅就是否該有律師受懲戒資訊,在五年後停止公開,而為討論。

律師公會
全聯會
書面意見
三、律師執業除依律師法規定外,需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其中就廣告及業務推展方式部分,本會更訂有「律師業務推展規範」。該規範中第 4 條明文規定律師推展業務,不得有「引人錯誤或誤認之虞」、「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等;第 5 條規定不得對外表示「訴訟之勝訴率」、「顧問對象或委任人」、「受任中的事件」、「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等。故坊間類似「評律網」之資料蒐集及公開,或將律師客戶、承辦案件或兼任臨時性公職等資訊公開,不無討論空間。
法務部
依本部研擬之律師法修正草案第 99 條規定,律師懲戒之處分除上開4種處分外,尚增加「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 6 至 12 小時之研習」以及「命於一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6萬元以上 120萬元以下之罰款」,如依吳委員上開之提案,則除「停止執行職務」,未來如有新增其他之懲戒處分,其亦將須永久公開,是否妥適,不無疑義。
吳光陸委員
法務部意見尚不可採,因為立法院到時會考慮律師法究竟該如何修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可先行決議。最重要的就是,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的懲戒處分,應公開至受懲戒人死亡之時為止。

4-2-1 人民參與司法:不起訴、審判之參審制與陪審制

由主席許玉秀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60分鐘。本議題尚未實質討論,而僅聽報告。討論焦點似乎在於若要採行參審制,人民會否受到法官不當影響? 關於這點,法官協會、司法院、法務部認為不至於,但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東熊教授則認為有可能。關於這個爭論,恐怕將到下次的討論,才能看出委員們的想法。

法官協會
張永宏法官
日本裁判員制度(3名法官+ 6名裁判員)、法國重罪法院第一審(3名法官+6名參審員)為我國要採行參審制之下的適當組成比例。如果要實施陪審制,應實施最正統的,12名,全員一致決,不應降低審判標準。美國是在1930的Patton v. United States(281 U.S. 276(1930))才推導出被告可拒絕陪審團審判,但大多以成本考量。我國若容許被告可拒絕陪審團審判,形同任由被告選擇程序,不利於審判之公正性。陪審制的制度,將使人民取代法官而為審判,需要慎重再慎重。參審制雖然有權威偏誤的問題,也就是人民參審員很容易受到職業法官左右。但為了避免權威偏誤的發生,除了訂定訓示規定,或作為事後救濟(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的事由之外,更重要的,毋寧是從教育訓練以及評議規則方面下手,而良好的教育訓練以及評議規則,對於規避其他思考錯誤,也具有同樣的功效。另外,參審制由於仍然有職業法官參與評議,故現行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的規定理論上均可以繼續維持,修法範圍與程度均相對較少。
檢改會
白志忠檢察官
本會沒有特定立場。但討論時要考慮下列6點: 1. 要考慮釋字第392,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所定義之「法官」,不包括人民,人民參與審判,有憲法疑慮;2. 要顧及國家財政;3. 需加強妨害司法罪章、律師功能、認罪協商;4. 人民應有決定是否受有人民法官之法庭審判的決定權;5. 判決須附帶理由,避免恣意;6. 人民參審與非人民參審的程序差異,不應過大。
司法院
書面意見
採取人民與法官「合審合判」之參審制,使雙方可以交流對話,縮短職業法官想法與社會大眾間的隔閡;同時確保審判專業品質,防止個案出現不合理的判決結果;也能減輕人民的負擔,當參與審判之人民有疑惑時,法官可基於法律專業知識、經驗隨時提供協助,避免素人有無所適從、不知如何做成判斷;而使人民全程參與「罪責認定」與「量刑程序」,可完整納入人民正當法律感情,有助於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且只是擴大現行審理庭之規模,加入一般人民,法官未退出認定事實的角色,與現行制度差異較少,改革之成本與風險較低。依日本裁判員制之規定,法官於評議時應確保裁判員能充分表達意見,評議規則也規定應讓人民先陳述意見,且在實務操作上,法官也會注意自己之見解不影響裁判員之心證。
法務部
書面意見
與英美之陪審制相較,本部較建議初步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考量我國實情與社會文化等面向,先參考採用歐陸或日本式之參審制度,或有較高之成功可能性。審理過程及評議時,職業法官與人民參審員(正式名稱仍待日後法制確認)均應共同參與而非分離。如此,方有機會使職業法官與來自社會各界不同背景之民眾進行對話交流,藉由不同經驗背景,帶來不同觀察視角,防止職業法官陷入既有之「法律人成見」,參與審判之人民除了聽聞其他民眾想法外,也可傾聽法官觀點,最終之判決結果,較能包含專業與非專業意見的多元價值,此點亦應為討論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目的之一。
法扶基金會
執行長陳為祥
我最近才去日本考察日本的參審制。日本參審制之下,有百分之90來自於國選辯護人,酬金24萬元日幣,是聘請一般律師費用的三倍,且須雙辯護人一同出現於法庭。日本的國民性格較不太喜歡評判他人的事,裁判員互相溝通說服之情形不大。而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被上級法院廢棄的可能性有逐漸增加,致使現在將近6成的民眾會拒絕當裁判員。總結來說,感覺起來,日本人民對於餐審制不覺得負面,但也沒有很喜歡。而如果放到台灣的脈絡下,參審制需要的是很信賴法官的制度脈絡,而我們既然是不信賴法官,卻又要參審制,會滿奇怪的。本會就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尚未定調該台灣採哪個制度。本會參與過陪審制、參審制試行的律師,會覺得陪審制,辯護對象只有人民,較容易辯護;參審制,辯護對象則有人民跟法官,較會分散辯護重心,而不知道究竟該說服的對象是誰。
黃東熊教授
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潮流了。參審制有缺點,有權威效應。縱使把法官的意見放在最後,人民還是會被吸走。很多國家從陪審制改為參審制,是因為想掌握審判,有獨裁的心態。這就跟民主國家會轉為獨裁國家,是一樣的道理。

