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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辦案是惡搞?還是改革?

日前高雄地檢署召開檢察官會議,決議檢察長「應分案偵辦無人犯在押之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此項決議掀起一番熱論,有檢察官認為,僅僅分「一件」,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有檢察長表示,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指揮監督偵辦重大矚目案件,加上繁忙行政事務,還要檢察長親自辦案「真是惡搞」。

檢察長親自辦案的意義

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本可指揮監督案件偵辦。基層檢察官的想法,或許是希望檢察長親自辦案,第一線接觸,避免不合理的指令下達。也或許,檢察官希望檢察長能親身感受一下,基層工作量過大的問題。僅憑數據管考,難窺真實情狀。檢察長直接辦案,可體會偵查工作的繁重全貌,進而尋求有效的改革方針。

當然,檢察長如果只辦一案,並不能減輕檢察官的工作負擔;討論若僅止於檢察長應否辦案,也無法再促成什麼檢察制度的改革。因此,要說這次事件有什麼意義,應該是希望能帶出檢察官內部自主、民主自治的實質效果,尤其是「檢察官會議民主化」與「檢察一體陽光化」的兩大議題。

落實檢察官會議民主化與檢察一體陽光化

現行《法官法》第91條,檢察官會議決議僅具建議性質。惟檢察官會議做為全體檢察官意志之展現,若決議僅是建議性質,將不利於檢察內部民主化的推動。甚至,依據法務部頒布的《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檢察官會議每半年才召開一次,要應付瞬息萬變的犯罪型態,要讓檢察組織發揮效能,恐怕緩不濟急。為落實檢察內部民主化並因應社會脈動,檢察官會議應每月召開一次,並應具有一定的拘束力。當然,檢察長同時作為行政監督之首長,如不同意會議決議,現行法可逕行變更(尊重檢察長);亦可考慮修法為應提復議,再遭否決後檢察長即應接受(尊重檢察官會議);或先提出復議,復議後檢察官會議仍不同意,雖可逕行變更,但檢察長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附記(折衷說)。

其次,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對偵辦中的案件可以指揮監督,《法官法》第93條雖明定檢察長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但卻未規定罰則;面對不遵守規定的檢察長,檢察官往往有苦難言。就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事由,明確化責任歸屬,以達成檢察一體的陽光化。

正面看待改革契機

司改國是會議啟動了一連串的改革意識,期許高層和基層檢察官,都能正面地看待此次雄檢「檢察官會議之決議」。作為一個改革契機,全面盤點改革事項,使檢察體系更加健全。

※ 本文刊登於2017/8/26蘋果日報