4-3-2 司法陽光透明之研採

決議: 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對制定計畫的具體建議如下:

司法院
就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所提案件的比例,尚無資料。
法務部
從89年到106年4月,台北地院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數據,機關提出25件,機關勝訴6件。就機關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原因,大多數是誤以為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跟上訴,是同樣的效果。然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申請門檻,其實是比上訴高的。
李念祖委員
就法務部的數據而言,確實有政府機關不尊重仲裁結果的現象。

由主席許玉秀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60分鐘。本議題尚未實質討論,而僅聽報告。討論焦點似乎在於若要採行參審制,人民會否受到法官不當影響? 關於這點,法官協會、司法院、法務部認為不至於,但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東熊教授則認為有可能。關於這個爭論,恐怕將到下次的討論,才能看出委員們的想法。

  1. 依照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的模式,建立數位化專責與工作小組。並定期公開相關會議與政策資訊。
  2. 採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放政府」政策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join) 或類似機制來改善與人民溝通與對話關係。
  3. 瞭解人民需求(google網站分析),重新規劃機關網站與內容的撰寫與編輯。
  4. 從資料治理、資料導向與資料素養三個層面,全面提升院與部的資訊建設與資訊處理能力。
  5. 透過品質控管,提升政府資訊再利用(如裁判書的分析加值應用)的實用性。結合民間創意,彌補政府不足之處。讓政府資訊(與資料)的價值最大化。」

由主席許玉秀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僅討論約20分鐘。僅由主席許玉秀、張維志委員向司法院、法務部確認提案有無意見,而其他委員未表示不同意見。關於第2次會議討論之「人民對於司法資訊的需求」,似乎本組委員未達成共識,故僅以決議第三段概括提到「瞭解人民需求(google網站分析),重新規劃機關網站與內容的撰寫與編輯。」而司法院僅擔心決議第5段「透過品質控管,提升政府資訊再利用(如裁判書的分析加值應用)的實用性。結合民間創意,彌補政府不足之處。」會否有圖利某些業者之問題。但主席許玉秀提醒,基於政府就是為人民謀福利之觀點,司法院過度擔憂了。

下次會議預計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於5月12日召開,討論人民參與審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否原則上應召開言詞辯論庭,及法庭直播等議題。下周討論時將延長會議。關於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定位問題,是否為新議題而不容許討論,主席未承認,也否認討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